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资料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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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资料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题解答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二、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

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三、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平时已按取得的收入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

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时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也自行办理了纳税申报,是否还需要补税?

答案: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项目,不同项目需要分别计算各项目应交税额,如果取得收入时分别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缴税的问题。

比如同一年度既有工薪收入,又有稿酬收入,又有劳务报酬收入,平时均已足额纳税,年度申报时就没有补税的问题。

但是,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应该把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由于纳税人平常缴税分别扣除了费用,合并收入后也可能适用更高一级税率,因此,合并申报会出现应补税的情况。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七、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还需要再办理纳税申报?

答: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以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为主,先前,法律上没有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必须履行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如对其取得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和缴税款,加之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这样做,一是有利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职能的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是有利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有效执行;四是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制建设。

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九、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十、不同所得项目的年所得如何计算?

答案:

《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

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即: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即:

按照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其中: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所得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具体为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上三项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定期存款利息所得申报不实行分解,按收付实现制确定所得。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这是否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40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

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作了明确,请问有哪些考虑?

答:

根据税法规定,股票是个人的财产,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不定期: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所以,现行税法对股票转让所得是按每“次”所得来课税的,在现行分项税制模式下,不同“次”数之间的所得不允许盈亏相抵,也就是说,有所得就要征税,无所得则不征税。

由于国家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时考虑到: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频繁发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记载股票转让所得,无疑将增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难度;同时考虑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盈亏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明确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口径时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股票转让所得与亏损盈亏相抵后的结果为正数的,应统计在12万元之内;考虑到一些纳税人的其他尖税所得项目已经超过12万元,本身已属于高收入群体,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转让盈亏相抵结果为负数的,为避免炒股的“负盈余”对已超过12万元的其他各项所得的冲抵,加强税源监控,我们规定“负盈余”按“零”申报。

十三、个人在申报时通过什么方式告知税务机关股票转让所得的数额?

答:

个人取得了股票转让所得,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时,应在“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对应的“境内”一栏中,在财产转让所得数额后注明“(股票:

数额)”,以示区别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方便计算税款。

十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

答: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目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采用如下两种申报方式:

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十五、纳税人如何取得纳税申报表?

 

十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

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

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都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十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

答: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的财务人员代理申报,但为了明确法律责任,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代理书。

十九、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内申报?

答:

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

《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一、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纳税人,该怎么行纳税申报?

答:

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有哪些纳税人?

答: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

二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答: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二十四、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担经营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

答: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的承包经营、承担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进行了正常日常的承包承租经营人进行了正常日常申报后,还是否需要办理年度申报?

答: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一,按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二十六、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

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十七、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需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

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

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但其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除了与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三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十四、纳税人能否随意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十五、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例解一、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从武汉市的A、B两家金融公司拿工资。

这两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A区,一家位于B区,两家公司每月支付给林女士的工资情况见下表: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A

公司

应发工资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三费一金

合计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8400

扣缴税款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22380

扣缴税款

应发工资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67200

扣缴税款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5700

除此之外,2006年林女士还有以下几项收入:

(1)按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200元/月;

(2)客串B电视台某法律节目,每月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电视台按规定扣缴税款800元;

(3)出版一科技专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税款5600元;同年,该专著被12家部委联合评选为XX大奖赛特等奖,奖金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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