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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

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

(2015年11月4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备监理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设备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从事设备监理服务的企业,承诺遵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登记审核、信息公示和自律检查等规范要求,可自愿申请成为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以下简称设备监理单位)。

在设备监理活动中,设备监理单位可使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ChinaAssociationofPlantEngineeringConsultants,简称CAPEC)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标识,对外进行符合规范条件的宣传。

第三条设备监理服务是指设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等,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建设项目中,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质量、投资、进度等实施专业化监督和管理服务。

设备监理单位应在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为顾客提供设备监理、项目前期咨询、设备采购咨询、设备项目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同业主单位、设备监理单位、相关行业及地方协会组成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规范管理。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自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规范条件

第五条设备监理单位规范条件包括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业绩条件、行为规范五部分。

按照人员条件、业绩条件,设备监理单位划分为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专业划分见《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附件1),未列入的专项设备,不设甲级,按照乙级条件执行。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

(二)管理条件

1.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26429-2010)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

2.制订了覆盖所从事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

(三)人员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从事设备监理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2.甲级,甲级单位从事设备监理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10人;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5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3人。

3.乙级,乙级单位从事设备监理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工程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3人;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平均每个专业2人。

(四)业绩条件

1.甲级业绩条件:

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规格规模和项目数量条件。

具体见《设备监理单位业绩条件》(附件2)。

2.乙级业绩条件:

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业绩,规格规模不做要求,具体见《设备监理单位业绩条件》(附件2)。

(五)行为规范

设备监理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只在能力范围内承担监理服务,恪守监理职责、行使监理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正直、公平、诚实的态度提供监理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得违法参与串通投标;

3.不得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设备监理单位名义从事设备监理业务;

5.不得借用或冒用其他设备监理单位或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开展设备监理业务;

6.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让设备监理业务;

7.不得泄露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8.不得从事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9.不得与委托单位、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10.不得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

11.注册设备监理师、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和专业设备监理工程师在设备监理单位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审核、见证签字权,以及相应的设备监理文件签证权。

第三章规范管理

第六条设备监理企业自我声明和申请。

(一)承诺书签署

申请成为设备监理单位,需签署公开承诺书,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设备监理单位规范条件,遵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26429-2010)等设备监理规范要求;

2.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自律检查;

3.同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对第八条所列信息予以公示。

鼓励设备监理企业公示本企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或服务承诺。

(二)企业申请

登录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书,向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或其认可的企业所在地地方设备监理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设备监理单位申请书》(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设备监理合同、设备监理项目质量计划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质量管理手册;

(2)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有效的本企业设备监理服务标准封面、审批页和目录的复印件)。

第七条设备监理单位登记审核。

(一)登记审核

1.依据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审核组对申请进行文件审核。

审核组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或专家组成,专业应覆盖设备监理专业和质量管理体系专业。

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认可的地方设备监理协会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报告报送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

审核组审核结论须由自律工作委员会复核。

复核会议须由1名及以上自律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2名及以上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复核结论须经至少2/3及以上参会委员同意。

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的方式进行复核。

自申请材料接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核。

2.经审核(复核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经审核(复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公示审核结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符合条件登记公示。

登记有效期为五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

(2)不具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资格的;

(3)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在设备监理工作中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1年的;

(5)注销登记的,自注销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二)登记变更

登记公示的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技术负责人、业绩条件信息调整变化的,设备监理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变更。

1.变更工商登记或技术负责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PDF件或纸件。

变更工商登记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2.缩减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3.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申请书》(附件3),并提交支持扩大专业的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设备监理项目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同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和时限按照第七条

(一)“登记审核”执行。

4.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登记变更,按中国设备监理协会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登记延续

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登记延续,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延续:

1.有本规范第七条

(一)3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2.不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且在三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3.未按本规范第七条

(二)要求办理登记变更,且未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4.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登记延续或登记变更,时间超过1年的;

5.不接受自律检查的。

(四)登记注销

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或未按本规范第七条

(二)要求办理登记变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登记:

1.本单位要求注销登记的;

2.有第七条(三)不予办理登记延续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设备监理单位相关信息公示。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及时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1.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业绩条件信息,见《设备监理单位公开信息》(附件5);

2.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而受到的行业处理信息,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3.相关业主单位、行业及地方协会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表彰或批评等信息;

4.自律检查信息。

第九条设备监理单位的自查和行业自律检查。

(一)设备监理单位自查

设备监理单位应持续符合规范条件要求,并按要求每年度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二)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自律检查和处理

自律工作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负责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自律检查和处理。

自律工作委员会对设备监理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文件审查,发现不符合,应要求其整改;核查和处理对设备监理单位的投诉、举报;对违反设备监理单位行业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自律工作委员会直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登记和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

