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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培训汇报材料

 

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XX县民政局

2018年7月

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材料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的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关于做好全县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我县第十届村委会和第六届社区居委会同步换届,换届工作从6月始,至9月底结束,全县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定于8月24日至26日,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日定于8月27日。

9月底前完成后续工作。

一、选举准备阶段(6月1日-7月29日)

本阶段主要任务包括:

调查摸底、经济责任审计、建立机构、制定方案、选举部署、宣传发动、改选村民代表、培训骨干以及考核评议等,其中关健环节是用下划线标注。

(1)村(居)委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略)

(2)成立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受乡镇“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机构的领导和指导。

注意: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最直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

因此,选好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非常关健,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是否得力,将直接影响换届选举工作能否顺利有序地进行。

1、如何推选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工作一般由村党组织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三种方式

(1)以村民会议形式的,可召开全体18周岁以上本村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到会人数要超过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

(2)召开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

参会户代表须过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数;(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社区选举委员会由当届社居委负责主持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和驻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产生。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构成要把握的几点:

一是素质及结构。

尽可能把熟悉情况,在选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工作能力,并乐于为群众服务的人推选出来。

体现两注重:

注重政治素质。

要把政治素质好、群众普遍认可的人员推选到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

注重人员结构。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应该既有村、社区党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的代表,也应该有村(居)民组长的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以及在村里威望较高的老干部、老党员代表。

二是组成人数。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以奇数为宜,具体人数应当根据村民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

实际执行中,为防止因候选人回避的人数较多,致使选举委员会难以集体决议问题,在推选选举委员会时,可预设候补成员,出缺后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三是村民(社区)选委会主任。

本次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先党组织后村委会,为便于加强对村(居)委会选举的领导和指导,提倡按照法定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委员推选为选委会主任,主持村民(社区)选委会工作。

注意:

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其成员名单及时公告。

近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职责:

选举工作在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其主要职责是制订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召开选举工作会议、改选村(居)民代表、提名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登记选民等涉及选举全部事项(社区选委会11项职责,村选委会18项---见省《指导手册》略)。

(三)改选村(居)民代表。

注意把握村(居)民代表改选时间和推选要求。

1、村民代表应有30—50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改选村民代表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1)村民按照每5—15户推选1人为村民代表;

(2)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为村民代表。

2、社区居民代表不少于50人。

改选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按照社区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代表。

注意:

村(居)民代表由推选的户或村(居)民小组撤换、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居)民代表。

村(居)民代表改选后,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

改选村民代表,开村民小组会议,因外出务工人多,户数达不到2/3以上怎么办?

能否委托投票?

电话投票行不行?

或全家外出不能作为参选户数行不行?

解决的办法是:

可在召开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选委会的会议上决议,先联系,联系不上,按实际在家村民或户进行改选。

(四)关于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1、选举方案的主要内容:

(1)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目的和意义;

(2)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3)组织领导、具体措施和要求;(4)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⑤选举日的确定;⑥其它相关内容。

2、制定要求:

村(社区)选举工作方案是全程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的小“宪法”。

务必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能以宏观对微观。

不可用范本代替具体方案,必须切合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内容上诸如对选民登记要求、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贿选的界定,认定、职位和职数、女性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程序、委托投票的近亲属的具体范围、不当或非法选举行为裁定以及回避制度等规定要具体管用,在时间上要明确具体,各选举阶段,相应节点时间以确定的选举日为基准日依照法定要求来落实。

比如,选民登记要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10前公告等等。

总之,方案贯穿指导整个选举从开始准备到正式选举及新老班子交接的全过程,所以,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在制定选举方案时要充分听取村(居)民代表的意见,所草拟的方案,在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通过前,要报请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社区)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群共享里有范本,供各村(社区)参考。

二、选举阶段(X月X日-X月X日)

这个阶段重点要把握好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和正式投票选举三个环节。

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精心组织实施。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规程依法办事。

(一)选民登记:

思想上务必高度重视选民登记工作,工作要认真仔细,粗枝大叶将直接影响选举结果甚至成败。

做到选民名单不错、不重、不漏,并及时制发选民证。

1、登记对象及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

(1)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2)政治条件。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属地条件。

今年是全县村(居)同步换届,由于社区居委会选举规程和村委会选举规程对选民认定的规定不同(社区以居住地登记为主,村委会主要以户籍地登记为主),这样容易造成选民重复登记。

因此,建议全县村和社区统一以户籍地登记为主。

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在本村(社区)居住的;

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户籍不在本村(社区),在本村(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农村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城市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参加选举的。

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

对已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上届社居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

