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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基础知识教材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特殊的社会规和技术规。

其中的社会规是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技术规则是用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代表“国家意志”。

二、法律的优秀品质

法律具备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秀品质主要有:

1.法律的公正性。

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人们都诉求着矛盾的公正解决、秩序的公正建立和经济活动的公正保护。

2.法律的权威性:

是指法律执行的强制性和不容挑战性。

3.法律的公开性。

4.法律的明确性。

是指法律调控的围、程度、时间、后果、性质、界限和实施条件给予明确的规定。

5.法律的一致性。

在法律发挥作用时,具有效力的一致性、使用对象的一致性以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6.法律的稳定性。

法律已经制定并发生效力,就要稳定连续地发生效力,不因社会情势不同和时间差异而经常改变。

7.法律的文明性。

法律以公正为灵魂,以权威为后盾。

但它不是任意的暴力,而是以严格的程序、公众普遍认可的方式和法定的惩治手段来实施权威。

8.法律的理性。

是指法律的道理。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以遵循客观规律为基础,提倡尊重事实,以理服人,依法办事,排除见和偏见,排除情感和利益左右,体现人性和正义。

综观人类历史,法律是公正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一、环境的概念

(一)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般的“环境”的概念:

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等构成的总体,是一个相对概念。

(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

主要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是人类生存的环境,称为人类环境,即环绕于人类周围,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又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三)环境法中作为保护对象的“环境”的概念: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种定义方式克服了只有抽象概念或只有列举两种定义方式的不足.并在概括性表述之后的列举性规定中加上“等”字,以表示法律对环境的保护围并不仅限于这些列举的容。

这一“环境”的概念在质的规定方面与环境科学研究的“环境”概念是一致的,但在围的规定上,两者是不同的。

主要表现在:

1.环境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来对待的,其概念和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不能用环境科学中的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等抽象的、概括的概念。

2.作为环境法律所保护的环境,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之外,还必须是人类的活动和行为所能影响、调控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3.人类环境的结构组成具有相关性。

法律把人类环境作为保护的客体,就是要保护环境质的状态(即保护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而对于某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的保护,是以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情况来决定取舍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绝对地加以保护。

4.某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当它们存在于自然环境中,作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时,环境法律就把它们作为保护的客体;当它们脱离自然界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它们就不再是环境法所保护的客体。

(四)环境的分类1.依据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分类,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类。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白然要素的不同分类,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海洋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生态环境、声环境等。

3.依据环境的功能分类,可分为农业环境、工业环境、交通环境、生产环境、生活环境、旅游环境、学习环境等。

4.依据是否为人类居住区分类,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

二、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1)概述: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质量恶化或生态系统失调,以与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不仅在各个国家不同.就是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也不完全一样。

但实质是一样的,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不协调。

分类如下,产生的原因:

可将其分为原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危害后果:

可将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2)产生与发展:

原始捕猎阶段。

这一阶段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人类的自然增长,无知而乱采滥捕,或因用火不慎,使大片草地、森林被毁,破坏了生物资源引起饥荒。

农牧业阶段。

包括人类进入农牧业社会以后至18世纪60年代产业革命以前。

在这一阶段,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大,这一时期发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大量开垦土地,破坏天然植被,导致森林严重破坏,草地退化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使局部地区的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有些至今也未恢复。

二是城市开始出现。

现代工业阶段。

包括自18世纪60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开始至今。

随着工业不断集中和扩大,城市化迅速加快,世界人口膨胀,能源和资源的消费量急剧增加。

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和严重的生态破坏。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重大问题之一。

(3)当今世界环境问题:

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

(1)环境保护定义: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管理、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与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2)容:

可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保护环境包括保护野外休养和娱乐场所,保护自然界中的学术研究对象,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维护环境的自净能力,确保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库的发展,保持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等。

保护自然资源,即合理开发利用第二,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即积极防治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和噪声、振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基策是确定一个国家发展方向的立国之策

(1)环境保护是自然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2)严峻的环境状况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策。

人口众多、人均自然资源贫乏.环境压力大。

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环境污染严重。

(3)环境保护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

4已采取的环境保护行动:

1972人类环境会议,1987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里约宣言,2002约翰斯堡宣言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的总称。

其中包含三种主要含义:

1.环境法的属性。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这是构成法律属性的基本特征之一,具有权威性。

这一特征就使之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区别开来。

2.环境法的目的。

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3.环境法调控的关系。

环境法所调控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特定领域,

特点

(一)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

1.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代表“国家意志”。

2.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

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任务的行为规则。

4.?

