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铁路机车技规部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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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铁路机车技规部分资料

 第130条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

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

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131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车的牵引、走行、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全设备。

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10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制动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为4mm~8mm。

第10表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

车型|活塞行程(mm)

DF4、DF4B、DF4C、DF4D、DF5、DF8|74~123

DF7、DF7B、DF7C、DF7D、DF7G、BJ|50~90

ND2、ND3|70~110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mm。

4.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1353mm,允许偏差为±3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mm,深度不超过1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11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mm及其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11表

序号|机车轮箍踏面类型|测量点与踏面基线之间距离H(mm)|轮缘厚限度(mm)

1|ST2|10|33~23

2|JM1、JM2、JM3|10|34~23

3|锥型踏面|11.25|33~23

4|JM|12|33~23

5|DJND|12|33~24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mm。

5.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主发电机、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

6.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

第132条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等须由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第133条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置。

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

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超速防护设备等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

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个月。

第138条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146条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可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第147条动车组应有识别

的标记:

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

电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148条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的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149条动车组应有专门检修、运用基地,根据需要设检修库、临修库、供动车组停放的库线,应有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洗作业。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和排污作业在运用基地完成。

第150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151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

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第175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

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和区段通过能力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的安全;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77条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

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指挥。

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80条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

为此必须:

1.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81条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

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3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3表行车调度命令基本内容表

顺序|命令|项目

1|封锁、开通区间

2|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3|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4|双线反方向行车及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行车

5|变更列车径路

6|列车在区间内停车或返回

7|去区间内岔线的列车

8|临时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9|发生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封锁施工后,以及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车、车辆等,需要使列车临时减速运行、一停再开或特别注意运行

11|超长、欠轴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12|旅客列车加挂货车

13|单机附挂车辆

14|半自动闭塞区间,超长列车头部越过出站信号机(未压上出站方面的轨道电路)发车

15|在非到发线上接发列车

16|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

17|货物列车违反列车编组计划

18|双线区间在区间内进行跨线装卸作业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19|双线区间在区间内有除雪机、起重机工作时,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20|双线区间在区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对开入其邻线的列车

21|临时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

22|利用天窗施工、维修

23|利用施工特定行车办法行车

24|较规定时间提前或延迟施工

25|电气化区段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

26|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列车调度员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发给有关站段(所、室),由受令站段(所、室)负责转达。

当乘务人员已出乘时,应发给列车始发站或进入关系区间前的停车站由其交付,如来不及而必须在进入关系区间前交付时,通过列车应停车交付。

对跨局的列车,接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可委托发车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铁路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机车所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

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七),指定受令人员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使用计算机、传真机、无线传送系统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

在具备良好转接设备或通信记录装置的条件下,可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运转车长发布、转达调度命令或口头指示。

第182条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行邮行包列车(特快、快速行邮列车,行包列车);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五定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特快旅客列车;

(2)特快行邮列车;

(3)快速旅客列车;

(5)快速行行邮列车;

(6)行包列车;

(7)军用列车;

(8)货物列车;

(9)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192条特快旅客列车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其他旅客列车原则上不准编挂货车,在特殊情况下,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准许,跨局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准许,方可在列车后部加挂,但不得超过2辆。

加挂货车的技术状态和最高运行速度,须符合该列车规定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乘坐旅客的车辆,与机车、货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

第193条下列车辆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1.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送厂、段施修的客车除外);

2.装载危险、恶臭货物的车辆。

第194条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

小运转列车是否挂列尾装置,由铁路局根据列车运行距离长短等条件确定。

第197条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小运转、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无转向设备的,可逆向运行。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补机原则上应挂于本务机车的前位或次位,在特殊区段或需途中返回时,经铁路局批准,可挂于列车后部,如后部补机不接软管时,由铁路局规定保证安全办法。

第198条铁路局所属的机车跨牵引区段回送时,原则上应有动力附挂货物列车(电力机车经非电化区段回送时除外)。

在所担当的区段外单机运行时,应派线路指导人员添乘。

杂小型及状态不良的,可随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道部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

20‰及其以上坡道的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

轨道起重机的回送限制速度如第14表,第14表以外的按设计文件要求速度回送。

第14表 轨道起重机回送限制速度表(km/h)

型号|名称|回送速度

NS1601/NS1601GT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S1602/NS1602GT|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1601/NS1601G|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5

N1602/NS1602G|160t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5

NS1251/NS1252|125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S1001/NS100G|10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0

N1002/N1002A|100t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0

NS100GT|10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120

NS0631/NS0632|63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及吊臂平车|80

N0601/N0602|60t内燃轨道起重机|80

第199条单机挂车的辆数,线路坡度不超过12‰的区段,以10辆为限;超过12‰的区段,由铁路局规定。

单机挂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挂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发车前列检(无列检时由车站发车人员)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连挂前由车站彻底检查货物装载状态,并将编组顺序表和货运单据交与司机;

3.在区间被迫停车后的防护工作由机车乘务组负责,开车前应确认附挂辆数和通风状态是否良好;

4.列车调度员应严格掌握,不得影响机车固定交路和乘务员劳动时间;