设备监理单位违反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有以下行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惩戒:

1.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五)款行为规范要求的;

2.在设备监理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接受行业自律检查的。

(三)注销登记的处理按本规范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备监理单位证书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统一制作发放。

(一)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包括证书损坏需更换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并交回原证书;注销登记的,证书自动失效,并须交回原证书。

(二)证书遗失需补发的,提交《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4)及证书作废声明。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与行业及地方协会、业主单位适时发布行业合格设备监理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将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业主单位提供设备监理单位、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查询等服务,征求业主单位的评价。

第十三条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2.设备监理单位业绩条件

3.设备监理单位申请书

4.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

5.设备监理单位公开信息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

序号

行业

设备监理专业

1

冶金工业

炼铁设备

炼钢、连铸设备

轧钢设备

特殊钢设备

矿山设备

有色冶金设备

2

煤炭工业

井工矿山设备

洗选煤设备

露天矿山设备

煤炭深加工及综合利用设备

3

石油和化学工业

陆地和海上油气田设备

炼油设备

乙烯设备

化工设备

化纤设备

化肥设备

油气储运及管道设备

油气井管柱设备

4

医药工业

医药成套设备

5

建材工业

水泥设备

玻璃及玻璃纤维设备

建筑卫生陶瓷设备

6

轻工业

制浆造纸设备

轻化工设备

食品设备

轻工机械设备

制盐设备

7

航空工业

机场设备

8

电力工业

水力发电站设备

火力发电站设备

核电站设备

输变电设备

风力发电站设备

光伏发电设备

9

水利工程

水资源设备

10

信息工程

信息网络系统

信息资源系统

信息应用系统

11

环保工程

污水处理设备

城镇垃圾处理设备

工业废气治理设备

固体废物处置设备

环保基础设施设备

12

港口工程

散料码头设备

集装箱码头设备

件杂货码头设备

13

汽车工程

汽车整车制造设备

14

铁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车辆

通信和信号系统

电力和牵引供电系统

自动化控制系统

线路设备

15

核化工工程

核燃料循环设备

核技术应用设备

专用核反应堆设备

16

热力及燃气工程

热力及燃气工程设备

17

船舶和海洋工程

船舶

船舶制造设备

海洋平台

18

其他

物流设备

机械加工设备

大规模集成电路及电子制造设备

附件2

设备监理单位业绩条件

序号

行业

设备监理专业

业绩要求

1

冶金工业

炼铁设备

1.原料码头及综合料场设备;

2.焦化及化产回收设备;

3.烧结(球团)设备(烧结机≥180m2);

4.高炉设备(高炉设备≥1000m3),或非高炉设备炼铁设备(≥50万吨/年产)。

甲级要求:

3+4。

乙级要求:

4+其他任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炼钢、连铸设备

1.铁水预处理、炼钢炉及精炼设备(转炉≥100吨,电炉≥60吨及与其配套的精炼设备,其中一项);

2.连铸设备(板坯≥1200mm,大型方坯或矩形坯和异形坯)。

甲级要求:

1+2。

乙级要求:

1+2,无规格规模要求。

轧钢设备

1.轧钢设备(可逆板带轧机≥800mm,各种连轧机:

中厚板轧机≥2800mm,无缝管穿孔直径≥76mm);

2.钢材精整、涂镀及深加工设备;

3.热处理生产线。

甲级要求:

1+2。

乙级要求:

1+其他任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特殊钢设备

1.特种冶炼炉(≥10吨,一般炉型≥30吨);

2.锻打设备(≥800吨);

3.棒(板、带)连续轧钢设备(板带≥500mm可逆轧机,穿孔直径≥76mm无缝管轧机);

4.钢材精整及深加工设备;

5.炉窑设备。

甲级要求:

1+2或1+3。

乙级要求:

1+2或1+3,无规格规模要求。

矿山设备

1.采矿设备;

2.破碎、研磨、选矿设备;

3.运输设备。

甲级要求:

1+2+3。

黑色、有色中一项。

黑色矿:

(与30万吨井巷矿及60万吨露天矿配套的全流程设备);有色矿:

(与30万吨相配套的全流程设备)。

乙级要求:

任二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有色冶金设备

1.火法冶金设备(铜、镍、铅锌、铝中二项,铜、铅锌、铝其中一项≥10万吨/年产或镍≥5万吨/年产);

2.湿法冶金设备(铜、铅锌、铝中一项≥10万吨/年产或镍≥5万吨/年产);

3.金属加工(熔铸设备、轧制设备、矫直设备、成型设备)。

甲级要求:

1或2。

乙级要求:

