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三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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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十三之一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一)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动植物部分)。

二、适用范围:

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

(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二)过境动物;

(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三、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

以《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令公布)、《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五)进境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六)进境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七)进境烟叶。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八)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

(九)过境动物。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说明过境路线;

3.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八、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

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向申请人制发批准文件。

九、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

深圳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

海关总署、深圳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常见错误示例和问题解答。

附件

常见错误示例

1.企业申请进口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时,只上传了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未上传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2.进口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申请单位和指定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是同一家,改申请单位申报时未上传两单位间签订的加工合作;

3.递交动物疫情发生地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境申请。

常见问题解答

1.怎样进行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户注册?

答:

申请单位需安装电子申请系统,取得电子申请资格。

(1)申请单位向北京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密钥),安装申请平台。

(2)申请单位持数字证书(电子密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企业注册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到首先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注册。

注册完成后可登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系统。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审批企业注册申请表》可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附件中下载。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三之二)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食品部分)。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部分)检疫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

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关于申请人: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六、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若注册密钥时已提供,无需重复提交);

(二)加工、存放场所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加工、存放合同)。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海关提交材料。

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九、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海关总署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

深圳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

海关总署或深圳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

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详见海关总署、深圳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错误示例

1.申请单填报信息有误,如:

HS编码与申请检疫物品名不符;

2.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备,如缺少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存放合同

3.企业申请的进境检疫物不符合《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如何了解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答:

登陆系统企业端账号查询。

2.企业在哪能查到海关总署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答:

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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