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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索赔签证技巧汇编

 

工程索赔与签证

工程索赔与签证是当今建设市场上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和签证能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的25%。

“中标靠低标,赢利靠索赔”便是许多承包商的经验总结。

由此可见,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工作,在整个工程经营过程中显得在尤为重要,以其本身花费较小、经济效果明显而受到承包商的重视。

一、索赔及签证的基本概念

1.索赔的含义

索赔一词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2.签证的含义:

施工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3.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方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由于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质保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

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

承包商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认为只要因非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业主提出索赔,有时业主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设备未按期供货、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

有时业主未违反合同,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令、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商损失或损害的,也可以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直接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业主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商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商既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又可以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很难或不能要求经济赔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包方、发包方就额外项目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因此归纳起来索赔具有如下一些本质特征:

①索赔是要求给予补偿(赔偿)的一种权利、主张。

②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设惯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

③索赔是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要求索赔一方没有过错;

④与合同相比较,已经发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或工期损害(…);

⑤索赔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

⑥索赔是单方行为,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对立,索赔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合作的一部分,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合情、合理的行为。

许多人一听到“索赔”两字很容易联想到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双方激烈的对抗,因此往往认为应当尽可能避免索赔,担心因索赔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或感情,索赔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只要是符合有关规定、合法的或者符合有关惯例的,就应该理主动地向对方索赔。

大部分索赔都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等方式获得解决,只有在双方坚持已见而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求得解决,即使诉诸法律程序,也应当被看成是遵法守约的正当行为。

索赔的关键在于“索”,你不“索”,对方就没有任何义务主动地来“赔”,同样“索”得乏力.无力,即索赔依据不充分.证据不足.方式方法不当,也是不可能成功的,国际工程承包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不敢、不会索赔的承包商最终必然是要亏损的。

4.签证的特征

(1)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3)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5.索赔与违约责任

我们知道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还可以索赔呢?

这实质上涉及到两者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约定,而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则必然是合同所约定的。

2)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的,也可以是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而追究违约责任,必须要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事实的存在,发生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而违反合同则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

4)一定要有造成损失的结果才能提出索赔,因此索赔具有补偿性。

而合同违约不一定要造成损失结果,因为违约具有惩罚性。

5)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因业主指定分包商、供货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损失的,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等,而违反合同的行为与违约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索赔的起因

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非常多和复杂,主要有以下方面:

1.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现代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

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工作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合同则必须在工程开始前签订,它不可能对工程项目所有的问题都能作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业主在实施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决策(如:

业主指令工期提前…),这一切使得合同变更极为频繁,而合同变更必然会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

2.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诸如地质条件变化、材料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等,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使得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工程工期和费用的变化。

3.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

由于工程参与单位多(如多家单位参与施工),一个工程项目往往会有业主、总包商、工程监理、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众多单位,各方面的技术、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只要一方失误,不仅会造成自已的损失,而且会影响其他合作者,造成他人损失,从而导致索赔和争执.

4.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且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词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或者可作不同解释等问题,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从而出现索赔。

以上这些问题会随着工程的逐步开展则不断暴露出来,使工程项目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工程项目成本和工期的变化,这就是索赔形成的根源。

因此,索赔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索赔意识或合同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索赔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现代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大部分靠低标价甚至保本价中标,回旋余地较小,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往往甲、乙风险分担不公,把主要风险转嫁于承包商一方(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也非常清楚,鉴于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承包商也只好签订),稍遇条件变化,承包商即处于亏损的边缘,这必然迫使他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来减轻自己承担的风险。

因此索赔实质上是工程实施阶段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在承担工程风险比例上的合理再分配,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建筑市场上,施工索赔无论在数量.数额上呈增长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索赔的分类

由于索赔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可能发生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按索赔当事人分类,索赔可分为:

1)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

这类索赔大都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争议,也有中断或终止合同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

其内容与前一种大致相似,但大多数是分包商向总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及承包商向分包商罚款或扣留支付款等。