具有规性、概括性和约束力。

(二)环境法独有的特征1.综合性。

环境法所保护的对象和围,2.技术性。

环境法还包括了大量的工程技术规、操作规程、环境标准、工艺技术指标等多类技术容。

因此,环境法是一种技术性极强的法律种类。

3.社会性。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污染已没有国界限制,因此,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个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所以各个国家的环境法律容有着很大的相似性。

(一)环境法的目的。

包括两项:

1.保障人体健康。

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法的任务1.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人类生存环境,保护人体健康。

3.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其中,第一项任务是环境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是环境法的根本任务,是环境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三项任务则是完成前两项任务的保证。

三项任务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在联系。

(一)环境法的作用1环境法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保障;2环境法是同一切环境行为做斗争的武器;3环境法是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4环境法是维护国家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1)许多环境污染迁移扩散的围相当广泛,往往污染的不只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而是造成跨国界污染。

(2)防止发达国家的公害输出和污染转嫁。

环境法的适用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也称环境法的效力。

包括地域的、人的和时间的。

1.对地域的适用围:

指环境法在哪些地域围发生效力,也称空间效力。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由国务院颁布与批准颁发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命令、办法等,在全国围具有法律效力。

(2)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宪法和环境法颁布的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等,在其管辖围生效。

(3)法律的容不同其地域适用围也不同,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条规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我国环境保护法适用于环境法律生效领域的所有人(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

根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我国公民(包括法人)在我国境实施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一律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根据宪法规定,即在我国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法人),一律适用中国环境保护法;对于在我国管辖围以外造成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外国人,则是根据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原则,有条件的适用我国的环境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或破坏我国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者,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指环境保护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与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与力的问题。

(1)环境保护法生效的时间。

①自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②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③在法律条文中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的,则一般以颁布之日为生效的时间。

(2)环境保护法的失效时间。

①确认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失效;②经修订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相应的旧法律同时废止;③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便自行失效;④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命令,宣布之日起失效。

(3)环境法的溯与力问题。

即环境保护法有无溯与既住的效力问题,在新的环境法律法规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促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环境法采取不溯与既往的原则

一、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组织和国家享有良好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在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上,113个国家和1300多名各个国际机构的代表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规定: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幸福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人类环境的责任”。

这标志着环境权已经成为被世界所接受的普遍性的法律概念。

二、环境权的特征

环境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具有许多特征:

1.环境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环境权的对象具有确定性。

环境权的对象是人类环境的整体,可分为两大类:

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3.环境权的容具有丰富性。

环境权的容包括身心方面和经济方面两类:

4.环境权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5.环境权和环境义务紧密结合。

环境主体在享受和利用环境的同时,也承担了不对他人所享有和利用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

三、环境权的容

环境权的容包括公民的环境权、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环境权与国家的环境权。

(一)公民的环境权

公民的环境权:

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容:

1.日照权。

2.通风权。

3.安宁权。

4.清洁空气权。

5.清洁水权。

6.观赏权。

(二)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环境权

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环境权是指法人与其他组织拥有适宜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包括下列容:

1.享有对良好环境进行无害使用的权利。

2.依法排放其废物的权利。

3.享有清洁适宜的生产劳动环境的权利。

(三)国家的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根据宪法的授权而拥有的保障全体公民的环境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是一种委托代管权,同时也是国家对环境进行保护的职责和义务。

包括下列容:

1.环境的处理权。

2.环境管理权。

3.环境监督权。

环境法体系

我国的环境法体系是以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环境与防治污染的一系列单行法、具有规性的环境标准和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等共同组成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即:

宪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宪法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和依据。

例如: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就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目的和任务被列为总则第一条。

因此,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总的要求,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和立法依据。

二、环境保护法(母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通过并实施。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实体法,是制定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依据。

她从原则上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职权以与违犯此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是一种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和各种环境要素分别作出的具体的法律规定。

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立法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

可分为若干类型,例如:

1.土地利用规划法:

包括国土整治法,农业区域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法,建筑法2.环境污染防治法: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自然保护法:

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规4.环境管理行政法:

包括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行政处罚…

四、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技术规的总称。

她是环境法律的有机组成成分,具有法律性。

(一)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1.环境标准具有规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象所有法律一样,由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

(二)环境标准的类型,包括1.环境质量标准—水、大气、噪声、生态、放射性…等2.污染物排放标准。

包括

(1)工业产品生产过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工业产品使用过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基础标准。

是指一些全国统一的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名词、符号、术语等所作的规定,是制定环境标准的原则和指南。

BOD、COD等4.方法标准。

是对全国普遍适用的试验、监测、分析、采样、统计等各种方法所作的统一规定。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其他许多部门法中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等都包含了不少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在环境法中没有包含,但依法也属于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成分,例如:

1.《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有10条。

2.《中华人民国刑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有9条。

3.其他:

计划法、工业企业法、农业法、交通运输法、涉外经济法、基本建设法、建筑法等经济法中都包含了若干条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

一、环境管理体制的概念环境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了执行环境管理职能而确立的管理环境事务的组织系统。

包括下列管理机构:

1.?

