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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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手册

 

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手册

(仅供参考)

 

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编

2010.03

 

前言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业基础设施和保障,多年来我省坚持不懈大力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提高全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

自2009年始,国家启动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我省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得到了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为建好、管好、用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针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面广量大、基层技术力量相对不足的现状,为有效的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建设一流精品工程,确保工程实现良性运行,保障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健康发展,我们按照水利部规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范围,参照涉及堰坝建设、泵站建设、机井、灌溉排水、节水灌溉、排水等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着高质量、高标准的原则,在依据上述规范不降低工程建设、管理标准的前提下,编制本技术手册。

本手册由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唐传义、赵琳、孙福华,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吕宁江、杜贞栋、李其光等同志编写,山东省水利厅副总工周玉印、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原总工李龙昌、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韩伟研究员进行了审核,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表示真挚的谢意!

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涉及面广,本技术手册的内容不可能完全满足和覆盖实际工程建设需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技术标准和规范也会不断更新,实际工作中除本手册外,可按照涉及的相关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同时由于时间比较紧,本手册中难免有欠妥和不足之处,敬请使用单位和人员批评指正,并将你们的意见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以便今后更好地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山东省水利厅农水处

2010年3月

 

目录

1总则1

2工程等级2

3技术标准3

3.1防洪标准3

3.2灌溉标准

3

3.3排水标准4

4小型水源工程5

4.1总体要求5

4.2塘坝5

4.3小型引水堰闸7

4.4小型灌排泵站8

4.5风力提水工程11

4.6小型蓄水工程15

4.7机井18

5小型灌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与排水工程23

5.1灌溉渠道系统23

5.2渠道防渗衬砌27

5.3田间排水工程31

6灌排建筑物36

6.1一般规定36

6.2水闸37

6.3渡槽39

6.4倒虹吸40

6.5涵洞41

6.6跌水与陡坡42

6.7量水设施43

7灌区田间工程45

7.1灌区田间工程设计45

7.2灌水沟畦与格田45

7.3田间渠道与排水沟47

7.4田间道路与林带47

8高效节水灌溉工程48

8.1节水灌溉面积认定48

8.2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规划53

8.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水源54

8.4农田管道输水灌溉工程54

8.5喷灌工程58

8.6微灌工程61

9雨水集蓄利用灌溉工程62

9.1雨水集蓄利用灌溉62

9.2雨水集蓄利用灌溉供水标准的确定63

9.3雨水集蓄利用灌溉工程规模64

9.4工程布置与规划设计65

9.5工程管理67

附录68

1总则

1.0.1为保证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做到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使用方便及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特编制本技术手册。

1.0.2本技术手册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范围包括:

(1)小型水源工程:

水源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2)小型灌溉排水工程: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3)小型排水工程:

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本范围以外的应参照相应规范,特殊用途时应进行专门的技术论证和试验研究。

1.0.3承担山东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水利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证书,水利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利施工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1.0.4山东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选用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与设备。

1.0.5山东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或更新改造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明晰产权并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建管并重,实行用水户参与管理。

1.0.6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本技术手册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工程等级

2.0.1根据《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的有关规定:

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等别为V等,水工建筑物级别为5级。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工程级别为5级,灌排建筑物为5级。

2.0.2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等工程中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采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5级主要建筑物;5级的高填方灌排沟渠、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差水闸、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其级别提高到4级。

2.0.4在防洪堤、挡潮堤上修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挡潮堤的级别。

2.0.5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3技术标准

3.1防洪标准

3.1.1塘坝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按表3.1.1确定。

表3.1.1塘坝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项目

防洪标准(重现期a)

山区、

丘陵区

设计

30~20

校核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200~100

土石坝、堆石坝

300~200

平原、

滨海区

设计

10

校核

50~20

3.1.2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kw)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根据《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中表3.1.1之规定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中表3.4.3之规定,按表3.1.2确定。

表3.1.2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小型排水泵站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项目