3)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

其内容多系商贸方面的争议,如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短缺、交货拖延、运输损坏等。

4)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的索赔。

此类索赔多系承包商受到灾害、事故或其他损害或损失,按保险单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以上两种发生在物资采购、运输及工程保险等过程中的索赔,有时也称为商务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按索赔的依据索赔可分为:

1)合同内索赔。

合同内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并可根据合同规定明确划分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同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要顺利一些。

2)合同外索赔。

合同外索赔是指索赔的内容和权利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从合同引申含义和合同适用法律或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中找到索赔的依据。

3)道义索赔。

道义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可索赔的依据或法律根据,因而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承包商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对其遭受的损失提出具有优惠性质的补偿要求即道义索赔。

道义索赔的主动权在业主手中,业主下面四种情况下,可能会同意并接受这种索赔:

第一,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第二,为了树立自己形象;第三,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第四,谋求与承包商更理解或更长久的合作。

3、按索赔目标分类

按索赔目标或要求,索赔可分为:

1)工期索赔。

即由于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拖期的,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避免违约误期罚款等。

2)费用索赔。

即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弥补经济损失。

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索赔又可分为:

1)工程延误索赔。

因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业主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理索赔。

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业主违约或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终止,承包商因蒙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流沙、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5、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按索赔处理方式,索赔可分为:

1)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

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容易,由于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双方容易达成协议,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

因此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地用此种方式来处理索赔。

2)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留待以后解决。

有的是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采用拖延办法,迟迟不作答复,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

还有的是承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采用单项索赔方式等,都有可能出现一揽子索赔。

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而且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都很困难,索赔涉及的金额往往又很大,双方都不愿或不容易作出让步,使索赔的谈判和处理都很困难。

因此综合索赔的成功率比单项索赔要低得多。

四、简要介绍费用索赔的含义及特点

1、费用索赔的含义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在非自身因素影响下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向业主提出补偿其额外费用损失的要求。

因此费用索赔应是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的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

费用索赔不应被视为承包商的意外收入,也不应被视为业主的不必要开支。

实际上,索赔费用的存在是由于建立合同时还无法确定的某些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因素导致的结果。

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一般不考虑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对报价的影响,因此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并影响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时,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合情合理的行为。

2、费用索赔的特点:

费用索赔是工程索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包商进行索赔的主要目标。

与工期索赔相比,费用索赔有以下一些特点:

1)费用索赔的成功与否及其大小事关承包商的盈亏,也影响业主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因而费用索赔常常是最困难、也是双方分歧最大的索赔。

特别是对于发生亏损或接近亏损的承包商和财务状况不佳的业主,情况更是如此。

2)索赔费用的计算错综复杂,不仅要依据合同条款与合同规定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而且还可能要依据承包商投标时采用的计算基础和方法,以及承包商的历史资料等。

索赔费用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也没有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计算方法,因此索赔费用的确定及认可是费用索赔中一项困难的工作。

3)在工程实践中,常常是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承包商成本的增加或工期延长、工期加速的发生时间及其原因也常常相互交织在一起,很难清楚、准确地划分开,尤其是对于一揽子综合索赔。

对于像生产率降低损失及工程延误引起的承包商利润和总部管理费损失等费用的确定,很难准确计算出来,双方往往有很大的分歧(邹四工程#7机组建筑安装合同工期为32个月,业主为使#7机组早日投产发电,要求将原合同工期提前8个月…)。

五、反索赔的基本概念

1、反索赔的含义

反索赔(CountClaim),顾名思义就是反驳、反击或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

对于反索赔的含义一般有两种理解:

第一,认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即为索赔,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补偿要求则认为是反索赔;第二,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对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反驳、反击则认为是反索赔。

本书采用后者对反索赔的理解。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合同一方提出索赔,合同另一方面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和索赔文件,可能会有如下三种选择:

1)全部认可对方的索赔,包括索赔值数额;

2)全部否决对方的索赔;