注意: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的选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4)身体条件。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经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登记办法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才叫“选民”,未经登记视为放弃选举资格。

经(户籍地)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民名单。

实际工作中,选民登记是上一届登记的基础上进行核对、增减,这是被动性登记的做法。

面对新的要求,在开展选民登记时,提倡采取选民登记站等方式引导村(居)民主动登记。

对于在家常住人口,通过集中办理、上门登记等方式,逐人进行宣传动员和选民登记,确保这类人员全部参加;针对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要通过电话联系、发公开信等多种方式动员他们返乡参加换届选举,确保这类人员大部分能够参加。

做到应登尽登,切实提高参选率。

注意:

为保证不重不漏,人户分离的村(居)民可凭户籍地选举机构出具相应证明,要求参加居住地村(居)委员会选举;户籍地选举机构出具相应证明后,不再登记为本地选民;没有户籍地相应证明要求参加居住地选举的,同意登记地选举委员会应当通知户籍所在地乡镇或村民(社区)选举机构不再登记。

本乡镇对(村)居选民登记有统一规定的,在本乡镇范围内村(居)选民可以简化证明方式,但注意不要造成重复或遗漏登记。

进行选民登记时,在程序上要注意:

确定、公布登记时限。

选民登记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在选民登记前,要确定选民登记时限,并予以公布。

②确定登记工作人员。

登记前,由选举委员会确定若干名登记员,并对其进行培训,负责登记工作。

③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登记选民名单。

村民对登记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社区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在自名单公布后3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2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

注意:

居民选举规程和村民选举规程名单异议时间规定不同

④根据选民登记名单填写选民证,投票选举时,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注意:

实际工作中,大家在进行选民登记时,都是按照上届的选民底册为基础进行核对、增减,大家要注意一个环节,在提名村委会候选人时,参加提名的选民数必须过半数才可组织实施,提名候选人不得委托。

(二)产生候选人。

提名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是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关系到能否真正反映选民意愿,能否保证选举工作质量。

1、确定候选人条件:

省、市《实施意见》和县《实施方案》对候选人任职条件的进行了明确,列举了任职条件负面清单(七不能、七不宜),对优化班子结构和“一肩挑”、“两委”交叉任职作了原则性规定,增加了候选人县乡村联合审查环节,各乡镇、村(社区)要吃透文件精神,坚持标准,联系实际,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导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就村(居)委会成员任职政治素质、服务能力、道德品行、年龄学历等方面提出符合本地情况候选人具体条件,通过法定程序的选举,达到优化班子结构的目的,使村(居)民委员会成为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开展工作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注意:

把握政策的原则性和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要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在村、社区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党委、政府指导性意见转化为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2、公布、宣传候选人任职条件:

候选人条件确定后,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选民明确应该提名什么样的人作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该选什么样的人作为他们的带头人。

通过宣传,提高选民参选意识,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提名候选人。

3、确定职位和职数。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村和社区规模大小、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合理确定村和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

村民委员会职数3至5人,一般设3人,2000人以上的村可设5人。

社区居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

4、确定候选人差额人数。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居)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

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职数多1—2人。

5、确定提名候选人方式。

(1)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一票制选举)。

定岗选举的村委会候选人产生的也是采取选民直接提名的方式。

注意: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使用空白提名票。

不得采取其它提名方式,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2)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

社区党组织提名;

居民小组会议提名;

有选举权的居民20人以上或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

个人自愿报名。

定岗选举制度是根据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确定某一特定岗位,为定岗选举岗位。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按照选举方案,对选民提名竞选者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差额选举,由登记选民依据选举“双过半”的原则选举产生。

6、组织候选人提名。

提名村委会候选人必须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种职务分别等额提名。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票中,应当有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注意:

对提名票中出现同名同姓、同音字、别名、错别字不同职位提名同一人等情况,如何计票,应该在选举办法中明确;。

建议:

提名选票对提名人选指认明确的,一般可认为有效。

7、审查候选人资格。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实行县、乡、村三级审查。

具体步骤是:

(1)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结果,列出初步候选人名单,对照任职条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2)乡镇“两委”换届选举领导机构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进行全面审查;

(3)县级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纪委监委机关和组织、民政、政法、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扶贫、国土、环保、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联合审查。

(4)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就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作出说明,通过县级联合审查核准的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8、公布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10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张榜公布。

并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公告式样(见省《指导手册》)

注意:

本次选举有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程序,因此从提名到正式确定候选人,在法定时间的把握上,要统筹好时间节点。

(三)确定选举日

全县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定于8月24日至26日,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日定于8月27日。

