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省市分布式光伏政策补贴和装机容量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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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省市分布式光伏政策补贴和装机容量等

 

国家及重点区域光伏发电政策

整理汇总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目录

一、国家层面光伏政策(2012~2014)1

二、广东省3

三、江苏省4

四、山东省5

五、浙江省6

六、安徽省10

七、上海市11

八、河南省12

九、江西省13

十、河北省14

十一、湖北省15

十二、广西自治区16

一、国家层面光伏政策(2012~2014)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

政策摘要: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充分利用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顶(含附属空闲场地)资源,鼓励屋顶面积大、用电负荷大、电网供电价格高的开发区和大型工商企业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制定配套财政补贴政策,并且对公共机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鼓励在火车站(含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飞机场航站楼、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系统推广光伏发电,在相关建筑等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中将光伏发电应用作为重要元素,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对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

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对各类自发自用为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建设规模指标限制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调剂解决或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规模指标。

《国家能源局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国能新能[2014]447号

政策摘要:

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

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

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使贫困人口能直接增加收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3]1638号

政策摘要: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政策摘要:

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

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

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

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298号

政策摘要:

示范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用电负荷需求和安装条件,所发电量主要满足自发自用。

优先选择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高、自用电量大的区域及工商企业集中开展应用示范。

同时,选择具备规模化利用条件的城镇居民小区或乡镇(村)开展集中应用试点。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并创新管理模式,特别是采用智能微电网技术高比例接入和运行光伏发电,不断创新微电网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

国家对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单位电量定额补贴政策,国家对自发自用电量和多余上网电量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项目的总发电量、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计量和代发补贴。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国家能源局将另行制定。

二、广东省

1、省级政策及要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4〕9号)

政策摘要:

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动具有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物流园区等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重点抓好佛山三水工业园、广州从化明珠工业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的项目建设。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重点推动一批用电价格较高的规模以上工商企业建设以自发自用及就地利用为主、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支持在公共建筑、居民社区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通信基站、交通信号灯及农业生产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鼓励在偏远地区及住人海岛建设新能源智能微电网,支持在粤东西北地区利用荒山、滩涂等土地适当布局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2、补贴情况:

广东省无单独的地方性补贴。

3、配额情况:

国家给广东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90万kW分布式,10万kW地面电站。

4、备案项目情况:

广东省2014年的备案项目共39个,总容量为69万kW。

其中,35个分布式项目的容量为61万kW,4个地面电站的容量为8万kW。

 

三、江苏省

1、省级政策及要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5号)

政策摘要:

加快推进光伏发电既是发展和利用新能源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最近,李克强副总理主持召开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制订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开展项目推广示范;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实施意见》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建筑一体化(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给予投资补贴等政策措施。

2、市级政策及要点

南通市《2014年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政策摘要:

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对市区年内竣工并网的装机容量不小于1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南通地区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等关键设备(本地配套率大于70%)的,按0.5元/瓦对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本地配套率100%的企业,补助总额不作限制。

已享受2013年政策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有投资关联的两个及以上企业视为一个企业。

对首批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项目(项目实施范围由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拓展到市区范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作限制。

对采购南通地区光伏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市区光伏制造企业,按年度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本地采购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补贴情况:

江苏省除南通市外无单独的地方性补贴,南通市一次性补贴0.5元/瓦装机补贴

4、配额情况:

国家给江苏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100万kW分布式,30万kW地面电站。

 

四、山东省

1、省级政策要点

鲁发改能交(2014)11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

政策摘要:

2014年全省新增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备案规模为100万千瓦,在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条件、发展基础、配套政策措施等因素基础上,分解下达各市(具体新增规模指标见附件)。

各市备案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下达的规模指标,超出规模指标的项目不纳入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个人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受到地区规模指标限制时,可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规模指标申请,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政策摘要:

2013-2015年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确定为每千瓦时1.2元(含税,下同),高于国家标杆电价部分由省级承担。

2013-2015年,纳入国家年度指导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全部电量在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2元补贴标准基础上,省级再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电价补贴。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补助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以上补贴。

鼓励各级政府在国家和省级补贴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

2、补贴情况:

山东省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0.05元/度

3、配额情况:

国家给山东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100万kW分布式。

4、备案项目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已经下发2014年分布式光伏备案表,建设总规模70.064兆瓦。

 

五、浙江省

1、省级政策及要点

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摘要:

围绕优化能源结构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目标要求,总结推广我省已经开展的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经验,以推广光伏应用为抓手,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为导向,在屋顶发电、光伏照明、地面电站等领域实施“百园千项万户”工程,即在百个产业园区全面推进光伏应用,组织千项兆瓦级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推广万户家庭屋顶光伏发电。

通过大力推广光伏应用,以商业模式创新促市场应用,以市场应用促技术创新,以应用推广和技术创新促产业发展,提高光伏产业整体质量和效益,打造光伏产业新优势。

浙价资〔2014〕17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政策摘要:

在上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或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基础上,省对光伏发电项目再进行适当补贴。

具体标准为:

1、符合浙政发〔2013〕49号文件规定,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省再补贴0.10元/千瓦时。

2、2013-2015年期间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新建成投产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的前3年,省再补贴0.30元/千瓦时。

在3年补贴享受期内,不同时享受前述省级补贴。

2、各市政策及要点

《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4〕58号)

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4〕29号)

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

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确认并下达任务目标书的,可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

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

市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列支。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3〕87号)

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

自2013年起到2015底,对市本级20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电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连续补贴3年。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江政发【2014】2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自发自用电量,在国家和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0.15元/千瓦时的补助。

《关于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意见》(龙政发〔2013〕35号)

对县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1兆瓦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一奖一补”政策。

一是投资奖励。

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0.3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发电补助。