防洪标准(重现期a)

设计

10

校核

引水堰闸

30~20

泵站

20

3.1.3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工程的灌排建筑物、灌溉渠道的防洪标准为10a一遇。

3.1.4灌区内必须修建的排洪沟(撇洪沟),其防洪标准可根据排洪流量的大小,按重现期5~10a确定。

3.2灌溉标准

3.2.1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设计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3.2.2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区规模、灌水方法及经济效益等因素,参照表3.2.2确定。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节水改造工程应与大、中型灌区的灌溉设计保证率一致。

表3.2.2灌溉设计保证率

灌水方法

作物种类

灌溉设计保证率(%)

地面灌溉

以旱作为主

50~75

以水稻为主

70~80

喷灌、微灌

各类作物

85~95

注:

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小值。

3.2.3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拟定作物灌溉制度时应考虑冲洗定额;缺水地区拟定作物灌溉制度时宜考虑进行非充分灌溉。

3.2.4应采取措施提高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使其设计值不低于表3.2.4所列数值。

表3.2.4渠系水利用系数

灌区面积(万亩)

>30

1~30

<1

渠系水利用系数

0.55

0.65

0.75

3.2.5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6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0;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7灌溉水利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不应低于0.80;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3.3排水标准

3.3.1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5~10a,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工程与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设计一致。

3.3.2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

旱作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淹水深。

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工程与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设计一致。

4小型水源工程

4.1总体要求

4.1.1小型水源工程主要是塘坝、小型引水堰闸、小型泵站、风力提水、小型蓄水工程、机井工程等。

4.1.2灌溉用水应以保持河、沟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适宜水位,维持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为原则。

4.1.3塘坝、坑塘、渠、沟等水域岸边应保持天然植被,种植有经济价值并对水源有良好保护效果的乔木、灌木,建立水源保护区。

4.1.4生活饮用水与灌溉用水同用一个水源时,水源区不得有污染源存在。

4.1.5有污染源的地区,灌区取水工程应建在污染源上游,并应控制其取水量。

4.1.6开采具有多个含水层的地下水时,必须封闭水质不符合灌溉要求的含水层。

不得开采已被污染的潜水或承压水。

4.1.7地下水已过量开采的地区,有条件时应利用天然洼地、坑、塘、渠、沟或筑坝、建闸蓄水,进行渗水回补。

回补后的地下水水质不应劣于回补前,地下水位埋深不宜小于2m。

4.1.8塘坝、小型引水堰闸、小型泵站、风力提水、小型蓄水工程、机井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要发挥民办公助的有效机制,推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地推行运行管护机制,落实产权和管护主体。

4.1.9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机制,新建工程从建设之初到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移交,均有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在水利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的指导、协调下,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体,从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均有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最终产权移交给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农民用水户协会对工程进行使用、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

4.2塘坝

4.2.1塘坝坝型一般采用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坝、浆砌石坝等型式。

4.2.2塘坝设计除参照本手册外,应符合《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05),《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0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98),《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00)等要求。

4.2.3塘坝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资源的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2.4塘坝型式应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选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工程形式,要考虑生态和美观效果。

4.2.5塘坝取水可采用卧管式取水设施,也可采用泵站取水方式。

4.2.6坝顶有生产交通要求时,坝顶路面宽不低于4m,上游侧设置栏杆或防浪墙;无生产交通要求的,坝顶路面宽不低于1.5m,上游侧设置栏杆或防浪墙。

栏杆高度1.3m,要求美观结实、坚固;防浪墙要求采用浆砌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并设置伸缩缝。

浆砌石防浪墙采用料石浆砌,高1.3m,厚度0.4m,料石帽石压顶,料石帽石单块尺寸可采用长0.8m、宽0.6m、厚0.3m;钢筋混凝土防浪墙高1.3m,厚度可采用0.25~0.35m。

