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处罚决定_3篇(共4页)2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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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范文一
当事人:
鄂州赛维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
倪克俭
地址:
**区汀祖镇丁祖村
案由: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20XX年9月,鄂州赛维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汀祖镇丁祖村集体土地16亩兴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拍照等为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3、对该单位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XXXX年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履行本处罚决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范文二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
地址:
农十师181团以北5公里处
我局于20XX年05月16日##市鑫源砂石料厂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1团小黄山砂石料矿采矿证于20xx年8月25日到期,20XX年5月,其在续办采矿许可证期间,非法开采沙石料700立方米,并以2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出售,违法所得XXXX年0元。
其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卫片遥感图斑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违法案件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公文送达回证
我局已于20XX年05月1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
你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区**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XXXX年0元;
3、罚款:
XXXX年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区财政厅国库处(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开票缴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区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刘彦华、邵志刚
电话:
XXXX年-XXXX年678
地址:
新##市##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处罚决定范文三
被处罚人:
湖南前鑫塑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谭森林,男,60岁,系湖南前鑫塑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由:
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xx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xx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xx年10月注册成立,坐**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
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
你公司于20xx年5月18**县云集**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于20xx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XXXX年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XX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XX]XXXX年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XX]XXXX年号。
并已签收。
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
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
**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
**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XXXX年XXXX年XXXX年XXXX年
XXXX年)。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市国土资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