1或2,无规格规模要求。

2

煤炭工业

井工矿山设备

1.采煤设备;

2.掘进设备;

3.运输设备;

4.提升设备;

5.压风设备、供电设备、安全监测系统。

甲级要求:

1+2+3+4,≥120万吨/年产。

乙级要求:

(1+2+3+4)中二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洗选煤设备

1.原煤准备设备;

2.洗选煤设备;

3.尾煤处理系统。

甲级要求:

1+2+3,≥120万吨/年产。

乙级要求:

1+2+3,无规格规模要求。

露天矿山设备

1.剥离设备;

2.采煤设备;

3.运输系统。

甲级要求:

1+2+3,(≥400万吨/年产)。

乙级要求:

其中二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煤炭深加工及综合利用设备

1.煤焦化设备(≥100万吨/年产捣固焦);

2.煤气化及净化设备;

3.煤液化设备(直接液化或间接液化);

4.煤伴生资源设备。

甲级要求:

1、2、3中二项。

乙级要求:

其中三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3

石油和化学工业

陆地和海上油气田设备

1.石油天然气钻探设备(钻井、物探、测井、录井等成套设备,其中一项);

2.石油天然气开采设备(三抽、采油树、电泵机组、试油修井、压裂成套设备,其中二项);

3.矿场集输设备(集输管网,气液分离,原油脱水、污水处理、原油库、注水站,天然气脱水、净化,输送首站等设备);

甲级要求:

1+2。

乙级要求:

1+2。

炼油设备

1.催化设备(≥100万吨/年产)(三(或四)机组、富气压缩机组、提升管反应器、再生器、沉降器、旋风分离器、油浆泵);

2.加氢设备(≥100万吨/年产)(加氢反应器、螺纹锁紧环等大型换热器、高压空冷器、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

3.连续重整设备(≥60万吨/年产)(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或大型板式换热器、循环氢压缩机组、新氢压缩机组);

4.延迟焦化设备(≥100万吨/年产)(焦碳塔、富气压缩机组、高压清焦泵、辐射进料泵)。

甲级要求:

1+2(或3、或4)。

乙级要求:

1+2(或3、或4),无规格规模要求。

乙烯设备

1.乙烯裂解及分离设备(乙烯裂解炉、裂解气压缩机组、丙烯压缩机组、冷箱、低温换热器和塔器);

2.聚乙烯设备(反应器、、压缩机、挤压造粒机组、料仓、气力输送系统、包装码垛机组);

3.聚丙烯设备(≥7万吨/年产)(聚合反应器、共聚反应器、循环气压缩机组、挤压造粒机组、料仓、气力输送系统);

4.乙二醇/环氧乙烷成套设备。

甲级要求:

1,或2+3。

乙级要求:

1,或2+3。

化工设备

1.煤气化炉设备(日处理原料煤≥500吨);

2.甲醇制烯烃成套设备(年处理甲醇≥60万吨);

3.煤液化成套设备;

4.甲烷化成套设备(年产气≥1亿立方米);

5.乙二醇成套设备(年产≥5万吨);

6.聚氯乙烯成套设备;

7.甲醇成套设备(≥10万吨/年产);

8.醋酸成套设备(≥10万吨/年产);

9.焦油成套设备(≥10万吨/年产)或基本有机化工原料、中间体、工程塑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成套设备(≥5万吨/年产);

10.电石和聚氯乙烯成套设备(≥4万吨/年产);

11.橡胶加工成套设备(子午胎成套设备,≥30万套/年产或橡胶制品耗胶量≥500吨/年产);

12.制酸设备(硫酸成套设备(≥20万吨/年产)或硝酸成套设备(≥27万吨/年产));

13.制碱设备(纯碱成套设备(≥20万吨/年产)或离子膜烧碱成套设备(≥5万吨/年产));

14.农药设备(≥0.5万吨/年产)。

甲级要求:

其中三项。

乙级要求:

其中三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化纤设备

1.精对苯二甲酸设备(≥20万吨/年产);

2.聚酯成套设备(≥5万吨/年产);

3.丙烯晴设备;

4.己内酰胺成套设备;

5.腈纶成套设备;

6.涤纶成套设备;

7.锦纶成套设备。

甲级要求:

其中三项。

乙级要求:

其中三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化肥设备

1.合成氨设备(≥30万吨/年产);

2.尿素设备(≥50万吨/年产);

3.磷酸成套设备(≥12万吨/年产,复合肥成套设备(≥24万吨/年产);

4.氯化钾成套设备(≥10万吨/年产)。

甲级要求:

1+3或2+4。

乙级要求:

