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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讲义1

专题婚姻家庭生活里的法律规范(2课时)

主要是婚姻法(

一、概念:

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因婚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

婚姻是一定社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我国婚姻法是1950年颁布的。

1980、2001年两次修订。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对应的。

2001年婚姻法修订增加了两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注意:

司法实践中这两种行为如何认定?

1、禁止重婚。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

前者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后者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对外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如以夫妻的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出现“同居”,婚姻法中的同居是一种生活状态,——行为受法律制约。

通奸、婚外恋指的是一种感情状态,其行为不受法律制约,但要受道德、纪律制约。

如“包二奶”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确切的用语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行为的主体。

一方或双方必须是有另外的婚姻关系存在的。

——区别于未婚男女同居。

且是婚外异性。

(2)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相称。

区别于重婚。

(3)必须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达到一定的时期。

区别于通奸、姘居。

不仅有两性关系,往往有共同生活关系。

具体多长时间,法官自由裁量。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三、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是: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

法律鼓励晚婚晚育。

2、禁止结婚的条件是:

(禁止条件过窄、过于概括)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禁止直系姻亲,留下立法漏洞)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未指明。

《母婴保健法》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病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

”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

(二)结婚的程序

是申请、审查、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对于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登记的法律效力:

夫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时确立。

婚约(订婚)不是我国结婚的必经程序。

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由双方自愿。

婚约无法律效力。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年龄的。

——在实践中较为多见。

(二)可以撤销的婚姻。

是指因受胁迫而结成的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无效婚姻与可以撤销的婚姻的区别:

(三)婚姻无效与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不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分担。

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只能按照《继承法》14条,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2、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四、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子女的姓氏,应由双方父母协商确定。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4)同居的权利和义务。

但不意味着一方为了行使这一权利而可以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履行这一义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重点)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互相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A、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B、夫妻个人财产。

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主要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括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C、夫妻约定财产。

“除另有约定的外,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双方通过财产的约定来改变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

夫妻约定的条件:

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不得由他人代理。

约定必须是双方自愿。

——双方真实意思所致。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夫妻约定的范围:

既包括婚前财产,也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约定的方式: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约定的效力:

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均有效。

(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父母: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

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注意: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五、离婚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一方要求离婚。

——诉讼离婚或判决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处理达不成协议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判决离婚的程序。

(1)调解——诉讼中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经过调解,出现三种结果。

一是双方和好。

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

三是调解无效。

(2)判决。

可判决离婚,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不得重新起诉。

2、判决离婚的标准:

1980年婚姻法的标准:

感情确已破裂。

2001年在法律规范的表述上作了重大创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简述判决标准变化的理由。

原有的判决标准过于原则、抽象,不太容易操作。

详细介绍上述几种离婚的具体情形。

3、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诉权的限制。

——目的:

保护军婚。

除外的情况: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南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的法律后果。

(1)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

(2)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离婚后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离婚的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1)含义:

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

(2)适用的情形:

该制度仅仅适用于下列四种特定的情形:

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法律的含义。

对同一社会现象,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从不同的侧面对其进行揭示和阐述,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同盲人摸象)。

对法这一社会现象也是一样,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外国,不同法学派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英国自然法学派洛克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

即,法是人性中理性和正义的体现。

(公正与正义,法的灵魂。

何谓正义?

应当历史的看)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把法说成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美国:

自由。

中国:

整体主义。

雅典奥运会上梦之队的表现与姚明的表现)(片面夸大了法与人类历史上精神文明相联系的一面)

美国社会学家庞德把法说成是“社会控制器”。

(法的作用)(把法当成了调和各种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

马克思主义以阶级为切入点,把唯物史观贯彻到对法的现象的分析中,把法看作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相互斗争中产生”。

(介绍马克思)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法律不是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

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阶级没有法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社会分裂为两个阶级:

奴隶主和奴隶。

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自己的统治建立了军队警察和监狱等暴力机构即国家,又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他们意志的社会规范,以调整分裂为阶级以后的社会关系。

使他们对奴隶的压迫和剥削合法化、固定化。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其实施,反映奴隶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

(1)法是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是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确定的那部分意志。

如:

2006年北京禁放12年之后的首次开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审核议案时,专门成立调查办公室,进行万人问卷,其中56.72%的人赞成开禁。

法律根据民意,开禁。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变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安乐死、克隆人的立法也出现了。

综上,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体现人民的意志。

(谁是人民?

2、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

(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生产方式。

生产关系的改变与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统治工具和管理工具)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含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要素和细胞。

(1)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举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消费者有知情权”。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A前提条件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

B行为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有三种:

“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如:

“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再如: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有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标牌招徕、诱导顾客。

C法律后果是指违反规定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措施。

肯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

2、法律部门

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3、法律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载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根本法)

2、行政法(基本法)(实体法)

3、民商法(基本法)(实体法)

4、刑法(基本法)(实体法)

5、经济法(一般法)

6、程序法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1、法律制定的概念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点

(1)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

(2)国家机关以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是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3、法律制定的阶段

(1)准备阶段

提出立法建议调查研究草拟法律条文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将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和讨论

(2)确立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3)完善阶段

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二)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1、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1)正确

(2)合法(3)及时(4)公正合理

2、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法律遵守

1、守法的定义是指社会主体严格的遵守国家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2、守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内容的全面性

(3)自觉性

3、违法

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条件有:

(1)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1)刑事违法

(2)民事违法(3)行政违法(4)违宪行为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二)“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1、建立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

3、建立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4、建立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制度

5、培植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略)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重点讲述,参考相关的法理学教材)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来源、内容、范围可结合具体部门法阐述。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守法上一律平等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详细讲述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与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的不同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重点)

1、讲法律。

处理与思考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

举例(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

分析典型案例:

泸州遗赠案

2、讲证据结合有关证据规则讲述。

证据的特征。

3、讲程序举例说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4、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与内在说服力。

法治与人治(重点)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我国宪法法律制度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什么是宪法?

可以从不同意义上去理解。

就词源意义上理解,中外古籍中均由“宪法”之类的词汇,但多指一般法令规章而言;而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指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将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国家根本大法。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实行民主共和制,宪法是依法的形式把民主制确立和巩固下来的根本性文件。

宪法是民主制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民主制是宪法的精髓。

(补充:

关于民主)

1、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又发表意见的权利。

2、马克思主义人为的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形态。

3、社会主义的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内容是关于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普通法律只是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服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母法,子法)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一般法律和其他议案,全体代表的过半通过就行。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1、近现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1640年),是一个不成文宪法。

由《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自由大宪章》等组成。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不成文宪法(1787年),此宪法沿用至今。

前苏联于1918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2、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的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106条)

(3)1975年宪法(30条)

(4)1978年宪法(60条)

(5)1982年宪法(138条)

1982年宪法一直沿用至今,只是做过几次修改。

1988年修改过一次,1993年修改过一次,1999年修改过一次,2004年修改过一次。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即: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

排除了专制。

“专制就是少数人甚至一个人决断众人的事;事成了让人感恩戴德,事败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2、保障人权原则

如:

美国独立宣言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独立宣言(1776年)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

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

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__布什总统”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为我国特有(宪法第3条)。

二、国家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

国体又称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注意: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有区别。

——相同点与区别——总结: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的政体

1、定义: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近现代国家采用的政体主要有:

共和制与立宪君主制。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1)优越性。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自身的建设。

(三)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略讲)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

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共和国、邦、州等)组成的国家。

(3)我国采用单一制。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单一制的提法,但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去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110条第2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或必然性)。

从历史传统、政治文化、民族关系的现状等方面讲述。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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