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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规定

 

XXXXXX公司

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员工是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返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考勤规定

第三条工作时间

1.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多于40小时。

2.具体上下班时间由公司确定。

第四条打卡管理

1.正常工作时间按公司规定进行打卡。

2.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员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按实际上下班时间打卡。

3.禁止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禁止通过互相代替打卡的方式擅自换班。

4.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打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擅自离开岗位或在工作岗位睡觉的,按旷工处理。

5.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员工的打卡记录不作为加班的依据。

第五条XX管理

第三章假期规定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

1.按国务院公布的法定假日执行。

2.具体休假日期安排由公司在下一年开始之前公布。

第七条带薪年休假

1.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年限

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

满1年未满10年

5天

满10年未满20年

10天

已满20年的

15天

2.休假资格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资格。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②③④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年休假管理

年休假由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假。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公司统筹安排的员工疗养是年休假的一部分。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生产、工作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员工有事需请假应优先请年休假,在当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休事假。

第八条探亲假

1.休假资格及天数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探亲假:

①已婚员工的配偶不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含花都、从化、增城和番禺)居住的,每年可申请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②未婚员工的父母均不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含花都、从化、增城和番禺)居住的,每年可申请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员工的父母均不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含花都、从化、增城和番禺)居住的,每四年可申请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④归侨、侨眷员工的配偶在境外居住的,每四年可以申请探亲假一次,假期180天,入职时间不足四年或者申请间隔不到四年的,假期按每年30天计算;

⑤未婚归侨、侨眷员工的父母在境外居住的,每四年可以申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20天;每三年申请一次的,假期为70天;每年或每两年申请一次的,按上述第②项执行;

⑥已婚归侨、侨眷员工的父母居住在境外的,每四年可申请探亲假一次,假期40天。

2.探亲假管理

员工申请探亲假的,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休假。

探亲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员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公司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管理规定申请报销。

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恰逢婚、丧事的,按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另给婚、丧事假。

员工能够在公休假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员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满探亲假时间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

员工一年内请事假超过20天或请病假超过40天,或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50天的,当年不得申请探亲假;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下次探亲假时应扣除相应天数。

第九条病假

1.休假条件

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经街道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了病假建议书。

2.病假管理

员工到医疗机构检查、诊断的,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说明请假原因和缺勤时间。

医疗机构诊断需要病休的,员工应提供街道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建议书向所在部门申请休假。

员工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员工提出的休假建议,须经员工所在部门领导签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如有疑问,员工应出示病历及相关检验报告),病假单方才有效;员工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有效,5天以上需到人力资源部审批。

经核实属于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病假建议书无效,已休的病假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事假

1.员工申请事假,5天以下(含5天),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有效;6天以上(含6天)10天以下(含10天),由所在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批准有效;10天以上的须经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有效。

员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应超过22天(含22天),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不予批准,按旷工处理。

2.员工申请事假,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批准后休假。

员工事假期间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

员工申请事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3.若员工确遇特殊原因无法提前书面申请的,应尽快告知部门负责人请假事由,并在回公司当天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婚假

1.休假资格及天数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

年满23周岁的女性员工或年满25周岁的男性员工初婚的,增加10天晚婚假。

2.婚假管理

申请休婚假的员工应在结婚登记后30日内到公司计生主管部门办理。

员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婚假假期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二条丧假

1.休假资格及天数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丧假3天:

①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

②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的;

③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且员工的父母在此之前已去世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员工本人申请,给予丧假1天:

①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员工的父母还健在的;

②员工的亲兄弟姐妹去世的。

2.丧假管理

丧假应向所在部门申请,批准后休假。

员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假

1.休假资格及天数

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女员工晚育的(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分娩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男方给予10天看护假;

女员工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剖腹、III度会阴破裂的增加产假30天;

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

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流产假15天;

女员工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以上至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流产假30天;

女员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流产假42天;

女员工怀孕满7个月以上者,如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产假75天。

员工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引产手术的,享受5天的看护假。

节育手术假

女员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女员工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女员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男员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

2.计划生育假管理

计划生育假由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休假。

非婚妊娠流产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休假待遇。

女员工怀孕期间经医院证明确需保胎的,员工申请,10天以下(含10天),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有效;10天以上,由所在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批准有效。

第十四条女员工劳保假期

1.女员工怀孕正常产前检查,1-6个月,每月一次;7-8个月,每月二次;8个月以上,每周一次;每次产前检查时间为半天,视同工作时间。

2.女员工怀孕满6个月(含6个月),每天可在工作期间休息1小时,视同工作时间。

3.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哺乳期间每天可给予累计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公司内往返途中的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4.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本人申请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5.从事高温、有毒有害、繁重体力、高空作业工种的一线生产女员工,在月经期间,可给予休假1天,休假时间视同工作时间。

6.女员工享受上述劳保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批准有效。

第十五条公假

1.公假是员工根据公司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开本岗位参加公司或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时间。

