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志远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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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志远中学章程

钟山县志远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8年11月2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言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1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1

第四章学生管理1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1

第六章总务后勤管理1

第七章附则1

序言

钟山县志远中学创办于2004年,是经钟山县教育局批准创办的一所民办初级中学。

学校位于交通便利的207国道北侧,钟山县城东部,桂梧高速公路入口东北侧附近。

学校南面是钟山新城区——彰泰城,东南面是钟山县体育中心。

校园绿树成荫、环境优雅宜人,是教书育人的好地方。

学校有一个“团结拼搏,锐意进取”的领导团队,有一支“朝气蓬勃,勇于创新”的青年有为的教师队伍。

目前,学校在校生近900人,共18个教学班。

教职工68人,专任教师46人,在专任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32人,中学高级教师2人,中学一级教师4人。

学校创办以来,我们团结拼搏形成了“苦也不说,累也不说”的志远精神,战胜了种种困难,使学校的软、硬件设施,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充实趋于完善。

我们正在努力打造钟山县的品牌学校。

十多年来,学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把狠抓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

学校实行全封闭、全方位管理,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

并以“志远学生,自强不息,努力拼搏,战胜自我,勇往直前,我要成功”的铿锵誓言,勉励学生实现“志存高远,面向未来”的人生梦想。

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学校初步形成了一个规范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中考成绩均居钟山县初中学校的前列。

为市、县重点高中培养和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生源,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013年被评为钟山县中小学“教学五认真”工作先进单位,2014年被评为普通高中招生优质生源先进单位,2016年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2017年被评为全国“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创建“零犯罪”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钟山县志远中学,简称志远中学。

学校本部地址:

钟山县城北环东路340号,邮编542600。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审批机关是贺州市钟山县教育局,登记机关是贺州市钟山县民政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学校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本校是举办者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第四条办学宗旨:

让每一个学生志存高远,实现人生理想。

让每一个学生先成人后成才,最后成人成才。

校训:

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感恩,学会学习。

校风:

团结,勤奋,求学,创新。

教风:

敬业,爱生,求真,务实。

学风:

勤奋、自强、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

办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初中教育。

学校育人目标:

培养具有中国灵魂和世界眼光的现代人

学校办学理念:

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学生誓词:

我是志远中学的学生,追求成功是我的梦想,我一定自强不息,承受拼搏的艰辛,不进步誓不罢休,满怀激情地奋斗每一天,我要用执着的灵魂,谱写我最绚丽的人生誓言。

教师誓词:

我是一名光荣的志远人,我愿心存幸福从教之心,立振兴志远之志。

我愿追求真理,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热爱学生,甘为人梯;尊重家长,团结合作;严守承诺,廉洁从教。

我愿终身学习,把我美好的人格,平凡的智慧乃至整个心灵,奉献给我所热爱的学生和教育事业!

第六条校徽、校歌:

 

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学校设置董事长一名,董事三至五名,董事长的任何有关学校的决策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成为集体决策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第九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聘请校长,依照董事会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一条校长的职责: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和管理学校,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并对董事会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

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负责。

校长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董事会的办学宗旨,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依法办学,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构建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管理。

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机制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学校文化品位,提升办学层次,确立高端发展目标,实现转型升级。

(三)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行政会议,对行政工作效能进行监察与督导,对学校工作行使决策权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励等工作,为董事会的重大奖励、工资晋升等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合理的建议,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五)深入一线,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把握办学方向,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教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正确实施安全措施,确保学校稳定、和谐发展。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

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六)坚持勤俭办学精神,协助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提出改普办学条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董事会创造办学的社会效益。

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七)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教代会监督,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扬民主,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工作。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校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二条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

(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

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等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一)办公室:

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

执行学校工作决定,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二)政教处:

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

同时还负责管理住宿学生,抓好住宿生的纪律、卫生和安全。

(三)教务处:

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

(四)科研处:

是学校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还负责学校的对外宣传和各种电教设备的管理。

(五)总务处:

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九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鼓励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著书立说。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申诉。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董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贫困寄宿生补助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五)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

(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八)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九)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的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三先三后的学习方法,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八条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

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宿舍、食堂实施禁烟。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特色办学模式,继续加强对学生的数学思维训练,加强外语口语训练,语文基础的强化,加强对外交流学习,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培养具有世界眼光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十五条学校将不断完善教师评价体系。

探究多元的教师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教学评价方式,提高师生积极性,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提升。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依法实行财务公开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学校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专项(用)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收取学生学杂费和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学校办学董事会和钟山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办理。

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六十二条学校实行收费许可。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法人财产。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办学资金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学校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核查和评估,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充分发挥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六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项一律汇入志远中学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第六十八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及时上报办学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后,去报教育局备案,方可离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属董事会。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修改章程的内容须形成章程修正案,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钟山县教育局备案审查。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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