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733141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88.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1页
票据.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1页
亲,该文档总共5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票据.docx

《票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票据.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票据.docx

票据

第一章票据概述

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和独立性四个特征。

本节所述内容仅涉及狭义的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二)背书。

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4.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5.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6.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7.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8.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承兑。

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3.付款人承兑票据,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指保证人对票据债务保证支付的法律行为,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5.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4.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票据丧失

(一)挂失止付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二)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3.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终止后,针对无人申请的票据,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

(三)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后,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4、签发

(一)日期填写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电汇、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结算业务申请书等结算凭证的日期可使用小写填写,但必须填写交易当日日期。

进账单日期可使用小写,但应在出票日后,提示付款日前。

4.日期不得更改。

(二)金额填写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例如:

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第二章支票

一、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账。

二、签发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签发个人支票的,必须记载支付密码。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采用支付密码核验方式的,应与出票人签订协议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依据。

支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转让,但其背书必须连续。

现金支票、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支票正面填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填明“委托收款”字样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按票面金额付款。

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账户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中间遇节假日不顺延,到期日遇节假日可顺延。

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做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不得委托代取。

出票人签发存款不足的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出票人开户行应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四、支票主要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内转账、支票影像三种渠道进行资金清算,具体内容参见相关章节。

第三章 系统内转账

系统内转账功能支持部分内部账之间、客户账之间、部分内部账与客户账之间的转账业务;支持同一机构间、任意两个机构间的转账,支持上级机构发起下属任意两个机构间的转账业务;对于交易行既非收款账户开户行,也非付款账户开户行的第三方转账业务,目前只有收付款人均为个人账户或收款人为个人账户的情况下可以办理。

系统内转账支持参数化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需要,对收付款账户进行各种组合控制。

一、客户申请

对公客户按照业务要求填写转账支票、进账单等凭证,加盖预留印鉴;个人客户需提供活期存折或卡,并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内部业务应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柜员受理

(一)审核内容

1.对公客户要审查客户提供的支票票面要素是否完整正确,背书是否连续。

2.个人客户要审查其提供的凭证是否我行的凭证。

3.银行内部业务要审查其提供的凭证或手续的合规性。

4.使用待销账办理业务的,必须与待销账信息凭证进行核对,保证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相匹配并与客户真实委托意愿相符。

(二)业务处理

1.柜员使用8080系统内转账录入交易,在付款人信息中操作标志选择“经办”。

2.资金来源选择转账或待销账。

3.付款客户类型分为系统内客户、系统外客户。

资金来源选择“转账”时客户类型必须为系统内客户;资金来源选择“待销账”时,可以根据待销账产生来源实际情况选择,未在我行开户的客户选择“系统外客户”,我行开户的客户选择“系统内客户”。

4.收款客户类型分为系统外客户、系统内客户、不指定客户:

系统内客户:

指我行核心系统客户账户或交易系统内部账户;

不指定客户:

用于内部资金划拨,主办行业务资金归集等业务,可不指定客户账号,由收款行接收时确认入账账户(见下文),此类业务需在备注信息中注明资金用途或事项;

系统外客户:

指河北银行系统外的客户。

(暂不使用)

5.在业务未复核前原经办柜员可以对收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修改时仍使用8080交易,操作标志选择“修改”,可以修改收款人账号、户名、收款行和附言等相关内容(涉及到账务信息的不允许修改,只能由原经办人员取消该笔业务),同时打印一张新的通用业务凭证,并在原通用凭证右上角打印修改后的柜员流水编号。

6.符合我行《柜台重要业务联系查证实施办法》规定需进行查证的,经办柜员应按规定在查证之后再继续办理业务。

【操作要点】

1.8080系统内转账录入交易提交后只借记付款人账户,在使用8081交易复核时再记入收款人账户。

2.如资金来源选择转账,则付款客户类型默认为系统内账户,且不能修改;如资金来源选择待销账,则可以根据待销账的来源选择系统内客户或系统外客户,特别注意如原待销账没有带入付款人账号,则必须手工选择为系统外客户类型,否则交易不能提交。

3.系统内转账如涉及资产类账户,账户为付款方时将借记该账户,增加余额。

4.系统内转账,收款人选择不指定客户时,接收行不得指定为交易行。

5.本机构复核员只能复核本机构业务;上级行可以复核下级行业务;但同级间不可相互复核。

【风险提示】

1.系统内转账应及时进行复核,不得影响客户资金到账。

2.系统内转账业务在录入时只扣划付款人账户,并不实时贷记收款人账户,如在复核前,收款人的账户状态发生变化(比如销户),则无法复核通过,只能联系客户,取消原录入交易或修改收款人信息。

3.录入完成后,如付款人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则不能取消。

4.因系统内转账在复核时贷记收款人账户,收款人账户为单位定期或通知存款账户时,使用8080录入交易不检查转账金额是否达到收款账户开户的最低金额,也不检查该账户是否已转入资金,使用8081交易复核时系统再进行相关的检查。