4.2.7塘坝大坝采用碾压式土石坝型式时,上游坝坡采取砌石或混凝土板护砌,下游采取草皮或混凝土梁格草皮护坡,排水设施应完善。

4.2.8塘坝建设要求大坝、溢洪道(必要时配置闸门)、放水洞或提水设施、坝后排水、安全检测设施配套齐全;库容大于5万m3塘坝,需配备无人值守信息化监控与自动控制系统,以自动控制溢洪闸和放水洞闸门,保护塘坝安全。

4.2.9塘坝大坝采用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型时,要求坝面光滑、美观,水力条件好、坝体稳定性好。

4.2.10为体现景观水利、生态水利,塘坝大坝、溢洪道(必要时配置闸门)、放水洞或提水设施等需美观大方、园林化、景观化,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力求人水和谐。

4.2.11塘坝竣工验收后,要落实管护主体,位置重要、防洪标准高的、跨行政边界的、库容大于5万m3塘坝,可将产权移交给当地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水利站管理;一般塘坝可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产权移交农民用水户协会,并负责运行管理。

4.3小型引水堰闸

4.3.1渠首引水工程设计应根据河(湖)水位、河(湖)岸地形、地质条件和灌溉对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无坝引水或有坝(闸)引水方式。

4.3.2无坝引水渠首引水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湖枯水期水位应能满足引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2)应避免靠近支流汇流处。

(3)位于河岸较坚实、河槽较稳定、断面较匀称的顺直河段或位于主流靠岸、河道冲淤变化幅度较小的弯道段凹岸顶点下游处。

(4)在弯道段河势不稳定的情况下,可根据高、中、低水位时不同弯曲半径所形成的弯道形态,采取必要的防洪护岸措施。

4.3.3无坝引水渠首的引水比宜小于50%,多泥沙河流上无坝引水的引水比宜小于30%。

4.3.4无坝引水渠首的引水角宜取30o~60o,引水口前沿宽度不宜小于进水口宽度的2倍。

4.3.5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闸前设计水位,应取河、湖历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进行频率分析,选取相应于灌溉设计保证率的水位作为闸前设计水位,也可取河、湖多年灌溉期枯水位的平均值作为闸前设计水位。

4.3.6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设计流量,应取历年灌溉期最大灌溉流量进行频率分析,选取相应于灌溉设计保证率的流量作为进水闸设计流量,也可取设计代表年的最大灌溉流量作为进水闸的设计流量。

4.3.7采取侧面引水、正面排沙的有坝(闸)引水渠首,其进水闸应位于溢流坝一端或两端的河岸上,冲沙闸宜紧靠进水闸布置。

在多泥沙河流上,还应在进水闸前设置拦沙坎;在冲沙闸前设置有导流墙分隔的沉沙槽,并在闸后设置冲沙槽。

4.3.8侧面引水、正面排沙的有坝(闸)引水渠首进水闸宜采用锐角进水方式,其前缘线宜与溢流坝坝轴延长线呈70o~75o夹角;进水闸前的拦沙坎断面宜为倒“L”形,坎顶高程宜比设计水位时的河床平均高程高0.5~1.0m;冲沙闸前的沉沙槽长度宜为进水闸宽度的1.3倍或比进水闸宽度长5~10m,其两侧导流墙的顶部高程宜高出溢流坝坝顶0.5m;冲沙槽槽底坡降宜大于渠首所在河段河道底部平均坡降。

4.3.9有坝(闸)引水渠首位于河道狭窄、河岸较陡的山区河流,可采取隧洞引水方式。

进水闸可设在隧洞进口处。

在多泥沙河流上,也可在隧洞出口后设置沉沙槽,其末端可按正面引水、侧面排沙的方式布置进水闸和冲沙闸。

4.3.10有坝(闸)引水渠首位于山区多泥沙河流、且要求引水流量较大时,可利用河势和有利地形采取人工弯道引水方式。

人工弯道宜布置在引水渠首段,其中心线宜与河道上泄洪闸的中心线成40o~45o夹角;弯道的曲率半径可取水面宽度的5~6倍,长度不宜小于弯道曲率半径的1~1.4倍,弯道底部坡降宜缓于河道底部平均坡降。

