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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背书常见错误总结介绍

  《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从中可以看出,签章和背书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

但是在具体的业务经办中,时常出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错误的现象,造成背书不连续,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章错误。

  

(1)首先是单位签章错误。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银行在受理票据时,时常出现有的单位加盖“营业用章”、“工程专用章”甚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2)其次是银行签章错误。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签章。

然而,有的误盖财务专用章,或者误盖单位公章,甚至业务公章。

  (3)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通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业务公章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被背书人记载错误。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背书记载错误有几种情况:

  

(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名称写成了背书人名称,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

《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银行在受理票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票据贴现时。

而单位却按自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者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

这些都造成了票据背书不连续。

  

(2)背书日期错误。

从《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背书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即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但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出现了不合逻辑的情况。

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出现明显的逻辑错误,造成背书不连续。

  (3)粘单使用错误。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时常出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

现金支票的办理流程

  现金支票是财务人员时常接触的一种票据,那么它的办理流程具体是哪些呢?

  1.出票:

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提示付款:

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现金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现金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领取现金。

  4.挂失止付:

现金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

商业汇票如何申请和付款

  1.申请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手续:

  

(1)银行的公司业务部可受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承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下列银行要求的资料:

  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②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年检)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人身份证明、有关企业法人变更资料等;

  ③要求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④社会专职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的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上年度以及近期的财务报告;⑤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以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⑥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⑦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经审批同意承兑后,执行承兑协议。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何审查转账支票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

对支票的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2)支票的各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是否在签发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印鉴,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有无涂改,其他内容如有改动是否加盖了预留银行印鉴;

  (3)支票收款单位是否为本单位;

  (4)支票大小写金额填写是否正确,两者是否相符;

  (5)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

  (6)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正确,是否连续。

  收款单位出纳员对受理的转账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即可在进账单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退回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

支票挂失的程序是什么

  1.有关规定

  

(1)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

  

(2)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予挂失,但付款单位可以请求收款单位协助防范。

  2.挂失程序

  

(1)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

  

(2)经开户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

  (3)向开户银行提供申请催告或诉讼的证明。

  (4)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完成挂失支付的程序。

丢失已开出且已认证的发票如何处理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无需作单独处理。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

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

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丢失已开出但未认证的发票如何处理

  1、丢失发票联的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丢失抵扣联的处理:

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无需开票单位作任何处理,税局在认证时以发票联作为抵扣认证依据。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再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丢失记账联的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

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5、丢失全联次处理:

一般是结合3和4的处理方式合并进行处理。

发票相关实务问题讲解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新公司首次购买发票的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材料:

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法人1寸相片2张;委托他人购买须带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一般情况法人应到场。

  普通发票鉴定方法

  真票(2010年版前)的发票监制章在鉴伪仪的莹光灯下发桔红色光,颜色较为鲜艳;真票监制章内的红色正楷字笔画粗细明显,字体方正镌秀。

假票的发票监制章在鉴伪仪的莹光灯下也发光,但不是桔红色光,颜色与真票比鲜艳度不够;假票监制章内的红色正楷字笔画粗细不明显。

  从报销发票的防伪性能来鉴别发票真假

  根据票据本身的制作,鉴别其是否属国家正规特制票据。

正规发票通过光线照射,里面会出现水印、不规则发明短光线、特制花纹等图案。

假发票则通过光线照射没有这些防伪标记或者防伪标记模糊不清。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开票方和税局无需特殊处理。

  2011年开具的发票是否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

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企业本月未开发票的抄税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管当月是否开过发票,次月初都需要先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抄税,然后征期内在网络申报系统中申报增值税报表,再拿税控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去抄税。

  先付费后取发票财务上应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核算要求规定,支付劳务费用需凭发票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其中,未付款的可根据已取得的发票,借记: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科目。

  财务人员开发票要注意“发票抬头”

  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财务制度欠缺,取得发票抬头填写不全、写简称的情况比较多。

但根据上述规定,简写单位名称显然存在一定的隐患。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告知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取得合规发票,一定要要求收款方填写单位全称,才能在税前扣除。

  发票所有的联次都需要盖章吗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据此其他联次是否加盖印章你可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自定。

  销货退回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发生退款应如何重新开具发票

  收款方凡能收回原已开具发票的,应将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按作废发票处理。

对于发生全额退款的,应按照原已开具发票的金额数重新开具退款发票;对于发生差额退款的,应按照实际收款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并将重新开具发票的记账联和收回的原已开具的发票作为冲减收入的记账依据。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是否都需要登报说明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收据相关实务问题讲解

  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

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收据与我们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画等号,收据也是一种收付款凭证,它有种类之分。

至于能否入账,则要看收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哪些收据可以入账?

