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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篇一:

20XX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作业1

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字拘(20XX)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23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XX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办人:

许XX

20XX年3月17日

二、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XX县XX乡XX村。

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XX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土堆旁,趁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

但徐XX将水端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XX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对比,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20XX年5月7日注:

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作业2

一、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字【20XX】第54号

被告人:

李X秋,女,1979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镇XX村。

农民。

被告人:

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市XX镇XX村,农民。

20XX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XX年3月刑满释放。

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蔡X江20XX年秋天与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由,提出与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

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

20XX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讲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

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X镇X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

3、法定鉴定结论。

4、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5、相关证人证言。

6、李X秋、史X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查员:

XXX

书记员:

XXX

20XX年X月X日附:

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XXX故意杀人案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中法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法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2月13日,XX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XX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许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诉讼代理人XX,被害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鉴定人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XX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司(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察阶段的供述,法定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来又窜到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

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XX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羊角锤、木工凿,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XX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20XX年4月10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法律文书作业3

一、秦X浩抢劫、强奸,鲁X成、李X抢劫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XX】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

初中文化,住XX市XX街X楼X号。

因本案于20XX年4月15日被拘留,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出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

住XX市XX街XX工厂宿舍楼X栋X号。

因本案于20XX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拘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法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5月19日作出(20XX)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XX年3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强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XX年4月10日下

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趁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XX年4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产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XX年6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二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51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杰和被告人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篇二:

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20XX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X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27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XX年8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

许XX

20XX年8月15日

第二题: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XX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

第一题: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XX]第××号

被告人:

孙××,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XX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XX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女,住××市××路××号,20XX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晚上孙××先后两次煮食。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

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

3、证词:

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现场勘查笔录。

5、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第二题: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XX]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

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2月13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

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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