3)部分否决对方的索赔。

如果对方提出的索赔依据充分,证据确凿,计算合理,另一方应实事求是地认可对方的索赔要求,赔偿或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或损害,反之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合同)为准绳,反驳、拒绝对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这就是反索赔。

2、索赔与反索赔之辩证关系

索赔表现为当事人自觉地将索赔管理作为工程及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专门机构认真研究索赔方法,总结索赔经验,不断提高索赔成功率。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能仔细分析合同缺陷,主动寻找索赔机会,为己方争取应得的利益;而反索赔在索赔管理策略上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不给对方留下可以索赔的漏洞,使对方找不到索赔机会。

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合理、责任明确的合同条款,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避免己方违约。

在索赔解决过程中表现为,当对方提出索赔时,对其索赔理由予以反驳,对其索赔证据进行质疑,指出其索赔计算的问题,以达到尽量减少索赔额度,甚至完全否定对方索赔要求的目的。

因此,完整的索赔管理应该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两个方面,两者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通过索赔可以追索损失,获得合理经济补偿,而通过反索赔则可以防止损失发生,保证工程项目的经济利益。

如果把索赔比作进攻,那么反索赔就是防御,没有积极的进攻,就没有有效的防御;同样,没有积极的防御,也就没有有效的进攻。

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提出索赔,一般都会遇到对方的反索赔,对方不可能立即予以认可,索赔和反索赔都不太可能一次成功,合同当事人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因此,反索赔也是双向的。

例如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而业主则反索赔;同时业主又可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承包商则必须反索赔。

索赔与反索赔之间的关系有时是错综复杂的。

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对于干扰事件常常双方都负有责任,所以索赔中有反索赔,反索赔中又有索赔。

业主或承包商不仅要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反驳,而且要反驳对方对己方索赔的反驳。

3、反索赔的作用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都在进行合同管理,都在寻找索赔机会。

干扰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都企图想推卸自己的合同责任,并向对方提出索赔。

因此不能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同样会蒙受经济损失,反索赔与索赔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减少或预防损失的发生。

由于合同双方利益不一致,索赔与反索赔又是一对矛盾,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合理的反索赔,就意味着对方索赔获得成功,则必须满足对方的索赔要求,支付赔偿费用或满足对方延长工期、免于承担误期违约责任等要求。

因此有效的反索赔可以预防损失的发生,即使不能全部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也可能减少对方的索赔值,保护自己正当的经济利益。

2)一次有效的反索赔不仅会鼓舞工程管理人员的信心和勇气,有利于整个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也会影响对方的索赔工作,使对方的索赔工作受到合理的“打击”。

相反地,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反索赔,则是对对方索赔工作的默认,会使对方索赔人员的“胆量”越来越大,被索赔者会在心理上处于劣势,处于被动挨打地位,丧失工作中的主动权。

3)做好反索赔工作不仅可以全部或部分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使自己免于损失,而且可以从中重新发现索赔机会,找到向对方索赔的理由,有利于自己摆脱被动局面,变守为攻,能达到更好的反索赔效果,并为自己索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帮助。

4)反索赔工作与索赔一样,也要进行合同分析,失态调查,责任分析,审查对方索赔报告等项工作,既要有反击对方的合同依据,又要有事实证据,因此离开了企业平时良好的基础管理工作,反索赔同样也是不能成功的。

因此有效的反索赔有赖于企业科学、严格的基础管理;反之,正确开展反索赔工作,也会促进和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的水平。

六、常见的导致工程签证的原因有:

 

(一)工程设计的变更; 

(二)施工条件的变化; 

(三)工程进度中发生的情况,如临时停水停电,导致停工; 

(四)为了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如将合同中约定的“合格”提高到某一创优标准; 

(五)业主代表或工程师发出的书面或口头的指令;  

(六)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本身以外的投入; 

其他原因,如未能预见的一些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

七、常见的导致工程索赔的原因有: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干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

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部;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项目经理部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项目经理部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 

2、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的索赔机会:

 

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2、 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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