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4篇(共21页)137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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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4篇

  本文目录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民事再审申请书填写说明

  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

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

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

  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

  撤@@##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某某元。

  事实与理由:

  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矛盾。

  XX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第二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

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

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

  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

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

  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

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

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

  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提供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然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

只要仔细查看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现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

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谢某由于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故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

  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

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显然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相冲突。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

  ①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志(如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

  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未作任何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栏的文相比较,在印**区别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体倒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

显然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

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

  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具体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

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8个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具体内容从印刷上观察毫无二致,均未采取任何显著标示,无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

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产生效力。

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

  ②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

  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

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10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赋予其额外的含义。

  2、二审判决认定乙平时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

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XX年1月7日和XX年2月13日。

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XX年2月17日。

购买第二份保险时,乙已经使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和谢某平时联系密切,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和乙很早就认识。

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实谢某不仅知道乙使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

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

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可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及时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采取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来控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

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生后又拒绝理赔,又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反言。

基于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

无证驾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与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乙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晨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

可见,导致乙死亡是事故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区别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

  其次,乙的违法过错行为包括: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2、所驾机动车未经登记;3、上道路时未确认安全;4、操控不当。

可见,无证驾驶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

而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本意是:

无证驾驶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

  再次,依据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天气状况恶劣、地形复杂、王某疲劳驾驶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因。

  依据公平原则,对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从本案看,既有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又有被保险人未确认安全操控不当的行为,期间还有事故另一方过错行为的介入。

三者中,无证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两者是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由于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至少也应当承担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

  4、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主张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

  虽然本案因乙两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但不可以适当减轻再审被申请人的说明义务标准。

  首先,减轻不等于免除。

能否“适当减轻”应当考虑保险人之前是否有过履行说明义务的情节。

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履行了说明义务。

  其次,“适当减轻”不应适用于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正处于免责条件中的情况。

原因是降低说明义务的标准应当适用于保险人不知被保险人有违反免责条款约定的状态下,保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则会助长保险人逃避责任的风气。

  5、通过本案折射出的现实困境并参照类似判例的精神,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省地方标准db33/t344-XX)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

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

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

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承担,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再审申请人甲父母双亡,乙系甲外公,年迈体弱,老伴早已过世,且两人生活条件极其贫困,甚至无力缴纳诉讼费用。

司法应当在个案中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甲、乙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日期:

  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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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市**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市中级人民法院(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行政裁定。

  2.依法##市**乡建设委员会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第XXXX年37号房地产权证。

  3.##市**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市**乡建设委员会于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第XXXX年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XX)蚌山行初第XXXX年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市**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区人民法院(XX)蚌山行初第XXXX年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

##市中级人民法院(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XXXX年〕38号)第三项规定: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市**乡建设委员会于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市**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第XXXX年37号房地产权证。

**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市**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XXXX年〕38号)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XXXX年〕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市**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XXXX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XXXX年,再审申请##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

##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

XX年11月17##市**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

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

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市**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

##市**乡建设委员会自认(##市**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

王××也自认XX年3月2日“##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

而王××所持##市**乡建设委员会于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

出卖人无权处分,##市**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市铸锻厂工人,XXXX年进入该厂工作,XXXX年该单位将##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XXXX年6月9##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

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

XX##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XX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

但XX年7月15日,##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市铸锻厂留守处、##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

##市铸锻厂留守##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

XX年11月17##市**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第XXXX年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XX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区人民法院判决(XX)蚌山民一初第XXXX年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XX年5月30**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市**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第XXXX年37号房地产权证。

**区人民法院##市铸锻厂留守##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

##市**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区人民法院判决##市**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第XXXX年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XX年11月1##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裁定撤@@##**区人民法院(XX)蚌山行初第XXXX年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

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市**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

##市**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

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

##市中级人民法院(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市中级人民法院(XX)蚌行终第XXXX年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模板再审申请书(3)|返回目录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

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

住内##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

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

##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

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

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

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

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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