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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知识
v法的要素:
(一)法的内容和形式;
(二)法律规则;(三)法律原则
v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v法的分类:
1、按照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2、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人、事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法在一国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特定事件、特定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3、按照法的创制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公布并以书面文字形式表现的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书面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主要表现为习惯法。
4、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实体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程序内容的法。
5、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国家也能成为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一般为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v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
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
v法的效力:
我国的法律效力层次为:
1、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主要包括:
宪法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率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同一位阶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1)法律对人的效力:
我国法律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对事的效力和空间的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2、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
v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按照其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4、按照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包括:
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组织、三资企业。
(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发行国债),国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对公民而言,权利能力一般与公民的年龄、智力、身体、精神等状况无关,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表示能力为前提,受年龄、精神、身体条件的限制。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是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三)法律关系客体:
1、物。
具有以下条件:
法定性,可控性,利益性,独立性。
2、行为结果。
包括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人身。
4、精神产品(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最主要的条件为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法律事件具体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v法系:
(一)大陆法系。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依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以及仿照这种法律建立发展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支系。
特点体现为:
1、以法德为代表,全面继承罗马法尤其是罗马私法。
2、强调确定法的权威性,是刑法典话,一般不承认法官“造法”。
3、法律规范抽象、概括。
4、法学理论在推动法律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以普通法为基础,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
特点主要表现为:
1、以英美为代表,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强调遵循先例,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体系庞杂。
3、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
4、法官“造法”,法官对法律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v中国法的现代化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v立法体制: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采取一元性、多层次立法体制,具体而言: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规,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8、根据一国两制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v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主要为:
1、法律议案的提出。
(1)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
全国人大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首先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然后再由立法机关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交付表决、搁置、中止审议三种。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v执法的特点主要为:
1、国家权威性;2、主体特定性;3、国家强制性;4、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v司法的主要特点为:
1、具有国家权威性;2、具有国家强制性;3、具有严格的程序性;4、司法必须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表明法的使用结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v我国的司法体制为: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批准逮捕、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以及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察等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涉及国家安全法罪案件的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刑事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仲裁机关、公证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等也都在司法活动中履行各自的职能。
v司法的主要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v违法行为由五个要素构成:
1、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行为包括积极的座位和消极的不作为。
3、违法必须是侵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时。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v国家法律监督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指人大所进行的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对由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1)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检索监督等五个方面。
(2)审判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表现在:
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行政机关的监督。
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第二章宪法
v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
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实施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v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被誉为“宪政之母”。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1918年俄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v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年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现行宪法由序言和138条正文,17条修正案。
v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制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v宪法的渊源主要有: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在我国,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3、宪法管理。
4、宪法性的法院判例。
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但有的国家的法院由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做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v宪法的结构:
1、序言。
2、正文。
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也是宪法的重心,一般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宪法的实施保障和修改程序等方面。
3、附则。
其法律效力于一般条文相同。
v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与此同时,还有八个民主党派。
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2、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它不是国家机关,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
v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具体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4、秘密投票原则。
v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的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v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自主的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的管理教育、科学、文化、文生、体育事业。
5、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适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v国有经济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国有企业;
(2)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3)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所有的财产等。
v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城镇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2)农村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3)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4)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5)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v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行政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v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者的关系是:
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既互相制衡,又相互配合。
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结构包括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等。
v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6)特定主体的权利。
v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5、精简与效率原则。
v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v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做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替代常委会行使职权。
v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解释法律。
2、提出议案权。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3、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3、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4、最高监督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5、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v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1、常设性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
目前设有九个:
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临时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种额定的工作需要组成,待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v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
v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v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指国务院总理对他所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的决定权。
v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v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掌管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对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监督。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v审计总署是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行政机关。
v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它负责。
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委主席及其他组成人员。
宪法没有对中央军委主席连续任职作出规定。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v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v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其余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为5年。
v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位。
v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1、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获得实现。
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2、领导和管理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3、决定本区域内的重大事务;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与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3、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命令。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5、制定地方性法规。
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5、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6、制定地方性法规。
v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都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v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三章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与法官、检察官法
v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
1、国家的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形式的原则。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3、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包含三项内容:
一是个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是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三是在少数民族聚首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法律文件。
v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应当公开宣告。
2、辩护制度。
是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力的重要制度。
3、合议制度。
是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
4、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再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除特殊情况外,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其他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5、回避制度。
申请回避只是引起回避的原因,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v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2、合议庭,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制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1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等人员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v目前我国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v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组成
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同左
同左
组织
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同左
同左
职权
1、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同左
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2、审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3、审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