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30税务旬刊刊登大陆鼓舞企业研究进展相关租税优惠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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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税务旬刊刊登大陆鼓舞企业研究进展相关租税优惠探讨

大陆鼓舞企业研究开发相关租税优惠探讨

壹、前言:

大陆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因此在新制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法中都有租税优惠,在新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为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给予租税优惠的新作法是可税前加计扣除,另外企业设置在特殊政策的地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若是申请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即可享受减免税及优惠税率方面的租税优惠,但要享受那个租税优惠,必需先关于是不是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一个认定,那个认定最重要的条件仍是在关于研究开发的投入是不是达到标准,另外在增值税及消费税方面,依照大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文《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入口税收暂行规定》规定:

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继而在2020年10月10日下发财税[2009]115号文『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适用上述税收优惠应满足的设立时刻、专职研发人员数量、累计购置设备原值和研发费用投入额等方面的标准。

近日,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03月22日又联合下发商资发[2020]93号『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查方法的通知』,其中就财税[2009]115号文中外资研发中心办理免征进口税和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就大陆近几年在税收优惠方面鼓励研究开发汇总相关税务法令,让读者可窥其全貌。

贰、最近几年大陆政府鼓舞企业研究进展的相关法令

税种

与研究发展有关相关内容

备注

企业所

得税法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008年01月01日实施)

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2008年01月01日实施)

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所

得税法

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2月10日公布

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所

得税法

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2008年01月01日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

企业所

得税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2.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发〔2007〕40号: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

企业所

得税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4月14日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

企业所

得税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年8月12日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定

增值税

财税[2009]115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10月10日通知)

设备采购退税

增值税

国税发[2010]9号关于印发: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17日通知)

设备采购退税

增值税

商资发[2010]93号: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2日通知)

设备采购退税

参、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关于那个部份笔者已于2020年7月31日发表于税务旬刊探讨相关内容,于此再也不赘述。

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条件及研发开发费用结构归集之说明

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工作指引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说明如下:

企业应付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能够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依照以下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

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大体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年关加薪、加班工资和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利用费等;用于中间实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样测试手腕购买费、试制产品的查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保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买的仪器和设备和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进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标准、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要紧包括工装预备进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械、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操纵程序,或制定新方式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预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式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效劳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功效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要紧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依照独立交易原那么确信。

认定进程中,依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保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样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还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数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效劳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其他重要指标说明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方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发明、有效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若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式,通过研究与开发进程取得的外观设计)、软件高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技术同意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高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利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给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利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世界范围内独占权限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爱惜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刻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

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要紧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要紧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体会,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搜集整理;

——编制运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预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要紧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能够通过企业是不是签定了劳动合同来辨别。

关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效劳)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要紧包括以下几个部份:

1.技术转让收入:

指企业技术创新功效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收入:

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取得的收入;

3.技术效劳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置、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效劳所取得的收入;

4.同意委托科研收入:

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实验及新产品开发所取得的收入。

伍、增值税关于企业研究开发符合规定之租税优惠内容:

一、依据财税[2009]115号通知之规定

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入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入口税收,依照其设立时刻,应别离知足以下条件:

设立时间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

研发费用标准

(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不低于90人

不低于150人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设备原值

不低于1000万元

不低于2000万元

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适用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入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入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三、本通知所述设备,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查方法的要紧内容

依据商资发[2020]93号之规定,为鼓舞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踊跃开展技术创新,依照《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入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15号)的有关规定,如何办理外资研发中心入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入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重点说明如下:

一、明确财税[2020]115号通知规定有关内容

1、外资研发中心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

2、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3、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定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4、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持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5、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和相关专职科技治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6、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定购置合同并于2020年末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20]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二、相关工作的治理

1、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20年7月1日和本通知发布日之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可就已征税部份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2、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

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罚,自违法行为发觉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觉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影响:

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机构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能够在设备进口和国产设备采购的时刻上作出安排,以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柒、结语:

大陆过去20年来在制造业的的成绩是有目共睹,尽管拥有世界工厂的佳誉,可是外国公司都有所保留可不能将核心技术放在中国,因此大陆的工业必然要自己研发或鼓舞国外公司在中国研发,而且仍然要给予各类优惠,尤其是租税优惠,大陆的新制企业所得税法尽管将过去的租税优惠条件降到很低,可是仍然保留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及税率优惠的,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70号)已经明文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入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那么,关于这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能够办理退税,是大陆为了鼓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增进科技进步,在增值税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可见大陆方面以为企业研究开发那个项目超级重要,不但过去有优惠,此刻仍不断增强及鼓舞。

最近台湾方面为了产创条例的立法,朝野两党争吵甚久,最后仍是保留关于研究进展支出的租税优惠,就结果而言应该仍是正确的,相较大陆与台湾,台湾更需要奖励研究进展,若是台湾企业没有研究进展就没有创新,以后台湾企业如何与大陆产业分工垂直整合,因为大陆上下游供给练都能够自己掌控,台湾企业的价值就愈来愈式微了,台湾政府与民间企业都应该沉思那个问题。

 

德安咨询(上海)

董事长偕德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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