在弯道末端可按正面引水、侧面排沙的方式布置进水闸和冲沙闸。

冲沙闸中心线宜与进水闸中心线呈35o~45o夹角。

4.3.11有坝(闸)引水渠首位于大粒径推移质较多、水面比降较陡的山区河流时,可采取在溢流堰堰顶设底栏栅引水方式。

溢流堰堰顶高程宜高于河床多年平均高程的1.0~1.5m,底栏栅坡度宜取1/10~1/5。

4.3.12小型引水堰闸竣工验收后,要落实管护主体,位置重要、防洪标准高的、跨行政边界的小型引水堰闸,可将产权移交给当地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水利站管理;一般小型引水堰闸可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产权移交农民用水户协会,并负责运行管理。

4.4小型灌排泵站

4.4.1小型灌排泵站指装机功率小于1000kw的灌溉泵站、排水泵站、灌排结合泵站。

小型灌排泵站设计除参照本手册外,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泵站更新改造技术规范》(GB/T50510-2009)的要求。

4.4.2泵站选用的主泵应能满足设计扬程与设计流量的要求;在加权平均扬程下,水泵应在高效区运行,并具有良好的抗汽蚀性能;在最大扬程与最小扬程下,水泵应能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产生汽蚀和动力机过载。

选用的水泵允许采用改变转速、车削叶轮和调整叶片安放角等调节运行工况的措施。

4.4.3小型灌排泵站选用的主泵台数按流量大小宜取3~9台,根据泵站的重要性可设1~2台备用泵。

4.4.4泵站动力机应首先采用电动机。

对电源紧缺且非经常运行的泵站,可采用柴油机,但必须设置能储存燃料油的储油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宜利用水力、风力或其它能源作为泵站动力源。

4.4.5泵站选用的动力机与水泵应配套合理。

动力机功率备用系数,电动机可采用1.05~1.3,柴油机可采用1.15~1.5。

如选用电动机,应对其启动特性进行校验。

4.4.6净扬程高于3m的轴流泵站与混流泵站,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70%;净扬程低于3m的轴流泵站,其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0%。

离心泵站的装置效率,抽取清水时,不宜低于65%;抽取多泥沙水流时,不宜低于60%。

4.4.7从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站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动力源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防洪、防冲、防淤和防污要求。

取水口应选在主流稳定靠岸、能保证取水的河段。

取水建筑物设计应考虑河床变化的影响,并与河道整治工程相适应。

4.4.8从多泥沙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应采取防沙、沉沙、排沙和抗磨蚀等措施,控制过泵水流挟沙量不超过7%。

4.4.9高扬程提水灌溉工程,应根据灌区地形、分区、提蓄结合等因素确定一级或多级设站。

多级设站时,可结合行政区划与管理要求等,按整个提水灌溉工程动力机装机功率最小的原则确定各级站址。

4.4.10排水泵站的布局,应根据自排与提排、排除涝水与降低地下水位、排水与灌溉相结合,以及现有和计划兴建的灌排渠系布置的要求,因地制宜选用集中或分散建站、一级或多级排水的方式。

排水泵站出水口不宜选在迎溜、岸崩、河床不稳定或淤积严重的河段。

4.4.11有部分自排条件的排水泵站,宜与排水闸合建。

4.4.12灌排结合泵站站址,应根据外水内引和内水外排的要求确定,总体布置应紧凑合理,配套涵闸的过流能力必须与泵站抽水能力相适应。

4.4.13灌溉泵站的泵房位置以及引渠和出水管道的长度,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流、泥沙等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引水式布置应在引渠首部设进水闸,岸边式布置宜使进水建筑物前缘与岸边齐平或稍向水源凸出。

