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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

  篇一: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365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篇二:

《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  篇三:

新集体合同规定学习辅导讲座  篇一:

新集体合同文本(20xx年)  中山市  集  体  合  同  山市总工会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中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协商代表人数:

5人协商代表人数:

5人代表产生方式:

推荐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集体合同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员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活动条件。

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地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甲乙双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员工应积极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职业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企业依法制订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本合同。

  第十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最低工资。

  第十二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日约定为每月日。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安排甲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发甲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十四条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标准:

按员工工资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五条婚假、丧假,符合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的工资,按本企业规定支付,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㈠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不少于一日;劳动报酬第十一条本企业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中山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㈢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安排;  因生产经营需要实行以上㈡、㈢种工时制度的,应当依法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七条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㈠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㈡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㈢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员工依法享受各种有薪休假待遇,包括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休假。

  第五章  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

  员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应当由自己承担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企业每月按《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和福利费。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四条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作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七条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保险福利第十  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支付应当由第二十八条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一条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

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劳动安全等教育,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年,至年月日止。

  第四十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篇二:

新党章学习辅导讲座  >(第一讲)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党章进行修改的必要性和基本考虑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党的十七大对党章进行修改,是党中央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第一,党的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是我们党的一个惯例。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以及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内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党章的基本内容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使党章更好地发挥对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回顾党的历史,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此后除了党的五大因当时的特殊环境未对党章进行修改、后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党章作出修改以外,其他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对党章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

20多年来,党章的基本内容保持稳定,在党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根据党的理论新要求和实践发展,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都对党章进行了修改。

我们党通过修改党章,及时总结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把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体现到党章中,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和  补充,对与更好地指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修改党章是适应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事业新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作出的各项部署,紧紧依靠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成就。

在这个过程中,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确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确定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这些重要成果,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认识,已经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中形成了广泛共识。

把这些重要成果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好地贯彻执行。

第三,修改党章是适应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建设新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以改革精神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

特别是明确提出和实施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取得重大成果,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组织制度创新以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对于其中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做法,需要加以总结并写入党章,以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这次修改党章的基本考虑:

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把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写入党章,以进一步推动全党把这些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好。

二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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