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声学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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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声学设计规范

GY/T5086-2012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声学设计规范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噪声控侧设计

3.1噪声容许标准.

3.2围护结构的隔声

3.3通风和空调系统的噪声控制

3.4机电设备的隔振

4音质设计

4.1设计标准

4.2录(播)音室、演播室的的学设计

4.3多声道录音控制室的声学设计

阶录ANR噪声评价曲线的l/1倍频程声压级dB附录B

空气中声波的衰减系数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了安全、实用、经济地做好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并结合广播或电视节目制播的录(播)音室、演播室等相关技术用房对声学环境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等的声学工程设计。

1.0.3录(播)音室、演播室及其相关技术用房内声学设计的基本目标是满足广播电视节目录制、播出和节目交流的需要,达到良好的声环境。

其基本的技术要求是:

录(播)音室、演播室及相关技术用房应具有合适的混响时间,无明显的声学缺陷;

录(播)音室、演播室及相关技术用房应具有符合录播要求的安静声环境。

1.0.4录(播)音室、演播室施工中,宜安排必要的声学中间测量。

  录(播)音室、演播室施工完毕后,应进行现场声学测量。

声学测量时,应在录(播)音室、演播室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

1.0.5录(播)室、演播室内声学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技术用房acousticrequirementsroom

木规范所称技术用房是指录(播)音室、电视演播室、电视导演室、录音控制室和审听室等有室内声学要求的房间。

2.0.2录音控制室recordingcontrolroom

指装备有录音用广播电视设备,主要用于节目录制或导播的房间。

2.0.3多声道录音控制室,mufti-channelsoundcontrolroom

指满足多立体声或环绕声录制工艺要求的录音控制室。

2.0.4电视导演室TVdirectorroom

指对演播室传来的音视频信号以及节目素材等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完整的成品节目的场所

2.0.5噪声控制noisecontrol

使各技术用房达到符合使用要求的噪声标准而采取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

2.0.6空气声air-bornesound

指以空气为媒质向四周传捅的声音。

2.0.7固体声structure-bornesound

机械振动经过建筑结构传播而来的噪声

2.0.8连续稳态噪声,steadycontinuousnoise

在声场内声级起伏可以不计的噪声

2.0.9非稳态噪声non-steadynoise

有声场内声级起伏的噪声。

20.10计权隔声量weightedsoundreductionindex

将实测的试件空气声隔声频率特性与《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50121规定的数值计算法或曲线比较法而确定的单值评价量,单位为分贝(dB)

2.0.11撞击声压级impactsoundpressurelevel

当测试楼板用标准撞击器激发时,在接收室内的1/3倍频程平均声压级(SPL),以dB表示。

2.0.12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weightednormalizedimpactsoundpressurelevel

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0.13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weightedstandardizedimpactsoundpressure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

2.0.14频谱修正量Spectrumadaptationterm

频谱修正量是因隔声频谱不同以及声源空间的噪声频谱不同,所需加到空气隔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

当声源空间的噪声呈粉红噪声频率特性或交通噪声频率特性时,计算得到的频谱修正量分别是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或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2.0.15 声闸 soundlock

为了增加隔声性能,在房间的出入口处设置二道隔声门,并在二道隔声门之间留有吸声空间的建筑构造。

2.0.16“房中房”构造room-in-roomconstruction

降低固体声对录(播)音室影响的建筑构造之一。

它由内套房和弹性垫层组成,内套房

与其周围建筑结构之问没有刚性连接.

2.0.17浮筑楼板floatingfloorconstruction

浮筑楼板构造是降低固体传声对录(播)音室影响的建筑构造之一.即在结构楼板上设置弹性垫层后,再在该弹性垫层上做室内楼板的构造,室内楼板与周围建筑构造之间没有刚性链接。

2.0.18声缺陷acousticdefects

主要指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声染色等可听闻的声学现象。

2.0.19颤动回声flutterecho

指同一个原始脉冲引起的一连串紧跟着可听闻的反射脉冲。

2.0.20声聚焦soundfocus

对声波形成集中反射的现象。

它使声能集中于某一点或某一区域,致使声音过响,

它区域则声音过低,是音质设计中的缺陷之一.

