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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第一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规定》第14-35条)

1

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场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

(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临街建筑立面上搭建建(构)筑物、设置除门牌店招以外的户外广告牌匾,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2、《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期限内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

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2-1

在主要街路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杂物、吊挂布幅广告、标语等影响市容的物品的,在临街建筑立面擅自安装外置防护栏、花架(台)、遮雨(阳)蓬或者不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及向街路敞挂、滴漏空调冷凝水的。

临街商家(单位)越门伸杆搭蓬、晾晒衣物、摆设垃圾器具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见“序号1处罚依据”)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在主要街路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杂物、吊挂布幅广告、标语等影响市容的物品的

经批评教育,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批评教育,不立即纠正的,限期纠正,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经批评教育,未在规定限期内纠正的,处以50元罚款

在临街建筑立面擅自安装处置防护栏、花架(台)、遮雨(阳)蓬或者不规范安装空调室外机的

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空调室外机向街路敞排、滴漏空调冷凝水的

责令治理敞排、滴漏,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临街商家(单位)越门伸杆搭蓬、晾晒衣物、摆设垃圾器具的

责令清理拆除,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2

擅自在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文字、图案的,违规在城市公共空间张挂布幅广告、标语的,经批准设置公益性宣传品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临街建筑立柱、门厅、墙面、地面上设置图案、文字广告的

擅自在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文字、图案的

责令清理,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

违规在城市公共空间张挂布幅广告、标语的

责令清除,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设置公益性宣传品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

责令清洗、修缮或者及时清除,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临街建筑立柱、门厅、墙面、地面上设置图案、文字广告的

责令清除,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3

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经批评教育,立即清除废弃物,不予处罚;不立即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街道或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的

责令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3-1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

(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的

责令限期清运,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清运,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计竣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2

临街店铺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主办、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商场、市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环卫专业单位负责的主要街道、广场,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巷道,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的住宅小区,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临街店铺和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主办、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的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文化体育场(馆)、商场、市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首次不落实清扫保洁责任或者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对违法个人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年内再次不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度或者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环卫专业单位负责的主要街道、广场,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街道办事处负责的巷道,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1年内3次及以上不落实清扫保洁责任制或者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对违法个人可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的住宅小区,其责任单位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不落实或者责任人不履行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3-3

在城区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店铺或经批准的摊点不收集其清扫保洁责任区废弃物的

在城区经营食品、饮料、瓜果的店铺或经批准的摊点不收集其清扫保洁责任区废弃物的

首次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自备垃圾容器收集废弃物,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1年内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责令自备垃圾容器收集废弃物,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3次及以上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4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在沿街或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上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

在沿街或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3-5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未保持完好、整洁的,不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未及时清洗和修复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

(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责令限期清洗和修复,对违法个人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不规范设置店招牌匾,脏污、破损、残缺未及时清洗和修复的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洗和修复,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未保持城市雕塑完好、整洁的

3-6

未保持城市雕塑完好、整洁的

3-7

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堆放混乱的,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不按规定处理,随地排放;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的

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堆放混乱的,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不按规定处理,随地排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清运、整理、覆盖、打围或完善排污设施,对违法个人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五)、(三)、(四)、

(二)项

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清运、整理、覆盖、打围或完善排污设施,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的

3-8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理或者随意倾倒的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理或者随意倾倒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运处理,对违法个人可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运处理,对违法个人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4

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经批准的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区内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的

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在城区饲养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擅自带入公共场所逗溜的

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1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摆摊设点实施拉场卖艺、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用餐喝茶的、设置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柱、气拱门等行为的,搭建临时棚、房、亭、梯、台、灶、池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设置洗车场(点)、机动车辆维修场(点)及停车场的,以街为市开办集贸市场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摆摊设点实施拉场卖艺、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用餐喝茶的、设置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柱、气拱门等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月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搭建临时棚、房、亭、梯、台、灶、池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上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设置洗车场(点)、机动车辆维修场(点)及停车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5-1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摆摊设点实施拉场卖艺、搭桌设座、棋牌娱乐、用餐喝茶的、设置广告牌匾、灯箱、气标、气柱、气拱门等行为的,搭建临时棚、房、亭、梯、台、灶、池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设置洗车场(点)、机动车辆维修场(点)及停车场的,以街为市开办集贸市场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以街为市开办集贸市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2

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5-3

擅自在城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责令停止违法珩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商场、市场、店铺等经营场所越门摆设摊点(以门为界)的

商场、市场、店铺等经营场所越门摆设摊点(以门为界)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月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限期清理、拆除,对违法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可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经批准设置在城区背街小巷内的日用小商品、水果临时经营摊点,一律自巷口建筑墙体向巷内后退1米,按照不影响消防通道、人车通行、环境卫生和市民休息的原则靠墙划定临时摊位,每个摊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5m×1.5m,以一柜一凳一伞为限,划线定位,规范经营

经批准设置在城区背街小巷内的日用小商品、水果临时经营摊点,超出摊位控制线或一柜一凳一伞经营工具限制的

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不予以处罚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再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规范,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规范,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规范,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其经营摊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处理理由

8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擅自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虽经处理但未达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擅自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清除、治理等补救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治理等补救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可并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

未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

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首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年内再次出现该违法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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