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评价标准0520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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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评价标准0520改

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评价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站: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编码:

形象进度:

序号

分值

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评价标准

检查依据

检查判定

1

2

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核对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扣2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核对施工单位资质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扣分,并将资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通报执法部门。

2

2

企业对项目的检查管理情况

○企业有关人员参加重要验收的情况:

基础验收、主体验收、节能分部验收、竣工验收等,发现未到位一次扣1分;

○企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的情况,发现不到位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第6.0.2条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第6.0.4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15.0.2条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检查验收会议签到记录,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未签到扣分。

3

3

质量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无公司委派书,扣2分

○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试验员、资料员)没有签署责任书,发现一人次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检查责任书签署情况,责任人员有未签的扣分

4

2

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未签认各种专项施工方案,发现一次扣1分;

○未参加基础验收、主体验收、节能验收、竣工验收等的;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第6.0.2条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第6.0.4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15.0.2条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检查验收会议签到记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签到扣分。

5

3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日常监督抽查中主要配备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试验员、资料员)未到岗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6.1.5条承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工程方面的管理人员。

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项目造价(合同)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等。

检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从业岗位要求的扣分;

监督方案中规定的检查部位未到岗扣分。

6

2

主要专业工种配证上岗情况

○未配证上岗的,发现一人次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6.3.2条持证上岗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持证上岗人员包括: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

2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人、证、岗必须相符。

3现场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佩带统一式样制作的岗位胸(吊)牌卡。

4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或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岗位证书自动失效。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检查上岗人员资格证书,不符合从业岗位要求的扣分

7

3

工程分包及分包管理情况。

○没有进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的,扣2分;

○没有按规定签署分包合同的,扣2分;

○总包单位有关人员未在分包有关资料中签字的,发现一人次扣0.5分;

○分包单位有关责任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试验员、资料员)没有签署责任书的,发现一人次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部令第124号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八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检查总、分包单位的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8

6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未建立完善的质量责任制、三检制、材料进场检验制、样板制、工序报验制、材料见证送检制、取样送检制、质量问题整改制等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的管理制度应有相应的书面资料),发现一项未建立的扣2分;

○建立的管理制度没有执行的,扣3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1.4条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材料采购、验收、储存,施工过程质量自检、互检、专检,隐蔽工程验收,以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抽查检验等各环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没有建立的管理制度或没有执行的扣分。

9

2

现场配置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图集的情况

○没有配置工程必要技术标准、规范,扣1分;

○设计选用的工程图集现场没有配备的,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1.3条施工单位应备有与所承担施工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的有效版本,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控制质量、指导施工的操作规程、工艺标准或工法等。

检查现场的标准、规范、图集,有漏项扣分。

10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情况

○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工的,扣2分

○没有相应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扣2分;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扣1分

○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发现一起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1.11条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复后执行。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1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发现一起扣1分;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一起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1.11条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复后执行。

检查发现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扣分。

12

3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洽商

○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洽商程序不符合要求组织施工的,发现一起扣1分。

○重大设计变更没有重新报审组织施工的,发现一起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检查设计修改、变更、洽商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3

6

执行工程技术标准及按图施工情况

○未按图施工的,发现一起扣2分;

○违反工程技术标准的,发现一起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时发现未按图施工、违反工程技术标准的扣分。

14

6

质量问题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发现一起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检查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扣分。

15

2

质量事故的处理及落实情况

○发生质量事故的,一起扣1分;

○没有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上报,扣2分;

○事故分析、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8.2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

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3.8.4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

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应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检查质量事故的处理及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6

6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扣6分;

○验收条件、验收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验收资料的填写、签字(签章)不完善的,发现一起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检查工程的划分、验收、填写、签字(签章)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7

3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不及时,发现一起扣0.5分;

○填写有明显错误的,发现一起扣1分;

○签字不及时、不完善的,发现一起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9.3条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并及时移交建设单位存档。

检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填写、签字(签章)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8

6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情况

○先用后检的,发现一次扣2分;

○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发现一次扣2分;

○进场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进场报验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进场检验没按要求复检的,发现一起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检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19

6

施工试验检测情况

○各种施工试验检验取样批次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检验数量、参数不符合要求,发现一起扣2分;

○没有建立试验台账的,扣2分;

○取样部位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2.7条全部条文

第3.2.1.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等功能的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试)验,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检查施工试验检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0

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部分),发现一起扣2分;

○没有按要求填写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的,发现一次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和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1

2

限制或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执行情况

○按《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检查,发现一起不符合的,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不得超范围使用《技术通告》中所列的限制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对使用这些落后技术和产品的工程项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中应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告》(一、二、三、四、五)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2

4

质量通病治理落实情况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要求检查,发现一起不符合的,扣0.5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

渝建发〔2010〕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应将建设工程是否执行《通病防治要点》列入工程监管的重要内容;凡不执行《通病防治要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2009年版)》要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3

6

样板制施工执行情况

○没有按渝建质监(2007)014号文要求,对填充隔墙、幕墙、门窗、护栏、外墙饰面材料、厨房、卫生间安装等安全和功能的重要分项推行实物样板施工的,发现一项扣2分;

○住宅工程没有实行交房样板房制度的,扣2分;

○未按确定的样板进行施工的,发现一次扣2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50-077-2009

第3.4.3条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

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明确跟样要求和验收标准后方可展开施工。

第3.6.9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的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检查工程样板和跟样情况,未做样板或未跟样的扣分。

24

10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与设计工况不一致的,扣2分;

○基坑周边超堆荷载的,扣2分;

○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的,扣2分;

○基础开挖没有考虑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的,扣2分;

○地基持力层未按规定检验的,扣2分

○桩身质量检测方法、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分;

○地下工程防水出现渗漏的,发现一点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7.1.3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第7.1.4条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第7.1.5条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4.1.5条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第5.1.6条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3.0.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4级,各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检查工程实施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5

10

砌体工程

○砌筑砂浆配合比试配,水泥的最小用量,有机塑化剂等的掺入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项不符的扣1分;

○不同种类砂浆的替代等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砌筑砂浆留置数量、养护或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项不符的扣1分;

○小砌块的产品龄期小于28天,使用断裂小砌块的,发现一项不符的扣1分;

○小砌块没有底面反砌于墙上的,扣1分;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没有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没有按规定留成斜槎,抗震拉接筋数量、埋入深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发现一项不符的扣1分;

○预制构件制作质量、安装位置、搁置长度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砌体的组砌方式、灰缝饱满度、表面平整度等存在明显缺陷的,发现一处扣1分;

○填充墙砌体的组砌方式、灰缝饱满度、表面平整度、拉接筋设置等存在明显缺陷的,发现一处扣1分;

○楼层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检查工程实施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扣分。

26

10

钢筋混凝土工程

○模板与支架无设计方案,高支模未经专家论证方案;发现一起扣2分;

○混凝土中外加剂的掺用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混凝土的配比、计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试件的取样留置数量、养护环境、标识等有不符合的,发现一起扣1分;

○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标准养护条件的,扣2分;

○同条件试件的制作、养护、评定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混凝土出现露筋、蜂窝、孔洞、烂根、夹渣、胀爆模等严重缺陷的,发现一处扣0.5分;

○钢筋代换、钢筋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钢筋加工、连接、安装以及受力钢筋的位置有不符合要求,发现一起扣1分;

○预应力钢筋张拉锚固,外露预应力钢筋的处理,锚具封闭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楼层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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