2.0.21声染色soundcoloration

指由于室内频率响应等因素的影响,使原始音色改变的现象.

2.0.22机电设备mechanical&electricalequipment

指在建筑物内各种风、水、电等设各的总称.

2.0.23噪声评价曲线NR(noiseratingcurves)

对噪声的允许值按不同倍频带声压级进行评价的一簇曲线,第一曲线由其在1000Hz的倍频带声压级数作为评价值。

又称NR值。

进行评价时,取各位频程带中达到最高限值曲线的NR值为准。

2.0.24混响时间。

reverberationtime

声源停止发声后,室内空间平均声能密度衰减60dB所需要的时间

2.0.25吸声材料soundabsorptionmaterial

对入射声能具有吸收作用的材料。

2.0.26吸声系数soundabsorptioncoefficient

在给定频率和条件下,被分界面(表肉)或媒质吸收的声功率,加上经过分界面(墙或间

壁等)透射的声功率所得的总和,与入射声功率比。

一般其测量条件和频率应加以说明。

2.0.27吸声量equivalentabsorptionarea

某物体或表面吸收本领相同而吸声系数等于1的面积,一个表面的吸声量等于它的面积

乘以具吸声系数。

一个物体放在室内某处,吸声量等于放入该物体后室内总吸声量的增量,

以平米计。

20.28音质设计acousticdesign

在建筑设计过程中,从音质上保证建筑物符合要求所采取的措施。

20.29标称面积 nominalarea

录(播)音室、演播室因工艺要求而按特定的长、宽比例构成的面积,在数值上一般与建

筑面积相差5%。

3 噪声控制设计

3.1噪声容许标准

3.1.1录(播)音室、演播室内,连续稳态噪声的平均声压级不应超过表3.1.1内各噪声评价曲线所规定的值。

表中噪声评价曲线的1/1倍频程声压级见附录A.

表3.1.1声学技术用房的噪声容许标准

房间名称

规模

标称面积(m

噪声容许标准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语音录(播)音室

12~50

NR15

NR20

广播剧录音室

50~200

NR10

NR15

配音室

30~100

NR15

NR20

续表 3.1.1

房间名称

规模

标称面积(m2)

噪声容许标准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效果录音室

50~200

NR10

NR15

音乐录音室

中、小型

100~200

NR15

NR20

大型

>200

NR15

NR20

新闻演播室

专题演播室

小型

80、120、160、200

NR20

NR25

中型

250、400

NR25

NR30

大型

600、800、1000

NR25

NR30

综艺演播室

中型

250、400

NR25

NR30

大型

600、800、1000

NR25

NR30

超大型

1200、1500、2000及以上

NR25

NR30

录音控制室

20~40

NR25

NR30

录音控制室(音乐)

40~60

NR10

NR15

电视导演室

80、120、150

NR25

NR30

编辑、复制室,音频制作室,视频制作室

12~25

NR25

NR30

*注:

一级标准适用于要求较高的场合,大多数使用场合不会引起用户不满的反应;二级标准适用于在一定条件下。

对噪声可以放宽的场合,有时可能会引起部分用户不满的反应。

3.1.2录(播)音室、演播室内,非稳态噪声峰值的平均声压级应比表3.1.1内各噪声评价曲线所规定的数值低5dB以上。

3.1.3录(播)音室、演播室内灯光设备及其它机械的噪声水平在非运动工作的条件下,不应高于表3.1.1的噪声容许标准限值.

