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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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20XX《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

  一、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刑字拘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23岁,1994年6月11日出生于某市。

20XX年至20XX年在XX小学读书;20XX年至20XX年XX中学读初中;20XX年5月至20XX年3月在XX工厂工作,为该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123号。

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某,理如下:

  20XX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王某因工资结算事宜和江某纠结一直未果,在江某门口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门口,扬言要烧死江某,小区保安闻迅赶来并将王某制服,并从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随即江某与保安将王某扭送至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经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可以先行拘留。

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

许某

  20XX年3月16日

  二、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某,男,20X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XX县XX乡XX村。

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某的侄子,20XX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某喊徐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某家大门边的土堆旁,趁徐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某洗澡。

但徐某将水端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某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某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对比,朱某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20XX年4月20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

  一、写一份起诉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字【20XX】第54号

  被告人:

李某,女,1982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住XX市XX镇XX村,农民,汉族。

被告人:

史某,男,1986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与李某同住XX村,农民,汉族。

20XX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XX年3月刑满释放。

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史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蔡某20XX年秋天与被告人李某通奸,后李某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提出与蔡某断绝来往,遭到蔡某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

李某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某当帮凶。

  20XX年4月26日19时许,李某约蔡某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某喝下,趁被害人蔡某熟睡不起,李某伙同史某讲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某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

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某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X镇X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

3、法定鉴定结论。

  4、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5、相关证人证言。

6、李某、史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史某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XX市人民法院

  检查员:

XXX

  书记员:

XXX

  20XX年5月15日

  附:

  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刘某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9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某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散漫,经常违法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某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6月,刘某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8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4月16日,XX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42号起诉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许某及其法定代理人XX,诉讼代理人XX,被害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3月,XX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某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某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4月10日,刘某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某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朱某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某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某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司午休。

1时30分许,刘某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某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某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某,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某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候某走后,刘某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刘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某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某在侦察阶段的供述,法定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某提出被告人刘某属于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某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公司经理许某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2月10日,刘某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来又窜到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某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朱某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某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某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某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某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某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某,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某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候某走后,刘某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某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羊角锤、木工凿,印证了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某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20XX年6月1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作业3

  一、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秦X浩抢劫、强奸,鲁X成、李X抢劫案

  刑事裁定书

  【20XX】X刑终字第XX号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秦X浩,男,22岁,。

初中毕业,汉族。

住XX市XX街X楼X号。

因本案于20XX年4月15日被拘留,关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X成,男,23岁,。

初中毕业,汉族。

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

因本案于20XX年4月15日被拘留,4月17日被捕,关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法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5月19日作出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XX年3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强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XX年4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趁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XX年4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

认定的证据有:

被告人秦X

  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抢劫所得赃物、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张XX

  20XX年10月1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二、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55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91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杰和被告人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

20XX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人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原籍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XX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人孙X林在20XX年10月,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人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告孙X杰也不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

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被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6年。

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人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职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

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

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第2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朱XX人民陪审员王XX20XX年12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作业4

  一、写一份公证申请书。

  学历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郭XX,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20XX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20XX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

20XX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20XX年被评为讲师。

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20XX年,本人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

请予公证。

  申请人:

郭XX  20XX年6月20日

  附:

1.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2.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请根据下列材料,以原告委托代理人身份拟写一份代理词中的理阐述部分。

  

  代理词理阐述部分

  原、被告法定代表人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游戏机购销合同,内容合法,手续齐全,是有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期如数付清购货款,无任何违约之处。

被告逾期交货,这是违法行为。

至于被告以扣押货物为手段,胁迫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更是一种非法行为。

被告既然违约,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原告违约金XXX元。

被告提出因货物进口关税上涨,货物价格也要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

因涨价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后,与原告无关,其后果应被告承担。

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29条规定: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此可见,被告逾期交货,遇价格上涨,要求原告承担一半涨价款,是违背上述条例的,因而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被告提出“逾期交货非我方因素,而是于外商发货晚了几天,我们无能为力,这属不可抗力。

”这哪里是什么不可抗力,而是退却违约责任的一种借口。

此借口不值一驳,根本不能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外商发货晚了几天,”难道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吗?

显然不是。

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毫无共同之处。

再说外商发货晚了,被告应当找外商理论去,这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

  一、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刑字拘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王某,男,23岁,1994年6月11日出生于某市。

20XX年至20XX年在XX小学读书;20XX年至20XX年XX中学读初中;20XX年5月至20XX年3月在XX工厂工作,为该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123号。

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某,理如下:

  20XX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王某因工资结算事宜和江某纠结一直未果,在江某门口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门口,扬言要烧死江某,小区保安闻迅赶来并将王某制服,并从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随即江某与保安将王某扭送至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经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可以先行拘留。

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

许某

  20XX年3月16日

  二、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某,男,20X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XX县XX乡XX村。

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某的侄子,20XX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某喊徐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某家大门边的土堆旁,趁徐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某洗澡。

但徐某将水端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某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某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对比,朱某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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