4.4.14泵房结构布置必须满足泵房内机电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并应符合通风、采光、防火、防噪声的规定。

4.4.15泵房应选择在岩土坚实和抗渗性能良好的天然地基上。

泵房地基岩土各项物理力学性能指标较差,且工程结构又难以协调适应时,可采用桩基、沉井基础或其它人工地基。

4.4.16泵站前池或进水池应设置拦污栅,必要时应设防涡设施。

前池水流平面扩散角不应大于40o,向主泵进水口倾斜的底坡不宜陡于1:

4;进水池流速不宜超过0.5m/s,超过其秒换水系数不应小于30。

4.4.17进水管道内不得吸入空气和形成气囊。

管道应不断向主泵方向上升,且坡度不小于0.005,管口应有足够的淹没深度。

管道接头应密封。

4.3.18进水管道的直径应根据管内允许流速确定:

管径为300~500mm时,管内允许流速可取1.0~1.5m/s;管径为500~800mm时,可取1.5~2.0m/s;管径大于800mm时,可取2.0m/s。

进水管道直径不得小于水泵的进水接管或水泵进口直径。

4.4.19出水管道的出口上缘应淹没在出水池最低运行水位以下0.1~0.2m,末端应安装拍门或快速闸门。

虹吸式出水流道顶部应设置真空破坏阀。

4.4.20进、出水流道的设计应使流速和压力沿程分布均匀变化。

在各种工况下进水流道内不得产生涡带。

进水流道的进口流速宜取0.8~1.0m/s,出水流道的出口流速宜取1.0~1.5m/s。

4.4.21出水池与输水渠道的联接应采用渐变段,渐变段的平面收缩角不宜大于40o。

出水池流速不应大于2.0m/s,且不允许出现水跃。

4.4.22高扬程、长管道的灌溉泵站,应对压力管道进行水锤计算。

计算项目应包括:

水泵启动时产生的启动水锤、关闭阀门时产生的关阀水锤和停泵时产生的停泵水锤。

必要时应设置水锤防护设施。

4.4.23自动调压喷灌泵站的主泵,应选择高效区较宽、能覆盖泵站设计调压范围、并能实现流量搭接的同型号离心泵。

主泵台数宜取2~6台。

若无法由同型号泵实现流量搭接时,也可选用1~2台流量较小的泵。

调压泵配套电动机应允许频繁启动。

4.4.24要建设园林式的泵站管理区,办理确权划界,建立管理区。

泵站厂房、管理用房要美观大方,厂区配电、管理、生活、休闲设施齐全,建设生态园林站区。

4.4.25小型灌排泵站竣工验收后,要落实管护主体,位置重要、防洪标准高的、跨行政边界的小型灌排泵站,可将产权移交给当地镇政府,由当地乡镇水利站管理;一般小型灌排泵站可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产权移交农民用水户协会,并负责运行管理;只具有独立排水功能、公益性的泵站,由县水利局成立专门水管单位或移交当地乡镇政府管理。

4.5风力提水工程

4.5.1风力提水工程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功率0.1~20kw,总功率500kw以下的风力提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管理。

4.5.2风力提水工程除参照本手册外,应符合《风力提水工程技术规程》SL343-2006的要求。

4.5.3风力提水工程的规模分类:

(1)风力提水站:

装机功率不大于1kw为微型泵站,大于1kw、不大于10kw为小型泵站,大于10kw、不大于20kw为中型泵站,大于20kw的为大型泵站。

(2)风力提水田:

总装机功率不大于100kw的为小型风力提水田,大于l00kw、不大于500kw的为中型风力提水田,大于500kw的为大型风力提水田。

4.5.4风力提水工程宜由以下部分组成:

风力机、风力机基础、控制系统、取水建筑物、水泵、输水管线(或渠道)、蓄水池、用水终端(或排水口)、必要的房舍及安全防护网。

 

图4.5.4风力提水系统示意图

 1一水源;2一水泵;3一风力机;4一上游输水管线;5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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