  内部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如材料内部调拨、收取员工押金、退还多余出差借款等等,这时的内部自制收据是合法的凭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单位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就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如收到下属单位归还的借款,因为收到借款不存在纳税义务,所以可以向下属单位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

  收据的开立与受领。

  收据开立与受领检查的重点有如下几点:

(1)记载事项不完全的收据。

更改金额或受领人的收据、无公司印章或处理章的收据、无骑缝章的收据等,原则上都是无效的。

为了防止不当的行为,最好事先印好有这些事项的收据纸张。

(2)收据再开立。

原则上一次交易只开一次收据。

但对方因遗失等事由而要求再开立时,应在空白部分注明“补发”字样。

  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据能否作为应税收入凭据入账?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凭收入专用收据工会经费可在税前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盖有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可以入账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此收据就是日常所说的“白条”,不能作为凭证入账,应该以正规的合法发票入账。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拨缴工会经费盯住专用收据。

  企业根据工资的一定比例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企业拨缴时的法定凭证,它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

  因公出国时取得的申请费收据能否作为有效票据报销?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或收据?

  企业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职工福利费时,往往无法取得发票、收据等外部凭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

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审查此类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要是合乎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属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应该给予报销,而不应拘泥于凭据的形式。

  罚款收据可以作为报销依据税前扣除吗?

  罚款应该入账,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行政罚款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体办法

  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

分以下几步:

  

(1)申请贴现。

  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贴现,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

  一式五联“贴现凭证”的基本格式:

  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

  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

  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贴现单位的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上述“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

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

  贴现汇票种类——指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为承兑银行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为付款单位自身;

  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

  填完贴现凭证后,在第一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和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商业汇票的贴现第二联、第三联纸质不一样(厚度差异,注意背书),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2)办理贴现。

  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

审查无误后,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其中:

  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

  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面额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现利息

  银行会计部门填写完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账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单位账户。

  贴现单位根据开户银行转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按实付贴现金额作银行存款收款账务处理。

  (3)票据到期。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

  ②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并在“转账原因”中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

  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账传票时,凭特种转账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

  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单位

    贷:

银行存款

  ③如果贴现单位账户存款也不足时,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账凭证,

  分录为:

  借:

应收账款——××单位

    贷:

短期借款

实务中填写支票的注意事项

  支票是商务活动中使用最多的票据,业务人员在收支票时要提防“支票陷阱”,因为票据退票会带给企业难以弥补的财务损失。

现就实际业务中可能存在的“支票陷阱”加以说明。

  一、关于签名盖章

  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名盖章,是负担票据债务的一种具体表示,当支票退票时,要负起出票人的责任,偿还支票上所记载的金额。

签名盖章要盖在支票上出票人栏的位置,盖在其它地方,就不发生签名盖章的效力,属于不合格支票。

  实际操作中,收票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不能收。

鉴章空白的支票是“不完全票据”,这种票据无法律效力。

必须请出票人补盖印鉴方可接收。

  2.出票签名或盖章模糊不清的支票不能收。

这种鉴章不清楚或不明的支票经常被银行退票。

  3.支票上签章处只有出票人的指印,没有其他签名或盖章,最好拒收。

支票上的签名能以盖章的方式代替,但不能以捺指印代替签名。

  4.图章颠倒的支票是有效的,可以收受。

  5.盖错印章涂销后,再加盖正确印鉴的支票,可以收。

出票人在盖错的印鉴上打“?

”涂销,这枚印鉴视为没有记载,只要第二次所盖的印鉴和银行内原有的印鉴相同,而且户头内有足够存款,这张支票是安全的。

  二、关于发票时间

  1.没有填写出票年月日的支票,最好不收。

缺少出票年月日的支票是无效支票,出票人不必负任何的票据责任。

如果出票人授权收票人代填日期,收票人在收受支票时,应要求出票人出具“授权书”作为证明,否则有可能吃伪造有价证券的官司。

  2.出票年月日改写后,必须在改写处盖章。

如不盖章,这种支票会被银行退票。

  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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