3.2围护结构的隔声

3.2.1一般规定

1广播电视中心的场地宜选择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规定的2类以上区域。

2广播电视中心内部立有合理的建筑平剖面布局,以尽可能减轻噪声干扰。

3隔声计算的结果,宜再加上3dB以上的设计余量作为对构件隔声性能的要求。

4进行隔声设计时,宜按100Hz~315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3倍频程(或125Hz~2000Hz中心范围内各1/1倍频程)分别进行计算,并估计100Hz(1/3倍频程中心频率)或125Hz(1/1倍频程中心频率)以下的低频隔声性能。

3.2.2录(播)音室、文艺类录音室和演播室之问的隔声性能宜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录(播)音室、演播室之间的隔音性能要求

房间名称

评价量(db)

相领房间

语言、小型演播室(无扩声)

音乐类录音室

中型以及以上演播室

录(播)音室、小型演播室(无扩声)

计权隔声量Rw

50

50

75

文艺类录音棚

计权隔声量Rw

65

75

中型以上演播室(有扩声)

计权隔声量Rw

70

3.2.3录(播)音室、文艺类录音室和演播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表3.2.3 录(播)音室、演播室顶部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要求

分类

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

(实验室测量)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

(现场测量)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m

(实验室测量)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

(现场测量)

语言类录(播)音室

文艺类录音室

演播室

40

40

50

50

3.2.4在录(播)音室、演播室的出入口处,宜设1道或2道隔声门,设置2道隔声门,“声闸”内应有强吸声处理。

单道隔声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同时,隔声门应有良好的机械性能。

表3.2.4隔声门的空气隔声性能要求

隔声门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简易隔声门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35

带声闸的隔声门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40

不带声闸的隔声门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Rw+C

45

3.2.5 技术用房隔声窗和隔墙的综合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表3.2.5隔声窗和隔墙的综合空气声隔声性能要求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电视演播室

计权隔声量Rw

35

录(播)音室

计权隔声量Rw

40

文艺类录音室

计权隔声量Rw

45

隔声窗应采用多层玻璃的构造形式;各层玻璃的厚度及其间距不应全部相等;在各玻璃层间的窗框四周应作吸声处理。

玻璃与窗框之间应用弹性材料减振并采取密封措施;窗框与

墙洞之间的缝隙必硕填充密实。

隔声窗临录(播)音室、演播室一面的玻璃宜倾斜6

以上。

3.2.6录(播)音室、演播室周围有振动源时,在录音室或振动源处,宜采用“房中房”构造或浮筑楼板构造。

3.2.7“房中房”和浮筑楼板构造的技术要求:

1实验室测量时,浮筑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楼板撞击声压级宜低于45dB

  2对房中房的“内套房”整体与弹性垫层所组成的振动系统,其垂直方向的固有振动频率宜小于10Hz;

用金属弹簧隔振器、橡胶隔振器作为弹性垫层时,振动系统的固有振动频率可由下式估算:

             

≈4.93

            (3.2.7)

式中:

 

— 振动系统的固有振动频率,Hz;

   

— 隔振器弹性的线性范围内静态压缩量,cm。

  3与录(播)音室、演播室无关的管道如水管、暖气管、电缆管道等应远离录播室隔声墙安装,不应直接安装在录播室的隔声墙(或楼板)内;

4电气管道穿过“房中房”构造的双层隔声墙(或楼板)时,管道应在两墙之间断开,且断开处应用软管连接。

3.3通风和空调系统的噪声控制

3.3.1一般规定

  1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2新风机房、空调机房应远离录(播)音室、演播室;

  3风机或空调箱等设备应安装在有效的隔振基础上;

  4应选用运行高效率、低噪声的空调设备及风机.

3.3.2消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31.5Hz~4000Hz中心频率范围内各1/1倍频程带内进行计算;

2确定空气动力机械(或系统)的噪声功率级和各倍频带声功率级;

  3选定消声器的装设位置;

  4确定消声器的类型;

  5选用或设计适用的消声器:

  6除应消除空调设备或风机所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外还应消除在共用风道系统内的各录播室之间的相互串声。

3.3.3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内及房间出风口,应避免风速过高而引起的再生噪声风道及出风口的风速应控制在表3.3.3的范围内:

表3.3.3风道及送、回风口处风速的设计推荐值

噪声标准要求值

管道内气流速度的允许值(m/s)

NR评价曲线

主风道

支风道

房间出风口

10

3.5

2.0

1.0

15

4.0

2.5

1.5

20

4.5

3.5

2.0

25

5.0

4.5

2.5

30

6.5

5.5

3.3

35

7.5

6.0

4.0

40

9.0

7.0

5.0

3.3.4在录(播)音室、演播室内的工作区内(传声器附近),空气的自山流速应不大于0.5m/s.