1+3或2+4,无规格规模要求。

油气储运及管道设备

1.油气储存容器(球罐≥1000m3,储罐≥20000m3,低温储罐);

2.长距离油气输送管道(口径≥500mm、压力≥4MPa,长度≥50km);

3.场站设备(净化场、加压配送站);

4.油气输送管道(防腐)。

甲级要求:

1+2+3。

乙级要求:

1+2+3,无规格规模要求。

油气井管柱设备

1.钻柱(钻杆、钻铤、方钻杆及其它钻具);

2.套管柱(套管及短节);

3.油管柱(油管及短节)。

甲级要求:

1+2+3,≥10万吨。

乙级要求:

1+2+3。

4

医药工业

医药成套设备

1.原料药设备;

2.制剂设备;

3.中药前处理设备;

4.药用包装设备;

5.制药用水设备;

6.无菌制剂设备。

甲级要求:

6+其他任二项。

乙级要求:

6+其他任二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5

建材工业

水泥设备

1.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5000吨/日产);

2.特种水泥生产工艺设备。

甲级要求:

1。

乙级要求:

1或2,无规格规模要求。

玻璃及玻璃纤维设备

1.浮法玻璃生产线设备(溶化量≥600吨/日产);

2.玻璃深加工设备;

3.池窑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设备(≥30000吨/年产)。

甲级要求:

1或3。

乙级要求:

1或3,无规格规模要求。

建筑卫生陶瓷设备

1.卫生瓷工厂生产线工艺设备(≥100万件/年产);

2.建筑瓷生产线工艺设备(≥1000万平方米/年产)。

甲级要求:

1或2。

乙级要求:

其中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6

轻工业

制浆造纸设备

1.化学制浆生产线(木材制浆≥10万吨/年产、竹材制浆≥5万吨/年产、其他非木材制浆≥3.4万吨/年产);

2.化学机械制浆生产线(木材制浆≥5万吨/年产);

3.废纸制浆生产线(非脱墨浆生产线、脱墨制浆生产线);

4.碱回收生产线;

5.造纸及完成生产线。

甲级要求:

1或2+5。

乙级要求:

其中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轻化工设备

1.洗涤品生产装置(≥7万吨/年产);

2.油脂化工生产装置(≥2万吨/年产);

3.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投资≥5000万元);

4.香精、香料、化妆品整套生产装置(投资≥4000万元)。

甲级要求:

其中二项。

乙级要求:

其中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食品设备

1.饮料、酒类整套设备(饮料类≥5万吨/年产,啤酒类≥20万吨/年产,麦芽≥5万吨/年产,白酒类≥2万吨/年产,葡萄酒类≥5千吨/年产);

2.乳品整套生产设备(≥200吨鲜奶/日产);

3.发酵制品整套生产设备(投资≥8000万元);

4.烟草设备(卷烟生产线≥250亿支/年产、打叶复烤生产线≥60万担/年产、造纸法再造烟叶薄片整套生产线);

5.制糖生产线成套设备(甘蔗原料处理≥3000吨/日产、甜菜原料处理≥1500吨/日产)。

甲级要求:

其中二项。

乙级要求:

其中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轻工机械设备

1.家用电器及关键配套件生产线(≥100万台/年产);

2.钟表、缝纫机、自行车生产线(≥100万台/年产);

3.轻工机械加工设备(投资≥5000万元)。

甲级要求:

其中一项。

乙级要求:

其中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制盐设备

1.海盐生产设备(≥80万吨/年产);

2.湖盐生产设备(≥20万吨/年产);

3.井矿盐生产设备(≥60万吨/年产)。

甲级要求:

其中一项。

乙级要求:

其中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7

航空工业

机场设备

1.飞行区(通讯、导航、空管、气象)设备

(1)有线通讯、无线通讯设备;

(2)导航台、雷达站;

(3)空管设备;(4)气象观测设备。

2.航站区(航站楼)设备

(1)登机桥、泊位引导;

(2)安全检查设备;(3)行李传输设备;(4)航班显示设备。

甲级要求:

1+2。

乙级要求:

其中一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8

 

电力工业

水力发电站设备

1.主要设备

(1)水轮机;

(2)水轮发电机。

2.辅助设备

(1)调速励磁设备;

(2)风、油、水系统;(3)栏污栅;(4)闸门及配套设备;(5)启闭机;(6)大坝安全监测系统;(7)变压器;(8)高压开关及配套设备;(9)升船机;(10)船闸设备。

甲级要求:

主要设备+辅助设备五项,≥150MW,不少于3个项目。

乙级要求:

主要设备+辅助设备五项,无规格规模要求。

火力发电站设备

1.主要设备

(1)锅炉/余热锅炉/煤气发生器;

(2)汽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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