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2009年第9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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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税务筹划》电子版
税务筹划
2009年9期
(总第63期)
北京中恒润博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筹划前沿
企业纳税筹划的成因与风险防范分析
中小企业税负及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探析
筹划实务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战略思考
税务律师
案例解析国税发[2009]121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新变化
经典案例
新条例下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案例评析
财税实务
新旧税法下如何正确转换会计处理
技术开发费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声明:
本电子刊物仅限于专业人士研究、学习及进行税务筹划内部参考之用,请勿应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请勿因任何原由发布于网络等公众媒体渠道,由此引起的版权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筹划前沿
企业纳税筹划的成因与风险防范分析
【摘要】企业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的盈利水平,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务成本,即时产生了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国家税制本身的不完善及有意识地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发展趋向,又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了目标的实现要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纳税筹划;成因与风险防范;分析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动因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存在了有近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这种经济活动具备它产生的条件与存在的必要性。
(一)主观动因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无偿与相对固定的分配。
对纳税人来说,既不直接偿还,也不付任何代价,这就促使纳税人产生了减轻自己税负的强烈愿望。
为了使这一欲望得以实现,纳税人表现出各种不同的选择:
偷税、漏税、逃税、欠税、抗税、避税和节税。
在众多的选择中,避税与节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要受到税法的制裁;漏税必须补交。
法制较为健全和征管较为严格的国家,偷、漏税和逃税、抗税往往是十分艰难的。
因此,纳税人自然会力图寻找一种不受法律制裁的办法来减轻或免除其税负,这就是纳税筹划。
(二)客观条件
纳税筹划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
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
从原则性来说,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都以简练为原则,不能包罗一切,但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出现某些不适应的问题;从稳定性来说,税收法律制度一经制定,就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然而,社会经济生活的状况是瞬息万变的,由于情况的变化,要求税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但修改税法要有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从针对性来说,税收法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在具体运用时,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原因是纳税人之间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种种复杂的情况,这一切使避税成为可能。
这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避税的愿望。
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主要有:
1.税收的优惠政策。
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经济组织及纳税人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
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政策体系,就会使人们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边际高税率的存在。
如果税率较低甚至很低,国家取走税款对纳税人来说无关紧要,自然也就不会使纳税人绞尽脑汁去研究、实施避税。
由于税率过高,纳税人的收入中有较多的部分被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拿走,才可能引起纳税人的反感和抵制。
特别是当边际税率过高时,避税现象更容易发生。
边际税率高是指在实行累进税率制度下,税率随纳税人收入级距的增高而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也就是说多收入的增长速度抵不上多纳税的增长速度。
纳税人避税的措施。
一是在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不再工作或减少工作的努力程度,以免使再增加工作获得的收入中有较高的部分被税收拿走,这一点当纳税人收入水平处在税率变化级距临界点时十分明显;二是进行收入或利润转移,降低自己的应税收入档次,减少纳税额,高税率往往成为导致纳税人避税的加速器,纳税人不堪重负,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开辟各种减轻税负的途径。
4.税法细则与纳税事项吻合度的差异。
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国家为了保证税收的质量,致使其在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内容上越来越具体、详细。
然而,大千世界的经济事项犹如一个五彩缤纷的万花筒,税法政策与细则再详尽也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经济事项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地予以规定和限定,并不可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政府只得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调整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5.课税对象可转换性。
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
对流转额课税、对收益额课税、对行为课税、对财产课税。
由于对课税对象确定口径的不同,纳税人最终承担的纳税额也就不同。
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利润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
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成为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躲避税负的依据。
例如,国家规定财产税的税负过重,使财产所有人纳税后的收益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就会促使财产所有人出售财产而转为租入财产,进而躲避过重的纳税义务。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自有资本(权益),另一部分是借入资本(负债),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缴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利息支付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
这时,纳税人就要认真考虑,是多用自有资本好,还是多利用外借资本好。
6.征收方法上存在漏洞。
征税方法的缺失,也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如流转税它主要是在商品的流转环节上课税,故纳税人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
上述例举的纳税筹划的客观条件说明,只要国家税收法规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就会给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空间,避税就不可避免。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与实施细则不可能十全十美、没有一点瑕疵,国家只有承认它、正视它,才能争取在税法的制定与修改上的主动权,尽可能防止国家税收在合法的外衣下过多流失。
二、筹划中的两面性博弈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
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可以说,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
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
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
比如,某一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