3.4机电设备的隔振

3.4.1一般规定

  1机电设备应根据设备与录音制作室、演播室的距离、振源传播途径等情况进行隔振设计;

  2机电设备的隔振效果由设备与减震器组成的隔振系统固有频率、减震器的特性和支撑楼板的振动特性等决定.因此,在降低设备与减震器组成的隔振系统固有频率的同时,应减少振动在减震器中的传递并增加支撑楼板的刚性;

  3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型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等特点以及环境对噪声、振动的要求确定;

  4为了减小振源的振幅,宜采用具有一定质量的惯性机座。

对于水泵,惯性机座重量宜大于设备重量的1.5倍;

  5电梯竖井和泵房、冷却塔应远离录音室和演播室

3.4.2隔振系统固有频率可按式(3.2.7)估算

3.4.3隔振元件承受的荷载,应根据设备(包括机组和机座)的重量、动态力的影响以及安装时的过载情况确定。

3.4.4隔振元件的品种规格,可根据有关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选择确定。

3.4.5下列管道系统的连接部,应采用弹性连接:

  1机房内的水泵管道、风机送、回风管应采用隔振吊钩(或支架);

  2风机送回风管、水泵、冷冻机、气体压缩机等设备与其管道系统间,应采用柔性连接;

  3穿越隔声楼板或墙的水泵、冷冻机管道,应采用柔性材料与楼板或墙隔开;

  4风管等穿过双重隔声墙时,墙洞内应装穿墙套管,风管由套管内穿过。

套管与风管之间、套管与墙洞之间均应用多孔性吸声材料填充密实,不能有刚性连接。

4音质设计

4.1设计标准

4.1.1一般规定

  1录〔播)音室、演播室及相关导演室和控制室内混响时间应由录制节目的性质及录音工艺确定;

  2应根据工作人数、乐队规模来确定录(播)音室、演播室的合理建筑向积:

  3在音乐录音室巾可采取吸声屏风或固定的隔声小室解决录音时各声部之间的声隔离问题;

  4录(播)音室、演播室不宜采取有凹弧而的体型:

其长、宽、高尺寸也不宜互成整数倍。

  5在满足建筑和工艺的条件下,录(播)音室合理的长,宽,高比宜如下:

  小录(播)音室  L(长):

W(宽):

H(高)=1.6:

1.25:

1

  一般录(播)音室   L(长):

W(宽):

H(高)=2.5:

1.6:

1

  低顶棚录(播)音室  L(长):

W(宽):

H(高)=3.2:

2.5:

1

  细长型录(播)音室  L(长):

W(宽):

H(高)=3.2:

1.25:

1

  6录(播)音室、演播室的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应满足图4.1.2-1、图4.1.2-2和图4.1.2-3 的要求。

  7在录(播)音室、演播室内应无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声染色等明显的声缺陷。

4.2.1根据节目的类型和录音工艺的不同,语言类录音室和播音室、演播室和文艺类录音室混响时间(500Hz)的推荐范围见图4.1.2-1~图4.1.2-3

图4.1.2-1语言类录(播〕音室混响时间((500Hz)的推荐范围与容积的关系

图4.1.2-2演播室混响时间(500Hz)的推荐范围与容积的关系

图4.1.2-3文艺类录音室混响时间(500Hz)的推荐范围与容积的关系

4.1.3录(播)音室、演播室内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的容许偏差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录音室、演播室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曲线(与5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

类别

中心频率(Hz)

