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的账务处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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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物卡的商家购货。
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
有些情况下
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
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发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
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纳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预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定、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
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中规定: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入中扣减。
三、综合举例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贷:
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预收账款8000
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银行存款1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营业费用5000
预收账款5000
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库存商品1000000
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
(1+4%)×
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
5%=250元
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预收账款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
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相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综上,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没有发票,不得扣除的
什么是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
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
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与销售佣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
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法律性质不同: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关于购物券、卡的问题大连和浙江税务就是认为券应为“商业折扣”而卡应为收入实现,山东是采用是同销售的做法,争论的焦点是:
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以折扣后的金额作为收入征税,分开施行、开具的视为销售
第一种说法:
这种做法本人赞同,也符合实际工作,由于税务机关查账的特点,最好是把“营业费用改为主营业务成本”
为吸引顾客,目前很多商场都搞起了购买一定数额的商品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方式。
如某商场的买100送50活动,某商场买200送200的活动等就属于此类促销方式。
这种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不会使商家负担多余的税金,因此,是目前一种常见的商场促销手段。
笔者认为:
对于此类促销行为与前文的有条件赠送赠品的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类似,都应遵循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在销货的同时做或有负债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为:
将销货时发出的购物券确认为“营业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
当购物券使用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若未发生,就将“营业费用”、“预计负债”冲销。
这种销售方式下,“预计负债”科目的发生和回收频率较为频繁,因此,应定期核查该科目,并在促销期末时清查确认不能回收的购物券,冲销相应的“营业费用”和“预计负债”。
例:
白云百货2004年3月6~8日搞三八节促销活动,凡在本商场购物的顾客购买商品满100送50的购物A券,促销期共发出1000张A券,收回800张。
购物券发出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
营业费用50000
贷:
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券)50000
收回购物券时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40000
主营业务收入3418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812(40000/(1+17%)×
17%)
对未收回的购物券应做冲销分录如下:
预计负债(其他应付款)10000
营业费用10000
此类促销活动在开具发票上应特别注意,购物券的实质就是赠送一样,视为销售处理的。
商场、超市销售收入和发票的配比原则是“发票小于或等于报表”
1、商场销售收入的入账原始凭据是每天的“销售日报表”,发票不作为入账的依据。
2、由于以券购物时,同样计入了“销售日报表”,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上有所不同。
对”购物赠券“的账务处理
不少商家为了促销,利用向顾客返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尽管这一做法国家并不提倡、商家却乐此不疲,因此会计核算人员熟悉此业务的账务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例:
某图书中心为了吸引顾客,决定顾客每买满100元的书送10元赠券,此券用于在本中心内再次购书时使用(有使用期限),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这个问题要考虑两种可能情况:
一是对赠券有使用限额,比如买100元的书只可以限额使用最多10元、20元的赠券;
二是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限额没有限制,比如一顾客买100元的书,而他手上有100元未使用的赠券,因此他无须付一分钱而凭着图书中心的赠券就可以将书拿走。
无论商家采用以上哪一种赠券的方式,首先要设立备查账薄,详细记录送出、收回、留存在顾客手中的赠券。
因为对商家来说,这是很可能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一、对赠券限额使用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采用“每次限制顾客的使用金额”的方式,赠券的实质是一种优惠购买凭证、是商家对顾客再次购物时享受折扣的一种承诺。
这种销售方式是一种实质上的商业折扣销售方式,只不过折扣率不是一个固定数字,而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的变数。
商家只需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入账和开具销货发票。
比如,一顾客购买130元的书,按规定可以使用15元的赠券,商家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现金 115
贷:
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98.29(115/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1(115/1.17×
0.17)
主营业务成本(进价)
库存商品——某类图书(进价)
发票上应注明书价130元、折扣15元、净额115元。
如果收到115元而开具净额130元的发票。
那这样的折扣就是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会导致销售金额加大,增加增值税额。
因此需要商家注意的是:
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一定要让顾客明确,收多少钱开多少发票,赠券只相当于折扣券,不是现金。
这样既不违规,又不会使销售析扣成为现金折扣而加大自己的负担。
二、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
如果商家对顾客使用赠券的金额没有限制,赠券的性质已经不同于上述的限额使用。
它有可能使一笔销售行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现金收入,认为这样的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已经不能成立、它显然是一种连卖带送的销售方式。
如果顾客全部使用赠券,这样的一笔销售就是无偿赠送;
如果顾客部分使用赠券,那就是部分赠送,它是完全不同于折扣销售的另一种促销方式。
赠送视同于销售,也就是说,对赠券无使用限额的账务处理应比照赠送或部分赠送的账务处理方式进行。
比如,一顾客购买100元的书,使用了100或85元的赠券,假定书的进价为70元(不含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家的账务处理应分别是:
1.顾客使用100元赠券
经营费用 84.53
库存商品——某类图书 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
2.顾客使用85元赠券
现金 15(100-85)
经营费用 85
主营业务收入——某类图书 85.47
主营业务成本 70
需要注意的是:
1.无论以上哪种情况,商家在发放赠券时都不做账务处理;
2.在确认赠券已过期或无效时,要及时将备查账薄上记录的赠券金额注销,使记录和实际发放在外的仍然有使用效力的赠券相符;
3.商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要求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