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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奴隶制度doc

西周的奴隶制度

xx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

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

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

介绍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

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

《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

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

“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

《周礼·质人》说: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其中“人民”,注云:

“奴婢也。

”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

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

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

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

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

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

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

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延伸阅读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

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璠、张广志等学者。

1979年,黄现璠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

文中指出:

“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

文章发表后,得到xx等人的支持。

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

”...1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

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

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璠、xx、xx等...”张广志:

《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xx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

....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

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国成立,才从法律上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人要处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

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人卖为奴隶。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

清代于雍正年间废止奴隶制。

xx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

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

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

介绍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

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

《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

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

“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

《周礼·质人》说: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其中“人民”,注云:

“奴婢也。

”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

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

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

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

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

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

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

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延伸阅读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

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璠、张广志等学者。

1979年,黄现璠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

文中指出:

“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

文章发表后,得到xx等人的支持。

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

”...1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

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

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璠、xx、xx等...”张广志:

《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xx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

....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

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国成立,才从法律上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人要处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

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人卖为奴隶。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

清代于雍正年间废止奴隶制。

xx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

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

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

介绍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

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

《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

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

“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

《周礼·质人》说: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其中“人民”,注云:

“奴婢也。

”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

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

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

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

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

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

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

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延伸阅读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

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璠、张广志等学者。

1979年,黄现璠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

文中指出:

“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

文章发表后,得到xx等人的支持。

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

”...1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

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

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璠、xx、xx等...”张广志:

《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xx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

....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

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国成立,才从法律上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人要处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

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人卖为奴隶。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

清代于雍正年间废止奴隶制。

xx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

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

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

介绍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

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

《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

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

“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

《周礼·质人》说: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其中“人民”,注云:

“奴婢也。

”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

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

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

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

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

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

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

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延伸阅读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

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璠、张广志等学者。

1979年,黄现璠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

文中指出:

“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

文章发表后,得到xx等人的支持。

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

”...1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

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

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璠、xx、xx等...”张广志:

《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xx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

....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

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国成立,才从法律上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人要处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

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人卖为奴隶。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

清代于雍正年间废止奴隶制。

xx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

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

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

介绍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

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

《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

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

“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

《周礼·质人》说: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其中“人民”,注云:

“奴婢也。

”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

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

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

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

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

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

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

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延伸阅读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

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璠、张广志等学者。

1979年,黄现璠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

文中指出:

“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

文章发表后,得到xx等人的支持。

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

”...1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

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

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璠、xx、xx等...”张广志:

《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xx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

....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

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国成立,才从法律上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人要处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

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人卖为奴隶。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以官奴盛行。

清代于雍正年间废止奴隶制。

xx

奴隶制,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

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

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

介绍

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

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

《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

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

“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

《周礼·质人》说: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其中“人民”,注云:

“奴婢也。

”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

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

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

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

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

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

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

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延伸阅读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

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璠、张广志等学者。

1979年,黄现璠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

文中指出:

“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

文章发表后,得到xx等人的支持。

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

”...1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

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

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璠、xx、xx等...”张广志:

《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xx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

....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

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中国的奴隶有很多种类,成因也很不相同,总的趋势是从周朝开始,奴隶的人身依附关系一直在削弱,但是一直到民国成立,才从法律上消除了奴隶的存在。

夏、商、周、秦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俘虏的平民成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汉朝,奴隶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土地兼并而形成的私属,另外东汉末年,人民为躲避战乱,投靠大庄园主,也成为私属。

汉唐时期,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良贱之分,如部曲奴隶的一种殴伤良人要处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论、部曲无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钱赎免。

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没为官奴。

宋朝以前,长期受雇于人的,其地位低于良人,也是奴隶的一种。

宋朝开始,因雇佣关系形成的主仆关系不再视同于良贱关系。

但实际上,私属奴隶的现象大量存在,不过在法律上禁绝了私属奴隶、也不允许将良人卖为奴隶。

元代,由于蒙古族本身实行奴隶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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