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合同4篇(共21页)13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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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合同4篇

  本文目录洗衣合同洗衣合同洗衣店加盟合同范本洗衣合同

  第一条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

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

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

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三条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

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

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四条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

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一、于保管期间内:

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元整为限。

  二、逾保管期间:

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元整为限。

  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三、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四、洗衣业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

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六、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

  第五条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四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

  第六条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说明:

  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

  第七条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

  第八条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

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

  第九条顾客的取回义务

  顾客应在前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前条第三款情形,洗衣业者并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洗衣业者:

_____________顾客: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洗衣合同洗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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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2.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4.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5.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1.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污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

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

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有怠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4.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

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三条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1.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2.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

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污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

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四条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发票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

无发票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于保管期间内:

依洗衣价的二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人民币(下同)_________元为限。

  

(2)逾保管期间:

依洗衣价的十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_________元为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2.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_________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3.洗衣业者依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

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4.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5.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

  第五条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1.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1)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三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倍为限。

  

(2)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十五倍为限。

  (3)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五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4)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2.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

  第六条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1.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3.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

  第七条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

  第八条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1.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十五日内完成之。

  2.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5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

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一个月。

  第九条顾客的取回义务

  1.顾客应在前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2.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百分之一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六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3.前条第二款情形,洗衣业者可定六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洗衣业者(盖章):

_________

  顾客(签):

_________

  经办人(签):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

  洗衣店加盟合同范本洗衣合同(3)|返回目录

  甲方:

连锁洗衣店

  乙方:

加盟者”或“加盟店”

  经乙方对甲方的充分了解和考察,乙方愿意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申请加盟,甲方亦同意其加盟。

甲乙双方就有关加盟事项经有好协商,缔结如下合同,望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组织

  1、甲方(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业务,并享有该业务的相关权利。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区总部或直辖**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

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

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

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

  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

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

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

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

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

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

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

月额为XXXX年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

  :

每天为XXXX年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

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XXXX年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XXXX年0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XX元以下部分交1.50%;XX元以上XXXX年元以内部分交1.00%;XXXX年元以上XXXX年元以内部分交0.75%;XXXX年元以上XXXX年元以内部分交0.50%;XXXX年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

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

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

  费为:

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元;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元;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

施工额的2%;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

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

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

折合3.3平方米)XXXX年0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

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

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

实际费用或定额;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

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

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

  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

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

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8)有损害

  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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