国家权利机关;2.?

国家司法机关;3.?

国家行政机关;4.以与军队机构设立的管理环境事务的组织系统;

二、各类环境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环境的职能

(一)国家权利机关与其管理环境的职能。

分两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

是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

行使宪法赋予的立法权,以与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军队的监督权,履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员会。

是各级地方最高的权利机关。

行使宪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以与监督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履行其管理环境的职能。

(二)司法机关与其管理环境的职能,分两类1.各级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通过行使审判权来维护和实施国家的环保法律,判决环境纠纷案件、制裁违犯环保法律的行为,履行其环境管理的职能。

2.各级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通过行使检察权来维护和实施国家的环保法律,惩治环境犯罪分子,履行其环境管理的职能。

(三)国家行政机关与其管理环境的职能行政机关: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其组成部门。

主要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来履行其环境管理的职能。

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主要由下列部门组成:

1.国务院。

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其环境管理职责主要有:

(1)执行环保法律。

(2)依据宪法制定环保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与行政措施,缔结环保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3)向全国人大报告环境状况,提出环保议案。

(4)依法设立环境管理机构。

(5)统一领导国务院所属机构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环保工作。

(6)负责将环保计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7)直接管理一些重大的环保事务、大型项目的审批等。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是所辖区的最高行政机关,其环境管理职责主要为:

其主要职责与国务院职责对应,只是管理围为本辖区,管理职责更具体。

(四)军队环保机构与其管理环境的职能: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军环保工作,对全军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其中:

1.全军环保机构,对全军环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2.各军区、各兵种、国防科委等单位的环保机构,对本系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各自的环境管理职责。

(五)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管理环境的职能1.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保部,主要职责是:

(1)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环保工作。

(2)制定环保法规和实施政策。

(3)制定国家环保规划和环境标准。

(4)开展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

(5)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省区环境纠纷。

(6)组织全国环境科研和环保宣传。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环保局,其职责同国家环保总局,但管辖围为本辖区。

3.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环境管理领域,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总原则为:

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一概念和特征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律规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容的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它是整个法律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是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由环境法律规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3.环境法律关系是具有环境权利义务容的法律关系。

4.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复杂多样,具有许多特殊性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是指构成一个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

他们包括三个方面:

参与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环境法律关系客体;构成环境法律关系容的权利和义务。

环境法律关系所包括的这三个条件,相互联系,共同构成环境法律关系的整体。

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环境法律关系的容: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环境权利和承担的环境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所实际作用和影响的事物。

有环境资源、环境行为与其他权益(如人的生命和健康)

环境法律关系的运行

1.定义:

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不断产生、变更和消失的过程。

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环境权利、义务的联系。

环境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环境法律关系酌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要素发生某种改变。

环境法律关系的消失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终止。

2.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环境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导致环境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消失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环境法律事实可分为环境法律事件和环境法律行为。

前者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后者是依人的意志而从事的活动。

环境法与其他古老的法律部门相比,是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

之所以说环境法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环境法已具备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各项条件和特征:

1.环境法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

调整对象是法学界公认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环境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

同时环境法把构成环境的各环境要素与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作为其保护对象

2.环境法具有特殊的调整方法和手段。

环境法在调整环境法律关系时,不仅综合利用了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等法律手段和方法,而且还规定了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许可证、“环境监测”、“环境标准”等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可能规定的法律制度,使其在调整方法和手段上与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明显的不同。

3.环境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

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是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各国在环境立法中根据本国国情各有侧重。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此条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并且这一任务无法被其他法律部门的任务所代替,目的也不可能由别的法律部门来实现。

4.环境法有自己的特征。

环境法以生态规律基础结合社会经济规律而产生,环境污染的迁移、扩散和流动性要求世界各国有环境保护领域携手合作,使得这一部门法的社会性与公益性更为显著。

这些特征都是环境法性质的体现,是环境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标志。

5.环境法有着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法不仅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殊的调整方法.而且环境法在我国已形成了由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以与其他环境保护规性文件组成。

其中包括《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等多级别、多层次、多方面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

可以说,环境法是在我国迫切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管理,环境社会关系迫切需要协调统一的调整、而原有的各部门法又都无法适应这种要求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和独立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环境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的,并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和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特点:

1.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容具有根本性和指导性;2.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和预示性;3.环境法基本原则承载了环境法的根本价值;4.环境法基本原则促成了不同学科知识、专业技术和研究成果的融合和协调发展。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1.概念:

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指要正确处理好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2.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有两种对立的看法,一是主停止经济发展,提出所谓“经济零增长论”;二是坚持无限发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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