四、系统内转账手工确认

(一)柜员处理

1.查询。

柜员可通过8083系统内转账业务查询交易,查询出接收处理状态为“待处理”的业务,并根据备注信息提示或相关资料信息,作入账、挂待销账或退回的后续处理。

柜员也可通过7364网点未处理清单查询出需手工确认的系统内转账业务。

2.业务处理。

柜员调用8082系统内转账手工确认交易,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1)直接入客户账:

收款人账号必须为我行系统内账号,可为存款账户、交易系统内部户。

(2)入待销账:

将来账资金挂待销账,等待进一步的入账处理或退汇处理。

(3)系统内退汇:

将来账直接退回业务发起行(非付款人开户行)。

【操作要点】

1.系统内转账手工确认,选择入待销账后再进行入账处理,只能入本机构客户账或内部账,不能入其他网点的账户。

2.对系统内转账进行退回,只能退回原发起行。

【风险提示】

1.手工入客户账时严格执行“谁的钱入谁的账”的原则及我行其它相关规定,避免造成风险。

2.发起行存在未复核状态待手工确认的系统内转账业务时,接收行无法进行手工确认;当日发起行不能轧账,但不影响接收行进行轧账处理,接收行可在次日手工处理。

第四章 全国支票影像业务

一、概述

(一)《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2.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

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还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

3.我行采用集中接入直联模式处理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

在直联方式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系统通过接口直接提交和接收支票影像信息。

4.提入行可以采用印鉴核验方式或支付密码核验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

5.支票影像信息一经影像交换系统发出,不得更改或撤销。

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6.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对出票人违规签发支票情况实施统计监控。

7.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记载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8.我行使用符合人行标准的专业行内系统,制作和解析支票影像信息。

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

9.提出行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

00提交影像交换系统。

提出行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相符。

10.提入行应在规定时间(T+N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

T是指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即我行行内系统登记的受理日期)。

N是指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遇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业务和区域业务设置的回执返回期限均为T+2日。

11.提出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的,应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12.提出行对发出的支票影像信息需要止付的,应向提入行申请止付。

提入行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

13.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全国支票影像系统规定的金额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不能超过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

14.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

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可以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

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

15.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

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10:

00予以查复。

16.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

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17.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根据出票人开户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

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必须记载经办人、审批人签章和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

1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或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法律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纳入“黑名单”的出票人,中国人民银行应记录出票人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有权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办理其支票结算业务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19.提出行应按照规定审核支票,确保支票的真实性及票面信息的合规性、完整性。

提出行未按规定受理支票,造成付款人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提出行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支票票面污损、撕毁,导致该笔支票不获付款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

(二)其他相关规定

1.提出行应按规定严格审核支票,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支票一律不得受理。

提出行审核出票人签章时只需审核是否有出票人公章或包含“财务”字样的专用章,其签章样式不予审核。

提出行未尽审核责任造成提入行付款损失的,应由提出行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2.采取集中接入模式的银行无需在实物支票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采取分散接入模式的银行在提出支票时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应按照当地票据交换的管理规定执行。

提出行按规定要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应在规定区域内加盖,不得覆盖票据号码、出票人账号、金额、银行机构代码,影响支票电子清算信息要素的录入。

3.采用电子验印方式的各银行其客户印鉴入库率应达到100%;各银行要合理设置验印参数,切实提高支票核验通过率;对于电子验印系统核验不通过的影像业务必须通过人工验印或其他核验等方式进行处理,仍有疑问的应向出票人进行查询,不得随意退票。

4.我行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将同城空头支票等违规信息逐笔录入支票影像系统。

(三)我行支票影像行内系统基本规定

我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行内系统,机构设置采取总分支架构,业务处理采取分散处理的模式,即由各营业网点处理支票影像的提入提出业务。

二、提出业务

(一)客户提示付款

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及三联进账单向其开户行提示付款,客户使用支票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发支票时,应在支票的相应位置上将各事项记载齐全。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3.正确签章。

如出票人为单位结算账户,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私章。

如出票人为个人,签章为个人签名或私章。

签章应签署或加盖在指定位置,清晰完整,同时注意不要掩盖其他记载事项,以免其他记载事项无法辨识。

4.使用支付密码的付款人,应在支付密码栏正确清晰填写支付密码。

5.支票金额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额上限,该上限目前暂定为50万元。

(二)经办柜员受理

1.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2)支票金额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影像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

3)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

4)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5)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6)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7)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9)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2.提示付款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

1)背书不连续;

2)远期支票;

3)支票凭证不真实;

4)背书不符合规定;

5)超过提示付款期;

6)大、小写金额不符;

7)签章不符合规定;

8)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

9)未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10)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

11)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

12)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13)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记载不全;

14)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

15)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