这一纳税筹划方案虽然使得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可见,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三、筹划后的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的两面性博弈中,尽管能降低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但这仅是预测与估计。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风险与效益并存,有效控制风险是筹划目的得以达到的关键。
企业纳税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正确树立风险意识
纳税筹划一般需要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安排,由于经济环境及其他考虑变数错综复杂,且常常有些非主观所左右的事件发生,这就给纳税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因而其成功率并非是百分之百;况且,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也是一个估算值,并非绝对的数字。
因此,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
(二)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
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纳税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才能达到纳税筹划之目的。
既然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营运方式的税收规定的比较,故对与其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理解与把握,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
有了这种基础,才能进行比较与优化选择,制订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经营、筹资等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关注税法变动
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
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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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凯.美国联邦税收制度[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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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来源:
《会计之友》作者:
管友桥
中小企业税负及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探析
一、引言
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的扩大,我国所受冲击日益凸显,而长期处于经济发展前沿的长三角地区无疑站在了风口浪尖。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创造了全国五分之一强的GDP及超过三成的财政收入,长年累计吸引外资占到全国总量的35%以上。
然而多项重要经济指标显示,该地区总体经济增长出现了大幅回落的现象。
其中,上海市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为24404.97亿元,增幅比上年回落8.1个百分点;全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增幅回落10.6个百分点。
2009年一季度,上述两个指标分别较去年同期进一步下降9.9%和26.3%。
江、浙两省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从2009年一季度的情况来看,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地外贸进出口总额同比降幅均超过20%,江苏省的苏州、无锡更是高达30%以上。
在如此严峻的宏观经济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日益加大。
国家发改委调查显示,2008年上半年,全国约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
而中小企业是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在就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业一般具有投资小、技术水平要求相对较低、灵活性强的特点,可以最大限度地以劳动力代替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吸纳的就业容量较大。
国内外数据表明,中小企业单位投资容纳的劳动力和单位投资新增的劳动力,在多数领域要高出大型企业一倍以上,呈现出“小企业大就业”的格局。
据统计,我国目前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各类中小企业超过800万家,其工业产值和出口总额均占全国的60%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1976~2006年,从农村转移出的2.3亿劳动力大多数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就业。
为了帮助政府和企业尽快把握情况、积极应对危机冲击,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开展了长三角中小企业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00余份,回收问卷1121份,其中有效问卷937份。
本文以其中税收负担方面调研为基础,针对中小企业结构性税收扶持政策进行分析。
二、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现状——基于长三角中小企业的调研
(一)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总体状况
本次调查中,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最多,约占样本总数的27.11%.就行业而言,制造业类企业所占比重最大,其次是一般服务业类及商业企业。
如表1、表2所示。
调查结果显示,能够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占到样本总量的92.31%:
另有50家企业表示,由于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偶然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况,约占5.74%;还有17家企业由于经营状况急剧恶化,已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从行业分布来看,拖欠税款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外贸行业,而加工、建筑行业内拖欠税款的比例也略高于平均水平。
其中,超过半数的企业认为税收负担过重,只有不到1%的企业认为税负较轻。
从企业所有制结构来看,认为税负过重的企业主要集中于民营企业。
(二)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
除2008年起正式推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外,自2008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调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
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尽管如此,调查中仍有687家企业表示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占比高达82.37%。
从行业来看,在长三角地区,出口退税政策对制造业、外贸、研发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行业内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比例高于平均水平。
其中,外贸类企业中有27.3%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制造业中有19.4%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从所有制结构看,出口退税政策向外资及国有中小企业有所倾斜,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分别占到18.6%和14.7%,而占样本总量近2/3的民营中小企业中,只有8.1%的企业享受到出口退税优惠,比例明显偏低。
此外,各行业普遍反映,税收政策向外资企业的倾斜程度最大,而向中小企业的倾斜程度最小。
在研发类企业中,倾斜程度的差异最为显著。
(三)中小企业税负的转嫁
就中小企业的税负转嫁能力而言,调研结果显示,如税负上升,超过60%的企业认为由于产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难以提高价格,只能减少企业利润:
只有14.24%的企业表示能够通过提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从转嫁链条来看,由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市场定价能力薄弱,产品定位也不甚明确,因此,向消费者进行税负转嫁的能力并不强。
从行业角度看,企业的转嫁方式会进一步呈现差异,如表3所示。
在加工业、制造业、一般服务业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里,选择裁员或减薪的企业比例相对较高。
一旦税负提高,将对这些行业的就业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造成失业率上升。
此外,在无法进行有效转嫁的情况下,税负提高将导致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
纳税遵从度不仅与纳税人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相关,也受到税收政策及税负分配是否合理等因素影响。
三、现行中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分析
应当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减负产生了积极影响,20%,15%两档优惠税率的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税收优惠的做法,使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益。
然而企业所得税中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不够完善:
首先,缺乏对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引导。
我国目前并未采用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投资扩张的积极性。
其次,在5年的过渡期内,仍存在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的现象,民营中小企业税后利润与个人所得税重复课税的问题尚未解决。
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仍然偏高。
第三,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前期发展。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在税前扣除都有一定比例限制,有些比例已显得与时代脱节,其费用标准未能与购买力水平挂钩。
针对中小企业创办前期在上述方面支出可能较多的情况,很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在税收政策上采取了积极措施,如,韩国政府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实行“三免二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而在英国,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则缺乏支持中小企业创办的相关优惠措施,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按照销售收入百分比对其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相关政策分析
作为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举措,增值税转型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资本品在购入时一次性扣除,可避免阶梯式的重复征税,从而达到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效果。
配套措施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投资,还要受到存量资金规模、市场环境和企业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因此,此次增值税转型的实际效果不可高估。
该政策对于不同经营周期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
对于处在稳定经营期的企业,由于大规模产能扩张已经结束,受益程度并不大。
而新设立企业如果处于基建投资期,未形成销售,也不能马上享受到转型政策的优惠。
因此,中小企业中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型、技术改造型及其他处于扩张期的企业,受益效果相对显著。
相较而言,一般纳税人(多为大型企业)只对进销项抵扣后的差额缴税,增值额多则多征,无增值额则不征。
小规模纳税人(多为中小企业)按照销售额的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由于缺少抵扣链条,盈利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税负偏重。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所占比例也不容小视,现行增值税对收入低微业户起征点的规定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
对利润率微薄的个体工商户来说,目前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仍然偏低,不利于其初期积累。
(三)营业税相关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营业税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包括:
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然而,融资难已逐渐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营业税政策的融资激励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应当看到,有些地方政府已开始进行这方面探索,例如重庆市目前为鼓励对中小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再免征两年营业税。
此外,我国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单个税种的规定中,没有形成系统性制度,且大部分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多表现为临时性举措,影响了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
从总体上看,外部制度环境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仍然存在,国家扶持政策向大企业、国有企业倾斜的状况并未有实质性改变。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深化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先,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风险大的情况,应制定税收政策加以鼓励。
(1)投资损失扣除。
对中小企业从被投资公司分摊的损失,不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允许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
(2)再投资退税。
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行为,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鼓励企业再投资。
(3)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列支。
其次,对微利企业的适用税率可进行细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30万元为界限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可考虑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对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区别对待,例如,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万元的征收10%的所得税,20万元~30万元的征收20%的所得税,鼓励个人创业。
为了激励小型微利企业投资,可参照引进外资初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予以扶持,例如,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投资者按规定投资的40%予以免税等。
(二)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
可考虑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按17%的税率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增值税转型后的水平比较接近。
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可考虑将其征收率调低为2%,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在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方面,可考虑实行试生产制度。
对固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小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允许试生产一年,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此外,应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收入低微业户的起征点。
例如,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调高至3000元~6000元,销售劳务的月销售额调整为2000元~3500元,按次纳税调高到次(日)销售额200元~300元,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以降低其税收负担。
(三)有效发挥营业税的激励导向作用
税收优惠这一政策性工具不仅应指向中小企业,还应作用于为中小企业输血的金融机构,从而使税收杠杆的作用范围有效扩大。
例如,可考虑对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征营业税,以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也可实行营业税优惠。
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落后的问题,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中小企业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营业税减免。
(四)构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环境
1、建立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
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按照平等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清理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切实转变按经济成分或所有制结构享受不同税收政策的情况,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框架,并以正式法规的形式颁布。
此外,目前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的举措不够有力,应对促进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专门设置奖励办法。
在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上要坚持以创业促就业,形成开辟新岗位与促进多就业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提升征管水平,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
首先,税务机关要深入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