5.不准挂装载爆炸品、超限货物的车辆。

单机挂车时,可不挂列尾装置。

第200条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时,重量及长度按第15、16、17表确定。

第15表 机车重量及长度表

机型|自重(t)|换算长度|备注

SS1|138|1.9

SS3B|276|4.0|按双节计算

SS4|184|3.0|按双节计算

SS3、SS6、SS6B、SS7、SS7B、6K|138|2.0

SS7C|132|2.0

SS7D、SS7E、SS9|126|2.0

SS8|87/89|1.6|无列车供电/有列车供电

DF4、DF4B、DF4C、DF4D|127|1.9

DF5、DF7、DF7B、DF7C|130|1.7

DF7G|132|1.8

ND2|114|1.6

ND3|122|1.7

第17表 轨道起重机重量及长度表

型号|名称|自重(t)|换算长度

NS1601|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4|1.1

吊臂平车|38|1.9

NS1602|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4|1.1

吊臂平车|52|1.8

N1601|160t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7|1.1

吊臂平车|33.5|1.9

N1602|160t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76|1.1

吊臂平车|52|2.2

NS1601G/NS1601GT|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0|1.1

吊臂平车|38|1.9

NS1602G/NS1602GT|16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84|1.1

吊臂平车|52|2.2

NS1251|125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7|1.0

吊臂平车|37|1.9

NS1252|125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5|1.1

吊臂平车|41|1.6

NS1001|10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8|1.0

吊臂平车|41|1.6

N1002/N1002A|100t固定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8|1.0

吊臂平车|31.4|1.8

NS100G|10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8|1.0

吊臂平车|32|1.8

NS100GT|100t伸缩臂式内燃轨道起重机|138|1.0

吊臂平车|38|1.8

NS0631/NS0632|63t内燃轨道起重机|93|1.1

吊臂平车|36|1.6

N0601/N0602|60t内燃轨道起重机|80|1.0

第202条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18、19表规定计算。

第18表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换算闸瓦压力表

机型|计算重量(t)|换算闸瓦压力(kN)

SS1、SS3、SS6|138|700

SS3BSS6B|138|680

SS4|184|900

SS7|138|840

SS7ESS9|126|770

SS8|88|450

DF4DF5DF7DF8DF11|138|650

DF7BDF7CDF7D|138|580

ND2|118|560

ND3126640

注:

均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

第20表 货物列车制动限速表(km/h)(计算制动距离800m,高摩合成闸瓦)

注:

1.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高摩合成闸瓦换算闸瓦压力不得低于180kN(87km/h),货车装用高磷铸铁闸瓦时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相应高摩合成闸瓦换算压力的170%计算;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表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3.i为下坡度千分数,单位‰;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货物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4.本表的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计算不包括机车。

第21表 快速和普通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计算制动距离800m,高磷铸铁闸瓦)

注:

1.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不得低于660kN(115km/h);否则,应进行甩挂,特殊原因不能甩挂时,需经路局(跨局列车需经铁道部)调度批准,限速运行。

2.对于超过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以命令规定;

3.i为下坡度千分数,单位‰;P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kN;v为货物列车制动限速,单位km/h。

4.本表的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5.本表也适用于快速行邮列车。

第22表其他列车换算闸瓦压力要求

(每百吨列车重量,平直道)

第202条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货物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但主要列检所所在站编组始发的列车中,不得有制动故障关门车。

编入列车的关门车数不超过现车总辆数的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时,可不计算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不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超过6%时,按第201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并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

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续连挂不得超过二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对于不适于连挂在列车中部但走行部良好的车辆,经列车调度员准许,可挂于列车尾部,以一辆为限,如该车辆的自动制动机不起作用时,须由车辆人员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致脱钩。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

在运行途中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

第203条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第23表规定。

第23表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列车类型|最高运行速度(km/h)|紧急制动距离限值(m)

旅客列车(动车组)|120|800

|160|1400

|200|2000

行邮列车|120|800

|160|1400

行包列车|120|1100

货物列车|90|800

|120|1400

第204条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mm。

第205条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连结软管,有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第206条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单司机单班值乘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

无列检作业的列车,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司机单班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司机单班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货物列车本务机车在车站调车作业时,无论单机或挂有车辆,与本列的车辆摘挂和软管摘结,均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

第207条密接式车钩摘挂作业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车作业前,车站应通知列检人员(车辆乘务员)到场并打开车门;

2.车辆的摘挂和软管的摘解由调车人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3.摘车时,调车人员应确认软管及电气连接线均已摘开,并将车钩扳手扳开且固定后,方可摘开车辆。

第213条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全部试验

(1)主要列检所对解体列车到达后,编组列车发车前;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可施行一次;

(2)区段列检所对始发和有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

(3)列检所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4)旅客列车检修作业;

(5)动车组出段前或在返回地点停留后;

(6)在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

对装有空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简略试验

(1)客列检作业后,旅客列车始发前;

(2)区段列检所对无调车作业的中转列车(根据区间线路及制动缸活塞行程变化的情况,需要全部试验时,由铁路局规定);

(3)更换机车或更换乘务组时;

(4)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5)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6)列车停留超过20min时;

(7)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8)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9)单机附挂车辆时。

简略试验:

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运转车长负责,无运转车长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

3.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货物列车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列检应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给司机。

具体试验和凉闸的地点、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

线路坡度超过6‰,长度为8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12‰,长度为5km及其以上;线路坡度超过20‰,长度为2km及其以上。

第217条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

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及时取送客货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18条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等)。

第219条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

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越区或转场作业。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20条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应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配合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正常使用时停用手信号,对灯显以外的作业指令采用通话方式;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时,改用手信号作业。

第221条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车站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

各场(区)的调车工作,由负责该场(区)的车站调度员或该场(区)的调车区长领导。

第222条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

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代替。

第224条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1.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2.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整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3.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作业指令)的要求。

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清立即停车;

4.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第225条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

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

使用无线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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