2.公假视同正常工作时间。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奖励制度

1.奖励资格

员工的工作表现优异,为公司带来显著成果的,公司给予奖励。

2.奖励方法

①通报表扬;

②奖金奖励,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各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考核制度

1、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对象

考核标准

工作纪律与职业操守

1

上班迟到或早退

当事人

每次扣2分

2

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考勤,或擅自换班

当事人

每次扣3分

3

班组长无故不召开班前会或员工无故不参加班前会

当事人

初次违反扣1分,再违反每次扣3分

4

拒不接受门岗检查强行冲岗

当事人

每次扣3分

5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指挥,消极怠工

当事人

每次扣3分

6

旷工

当事人

半天扣3分,一天扣5分

7

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当事人

每宗扣3~6分

8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当事人

每宗扣6~18分

9

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公司损失或严重影响

当事人

每宗扣6~18分

10

违反劳动纪律和违背职业操守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

视影响程度,每次扣1~12分

安全与文明生产

11

对安全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

责任人

每宗扣1分

12

生产工作现场、班房、办公室不符合6S规范要求

责任人

每宗扣1~1.5分

13

违章行为

当事人

每次扣1~3分

14

发生险肇事故

责任人

每宗扣2~5分

15

发生三类事故:

造成1-6级工伤1人/次,或7-10级工伤,或经济损失100万元/次以下事故。

责任人

每宗扣3~8分

16

发生二类事故:

死亡1人/次,或造成1-6级工伤2人/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次。

责任人

每宗扣9~12分

17

发生一类事故:

死亡2人及以上/次,或造成1-6级工伤3人及以上/次,或直接损失经济500万元(含)-1000万元/次。

责任人

每宗扣13~30分

18

违反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考核

责任人

每宗扣3~10分

19

违反公司安全从严管理10项硬指标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

每宗扣15分

维护稳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0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加境内外非法组织,视情节轻重。

当事人

每宗扣12~40分

21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视情节轻重。

当事人

每宗扣12~40分

22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产,视情节轻重。

当事人

每宗扣21~40分

23

违反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

每宗扣40分

24

违反法律法规被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公司外道路交通违章处罚除外)

当事人

每宗扣12~24分

25

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

当事人

每宗扣21~40分

26

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游行、集会、罢工等

当事人

每宗扣21~40分

27

违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当事人

每宗扣1~5分

28

本部门员工在上班时间或厂区(含宿舍)内发生违法行为,被治安拘留的

责任人

每宗扣1~3分

29

本部门员工在上班时间或厂区(含宿舍)内发生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或判刑的

责任人

每宗扣3~6分

30

本部门员工在上班时间或厂区(含宿舍)内发生影响较大偷盗案件或不稳定事件

责任人

每宗扣3~6分

31

违反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

每宗扣6~21分

质量管理

32

违反工艺纪律、技术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当事人

每次扣0.5~5分

33

质量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

责任人

每宗扣0.5~5分

34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性质为32项,按32项扣分)

责任人

每宗扣1~5分

35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性质为32项,按32项扣分)

责任人

每宗扣6~15分

36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性质为33项,按33项扣分)

责任人

每宗扣16~40分

37

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含)以下质量事故

责任人

每宗扣16~25分

38

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责任人

每宗扣25~40分

39

违反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责任人

每宗扣1~5分

计划生育

40

未按规定查环查孕或者提供计生回函

当事人

每次扣3分

41

隐瞒计生状况,提供虚假计生证明

当事人

每次扣20~40分

42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当事人

每次扣40分

43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

每宗扣3~12分

2.考核措施

考核措施在月考核与年度考核中体现。

月考核:

员工的月考核结果与员工当月的绩效奖金基数挂钩:

员工当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基数×(1-月被扣分数/100)

年度考核:

员工一个年度内的考核结果与其所在岗位的年终奖金基数挂钩:

1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12分的,按80%计发年终奖;

2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15分的,按70%计发年终奖;

3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18分的,按60%计发年终奖;

4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21分的,按50%计发年终奖;

5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24分的,按40%计发年终奖;

6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27分的,按30%计发年终奖;

7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30分的,按20%计发年终奖;

8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33分的,按10%计发年终奖;

9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35分的,按0%计发年终奖。

10年度内被扣分累计满40分的,不予计发年终奖励,且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年度考核为E的员工,培训后重新安排上岗,在新岗位仍不胜任,连续两个月度(工程技术与专业业务类)或连续两个季度(作业类)考核仍为E者,被考核者是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被考核者是劳务派遣工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录用。

3.考核管理

员工违规后,在接受公司相关部门调查时有申辩的权利。

公司调查核实后,填写《员工考核扣分通知单》送员工签收;员工当场未签收的,由员工所在工会委员会及调查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在现场见证确认已将该员工的考核扣分情况告诉该员工,并在《员工考核扣分通知单》上签名确认。

员工因违反规定需予以扣分的,公司自查实违规事实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若属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自查实违规事实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公司未在上述期间作出决定的,不视为公司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可和放弃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

员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工会申诉,工会在收到员工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考核制度的,除进行考核扣分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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