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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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七章票据抗辩.ppt

1/14,第七章票据抗辩一、概述1、抗辩的概念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法133)票据债权人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抗辩权。

2/14,2.票据抗辩的特征,

(1)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所为的行为;

(2)票据债务人应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一定合法理由”进行抗辩;(3)票据抗辩是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票据抗辩不必然随票据流通而转移,3/14,二、票据抗辩的种类(分类),票据抗辩,对人抗辩(相对抗辩)对抗特定债权人主要基于持票人本身缺陷(基础关系的抗辩),对物抗辩(绝对抗辩)对抗一般票据债权人主要基于票据本身缺陷或票据行为缺陷,4/14,

(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票据因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无效的抗辩;

(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3)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的抗辩。

2.仅特定被请求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否定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抗辩;

(2)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提出的抗辩;(3)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提出的抗辩;(4)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的抗辩。

5/14,

(二)人的抗辩(相对抗辩)1.任何被请求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主张的抗辩

(1)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票据金额资格或者受领能力欠缺的抗辩;

(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资格的抗辩。

2.仅由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1)原因关系非法的抗辩;

(2)原因关系无效或欠缺的抗辩;(3)欠缺对价的抗辩(4)票据行为未成立的抗辩;(5)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6/14,三、抗辩限制1、两种立法例积极限制正当的持票人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向票据上的债务人主张其票据权利,只是在一些由票据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发生相应的抗辩。

(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消极限制对票据债务人不得抗辩的事由进行列举。

(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亦为此种)2、我国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

(1)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7/14,四、票据抗辩的反限制(也称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如果持票人明知(包括应知而不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8/14,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双方约定:

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

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于是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6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是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款之嫌,故拒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9/14,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要式齐全,应为有效票据。

S银行通过贴现和背书,成为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甲公司为该汇票的承兑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乙公司作为背书人本应承担票据责任,故此判决:

甲公司应给付S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票款25万元,并赔偿利息15万元。

10/14,案例分析2:

1996年5月5日,一名自称赵五的年轻小伙持一张水果专用转账支票到江州市江城工业公司经理部,要求换取现金。

江城工业公司在未审核赵五身份证件,也未询问支票来源的情况下,称只要赵五同意支付支票金额6的手续费,当即可以给付支票金额2万元。

赵五欣然同意,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迅速离去。

5月8日,江城工业公司将支票解入付款人中国银行江滨支行,江滨支行以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为由退票。

江城工业公司只得按照赵五所留地址寻找赵五,方才知道地址为假的,而赵五却如黄鹤一般,一去不复返,无影无踪。

情急之下,江城工业公司慌忙找到出票人江州新兴果品公司要求偿款,遭到拒绝。

事实上,赵五所持支票是从江州新兴果品公司处偷窃来的,新兴果品公司在收到银行退票时才发觉支票失窃,还被银行罚了款。

江城工业公司在追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新兴果品公司告上法庭。

11/14,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江城工业公司与新兴果品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由赵五的恶意取得票据和江城公司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在抓到赵五之前,该损失的责任由江城公司自负。

12/14,案例:

票据抗辩权(对人抗辩),【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

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开了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

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思考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13/14,案例:

票据抗辩权(对物抗辩),【案情】个体工商户燕某卖了一批服装给乙公司,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8万元的支票给燕某。

当时正是夏天,燕某只穿了一件T恤衫,胸前有个口袋,但很小。

燕某就将支票折叠起来放在口袋里。

第二天,燕某去银行拿出支票和身份证提示付款,银行柜台业务员看了看燕某,并没有细看支票,也没有看身份证,就说你这张票不能付款。

然后将票从柜台里推出,点头示意燕某自己拿回,燕某责问业务员为何不付款,业务员略微抬头微笑一下,然后就低头做事没有理会燕某。

燕某很生气,向银行投诉,银行答复业务员没有错误,你这张支票就是不能付款。

燕某问为什么,银行拒绝回答原因。

燕某的姐夫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工作,他即打电话告诉陈某,要陈某和银行交涉。

陈某赶来银行一看支票,说你这张支票是不能付款,因为支票被折叠了。

燕某大为不满,说支票虽然折叠过,但它毕竟是一张真的支票呵,你银行要是说假的支票,我没话说。

但这张支票是真的,你不付款就太过分了。

眼见燕某要大发脾气,陈某赶紧劝走燕某。

【思考问题】1银行业务员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2燕某的抱怨是否有法律依据?

3陈某的解释是否符合银行的规定?

14/14,案例:

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案情】甲公司卖了一批新闻纸给乙公司,价值120万元,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甲公司。

甲公司不愿意自己去银行承兑,就要乙公司承兑完了再交付票据。

乙公司就去自己的开户银行承兑了票据。

乙公司与银行约定在票据期满前3日内在银行保证存入不少于120万元的资金。

甲公司拿到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就背书给了丙公司,偿还了应付丙公司的运费120万元。

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第一批二分之一的新闻纸,但是由于进口船期错误,第一二批剩余的一半新闻纸迟迟没有音讯。

乙公司负责为3家报社提供新闻纸,预期的新闻纸没有到货,又怕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责任,就在市场上高价买了新闻纸给了报社。

同时通知银行对这1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拒绝付款。

丙公司在票据到期后就去银行提示付款,但受到银行的拒绝。

银行称乙公司已经通知了本行拒绝对此票据付款。

丙公司的经理向银行指出,乙公司是与甲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与本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他不能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银行见丙公司好像懂票据法,就说你先回去,我们调查一下,如果你真的不是乙公司的债务人,我们马上通知你来付款。

丙公司不答应,称你这是没有信用的行为。

是不是直接的债务人无须银行调查,只要出票人没有证据证明我是债务人,并且没有通知你银行,你就不能拒绝付款。

并说你要不马上付款我立即向银监会投诉。

银行说,你想威胁我嘛?

我还就不吃这一套。

你爱上哪就上哪投诉。

【思考问题】1乙公司能否以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2银行的解释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恰当?

银行拒绝付款说法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丙公司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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