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暂定5年内,对县域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上网电价补贴。

对申报取得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如“金太阳”项目),不再享受“一奖一补”政策。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

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绿色产业集聚区内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对于已享受国家、省级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4)42号)

项目投资补助。

对企业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认定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的,按《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有关条款规定,给予项目投资额5%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配套电量补贴。

在绍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0.42元/千瓦时、省0.1元/千瓦时补贴外,自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再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五年。

《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桐经信产(2013)148号)

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的示范工程项目实行“一奖双补”政策。

一是投资奖励。

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发电补助。

政府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建成投产前二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

三是出租补助。

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

鼓励屋顶所有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每度0.05元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一补五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推广六大节能技术行动方案》(萧政办发(2013)209号)

(1)屋顶业主使用部分光伏发电量,按国电价格给予15%的优惠;

(2)根据我区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对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上级要求配套资助。

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2元补助。

(3)由于是可再生能源,此部分电量在项目能评、节能考核时,可以剔除,不计入企业能源消费量;(4)企业所在区域年度新增可用能指标相应追加。

《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秀洲政法【2013】31号)

设立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重点支持屋顶光伏发电推广应用、招商选资、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为载体的创新能力建设、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与高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

其中,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1元/瓦的补助(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光伏产品,对本区产品占设备投入3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100%补助,低于30%的给予80%的补助)。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3】282号)

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

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40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补贴。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29号)

实施光伏发电电量补贴。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3、配额情况:

国家给浙江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100万kW分布式,20万KW地面。

4、备案情况:

浙江省2014年备案的地面电站项目共54个,总容量为134.7万kW。

六、安徽省

1、市级政策及要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3〕76号)

政策要点:

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0.25元/千瓦时补贴;鼓励委托专业化公司管理屋顶、光电建筑一体化等光伏电站,按所管理的电站年发电量给予管理公司0.02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15年,其中2015年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

2、补贴情况:

合肥市补贴0.25元/度,亳州市补贴0.25元/度。

3、配额情况:

国家给安徽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30万kW分布式,25万KW地面。

七、上海市

1、市级政策及要点

沪府办发〔2013〕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要点:

把提升上海光伏核心装备技术水平和掌握关键技术作为上海发展光伏产业的立脚点。

争取到2015年,形成3-5家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光伏产业链核心装备技术水平、研发水平和产业能级保持国内领先;进一步发挥光伏总集成总承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势;争取建设国家级光伏标准研究、检测认证公共平台;率先开展新一代光伏技术的示范应用,实现光伏产业结构转型升级;2015年本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50MW。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政策要点:

分布式光伏:

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2、补贴情况:

上海市工商业补贴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3、配额情况:

国家给上海市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20万kW分布式,20万KW地面。

八、河南省

1、省级政策及要点

豫发改能源[2014]62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政策要点:

2014年国家下达河南省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75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55万千瓦,光伏电站20万千瓦。

并且,经研究决定,暂不受国家指导规模的限制,重点推进分布式发电项目建设和各种形式的光伏电站建设。

2、市级政策及要点

洛阳市《关于加快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政策要点:

对2015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且优先使用洛阳市企业生产的组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其装机容量给予0.1元/W奖励,连续奖励3年。

3、补贴情况:

河南省(洛阳除外)暂无地方性补贴

4、配额情况:

国家给河南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55万kW分布式,20万KW地面。

5、备案项目情况:

河南省2014年的备案项目共82个,总容量为万215.689万kW。

其中,48个分布式项目的容量为94.189万kW,34个地面电站的容量为121.5万kW。

九、江西省

1、省级政策及要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

政策要点:

2014年,全省要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万千瓦,光伏电站发电装机容量8万千瓦。

2015—2017年按国家当年计划确定建设任务,力争2017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0万千瓦以上。

《江西省万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赣发改能源字〔2013〕1062号

政策要点:

本示范工程享受省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考虑国家政策、光伏组件市场价格等因素逐年调整,一期工程补贴4元/峰瓦,二期工程暂定3元/峰瓦。

按照不同建设模式将补助分别发放给居民、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门指定的建设单位。

2、补贴情况:

在享受国家度电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统一标准的省级度电补贴0.2元/千瓦时

3、配额情况:

国家给江西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30万kW分布式,8万KW地面。

十、河北省

1、省级政策及要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13号

政策要点:

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接网工程建设参照现行风电接网办法和标准执行;低于1兆瓦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可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

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部分,3年内除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

自发自用,未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2、补贴情况:

河北省暂无地方性补贴

3、配额情况:

国家给河北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60万kW分布式,40万kW地面电站

4、备案项目情况:

河北省2014年备案的地面电站项目17个,总的备案(核准)容量为64.25万kW,其中按国家能给的指标,只有40万享受补贴,剩下的24.25万kW估计要用到明年才行;分布式项目备案表还未发布。

十一、湖北省

1、省级政策及要点

湖北省出台《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政策要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度指导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发展条件、配套政策措施和上一年度分配的规模计划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和绿色能源示范县,优先支持使用我省光伏产品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施好的地区,以及兼顾市、州平衡的原则,分解下达各市、州。

个人申请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地区规模指标限制,若申报的规模超过本地分配的规模计划,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申请增加相应规模指标。

2、补贴情况:

湖北省暂无地方性补贴

3、配额情况:

国家给湖北省2014年的容量配额为:

20万kW分布式,20万kW地面电站

4、备案项目情况:

湖北省2014年的备案项目共47个,总容量为4.5856万kW。

其中,46个分布式项目的容量为1.5856万kW,1个地面电站的容量为3万kW

 

十二、广西自治区

1、市级政策及补贴

讲话精神:

桂林市将按国家规定,对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企业和个人,按全电量给予财政补贴,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对自用有余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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