乡镇、村(社区)应根据要求,确定具体的选举日,选举日确定后要及时公布。

(四)关于组织竞选宣传

1、在形式上,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竞选活动:

(1)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竞选材料;

(2)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3)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4)在村(居)代表会议竞职演说。

2、在内容上,竞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2)竞争职位及理由;(3)治村(社区)设想;(4)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5)对选举纪律、履职的承诺。

3、在时间上,竞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

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

确有需要的,由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注意: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竞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五)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中心环节,是选民行使选举权的主要形式。

要做的具体工作和要求是:

1、确定投票选举方式:

(1)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选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设立秘密填票处。

(选举大会会场布置及投票程序见省《指导手册》,略)

(2)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投票站必须有两名以上选举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或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监督。

(投票站投票程序见省《指导手册》,略)

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需使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的,要写入选举工作方案或选举办法,由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2、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3、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必须是本村(社区)选民)。

没有近亲属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本村(社区)除候选人以外其它选民的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

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委托投票证式样(见省《指导手册》,略)

注意:

电话、视频、传真、QQ、微信、信息等方式委托算不算书面委托,可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选举办法中确认。

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也可据此决定。

4、设计和印制选票。

县民政局负责设计选票样式。

乡镇“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村和社区选票印制工作,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负责选票印制。

选票上加盖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公章(可以专门刻制选举委员会公章,也可以村党组织公章代替)。

5、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选举工作人员包括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投票站或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注意: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6、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居)委会,有过半数选民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选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无效选举是指选举违法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选举结果无效的选举。

无效选举包括整体选举无效、部分选举无效和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

(1)认定机关:

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

县、乡选举工作机构已经解散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县民政部门认定。

(2)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是指整个选举过程和当选人个体。

县、乡镇选举工作机构对无效选举的问题,应及时派人调查并作出认定结论,通知有关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

无效选举的处理

(1)整体选举无效的处理。

对整体选举无效的,必须依法组织重新选举。

包括重新确定选举日,增减登记选民,重新组织提名候选人,重新组织投票。

重新选举不得按另行选举或补选处理。

(2)部分选举无效的处理。

造成部分选举无效的原因很多,有的选举过程中某个环节违法;有的系因组织者在选举中某项工作的失误而造成选举部分无效。

对部分选举无效的,可采取局部纠正的办法处理。

(3)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处理。

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利用非法手段投票、伪造选票或破坏、扰乱选举造成当选无效的,应取消其当选资格;

因选举工作失误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纠正失误的选举环节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无法纠正失误或纠正后仍没有当选的,应重新组织投票选举,保留其正式候选人资格。

注意:

重新投票只选举因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空缺名额。

重新投票选举仍实行差额选举,其候选人应从原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过半数得票当选有效。

7、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注意:

在村委会选举中,村委会成员中必须要有女性成员。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另行选举在女性候选人中进行,女姓候选人的确定按第一次选举中,得票多少推选,若第一次选举中,没有可差额的女性,从第一次海选中,顺延取得票多的女性。

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注意:

今年省市选举规程中增加了候选人资格条件,市县选举方案中有候选人资格审查环节。

对于正式候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场宣布其当选;非正式候选人(另选他人)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先宣布得票情况,经过县、乡、村三级资格审查,审查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再宣布其当选。

对存在“七不能”情形或违反换届纪律的,要宣布其当选无效;对未经研究同意,“七不宜”情形人员当选的,应劝其辞职。

8、颁发当选证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9、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投票选举结束后,应封存选票,公布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及当选人情况统计表,分别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在所属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应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村,同时报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

选举结果报告单样式、当选人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选举规程》,略)

10、另行选举。

第一次选举确定职数未选满,要组织一次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在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10日(社区居委会15日内)内进行。

具体时间由村民(社区)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仍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

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可在第一次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不空格设定另选他人。

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

参加选举的选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用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注意:

选举中没有选足村(居)委会成员的,根据第一轮得票情况确定第二轮选举候选人。

如果其中有候选人没有经过县乡候选人资格审查的,另行选举不能在当日举行,要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后再举行另行选举。

在采用“一票制”选举时要特别注意。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选举方案》规定最低人数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

不再进行选举。

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有关票证、公告式样祥见省《指导手册》略)

11、新一届的村(居)委会班子产生后,要及时做好下列后续工作:

1、推选产生村(居)民组长

2、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3、推选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成员

4、根据需要设立村(居)委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各种工作委员会。

5、做好选举档案整理、工作交接、

6、完善规章制度、总结验收等后续工作等。

注意:

提倡由非(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和村(居)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居)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文书、村集体经济负责人不得到村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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