63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

8000

语言类录音室

0.65~1.00

0.75~1.00

0.85~1.00

1.0

1.0

1.0

1.0

-

演播室

-

1.00~1.20

1.00~1.00

1.0

1.0

0.90~1.00

0.80~1.00

-

文艺类录音室

0.70~1.00

0.80~1.00

0.90~1.00

1.0

1.0

1.0

1.0

0.8~1.00

注:

1/3倍频程带中心频率的比值可通过插值法得到。

4.2录(播)音室、演播室的声学设计

4.2.1录(播)音室、演播室的混响时间,可根据式(4.2.1)进行计算:

(4.2.1)

式中:

T—录〔播)音室、演播室内混响时间,S;

V— 录(播)音室、演播室的容积,m

;

S—录(播)音室·演播室的室内总表面积,m

;

—录(播)音室、演播室内的平均吸声系数;

m空气中声波的衰减系数,m

.

注:

空气中声波的衰减系数附录B。

4.2.2音乐录音室宜按中心频率为100Hz^-8000Hz(1/3倍频程)分别计算混响时间,并估计63Hz~80Hz的混响时间特性;电视演播室、语言录音室宜按中心频率为125Hz-v4000Hz(1/3倍频程)分别计算混响时间。

4.2.3录(播)音宝、演播市内的吸声量应包括:

顶面、墙面、地面的各种吸声、扩散、反射的材料及结构的吸声,通风孔,隔音门及窗,播音员或演员、乐器及家具等的吸声量,以及其它分立构造的吸声量,空气吸声等。

4.2.4吸声材料的选择在满足声学要求的前提下宜分散布置声吸收、反射、扩散等声学材料,还应符合国家防火、环保、节能等规范的要求。

4.3多声道录音控制室的声学设计

4.3.1一般规定

1任何声道重放时,在以调音点位置为中心的听音区内应有均匀的声场特性:

2在听音区范围内应无声染色等可听闻的声缺陷,扬声器的重放声能得到明确的声像定位:

3在大音量重放时,多声道录音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隔声、隔振性能,且不影响其他录音室、演播室用房的正常工作;

4录音控制室体型应左右对称,推荐面推荐面积尺寸为6m(宽)×7m(长),7m(宽)×9m(长)等。

4.3.2多声道录音控制室在中心频率200Hz至4000Hz范围内,其混响时间平均值T。

为:

=0.25(V/

(5.1.2)

式中:

V—房间容积,m

   

—参考容积,100m

4.3.3在中心频率63Hz至8000Hz的频率范围内,多声道录音控制室混响时间的容许值范围符合图4.3.3中所示的要求。

图4.3.3中心频率63Hz至8000Hz的混响时间T

的容许值范围

(T

为200Hz-}4000Hz混响时间的平均值〕

4.3.4在录间控制室听音区域内,当声源的直达声到达后,要求15ms内无强反射声,在1000Hz~8000H,反射声至少应有10dB以上的衰减,以减少声染色现象。

4.3.5 5.1声道录音控制室内各声道场声器的布置见图4.3.5-1~图4.3.5-3

        

图4.3.5-1立体声录音控制室扬声器的布置(L、R)

  

图4.3.5-25.1声道录音控制空扬声器的布置(L、C、R、LS、RS)

          

图4.3.5-35.1声道录音控制室扬声器的布置(L、C、R、LSI、LS2、RSI、RS2)

4.3.6多声道录音控制室的声学设计应与音频系统的设汁结合,听音点处的声场频率特性响应要求(按3/1倍频程测量)为:

在250Hz~2000Hz频带内不均匀度在

3dB以内,低、高频允许适当下降。

具体如图4.3.6所示。

图4.3.6主听音点处的声场频率特性响应要求(图中L

为声压级平均值)

4.3.7多声道录音控制室内,宜采用在设计范围内的宽频带声学材料,并宜采取均匀分散或前方(主场声器一侧)吸声为主、后方(环绕扬声器一侧夕扩散为主的声学材料布置形式。

 

附录A NR噪声评价曲线的1/1倍频程声压级dB

表A NR噪声评价曲线的1/1倍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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