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GH030802员工出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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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GH030802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QG

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QG/GH03.08-02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2013-07-15发布2013-07-15实施

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隶属《人力资源管理标准》系列。

本标准由总经办提出,总经办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总经办归口管理。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第一版(01):

更改记录编号:

BZSP-0912-038;更改/起草人:

余莉莉;审核人:

佘勇、谢现铜;审批人:

魏国强;生效日期:

2009年12月24日。

01A:

更改记录编号:

WGT-1005-017;更改/起草人:

余莉莉;审核人:

佘勇、谢现铜;审批人:

魏国强;生效日期:

2010年5月15日。

01B:

更改记录编号:

WGT-1107-087;更改/起草人:

余莉莉;审核人:

姚文娟、谢现铜;审批人:

施清清;生效日期:

2011年7月20日。

/:

更改记录编号:

格电合字[2012]19号、21号;更改/起草人:

孙贤维;审核人:

/;审批人:

/;生效日期:

2013年1月29日。

第二版(02):

更改记录编号:

BZSP-1307-070;更改/起草人:

郑丽会、孙贤维;审核人:

韦建英;审批人:

施清清;生效日期:

2013年7月15日。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对员工出勤的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2定义

考勤:

公司员工每日出勤情况管理,包括上下班,出差、加班情况等等。

3职责

3.1各单位考勤员负责维护、统计员工出勤、出差、加班情况等,每月3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考勤相关数据汇总统计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提交至总经办;各单位负责员工考勤的有效管理、统计和控制。

3.2总经办负责跟进各单位考勤数据的维护情况(出勤、出差、加班等),审核各单位考勤员提供的员工出勤及加班数据,以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同时负责对各单位考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4内容

4.1工作时间

4.1.1公司实行单双休周工作制,正常情况下双休周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单休周工作日为周一至周六,如有变更,则以公司通知为准。

生产系统若不能安排周末休息的,可依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时间,以保障员工每7天休息1天。

4.1.2公司部分岗位实行年综合计时工作制后,公司通过年度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中休假方式,保障员工合理的平均休息时间。

4.1.3部门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

30~11:

45,下午13:

30~17:

30。

中午休息时间为11:

45~13:

30。

4.1.4生产系统及特殊岗位可根据生产情况调整工作起止时间,可实行两班制或三班制。

4.1.5上下班时间的起止点是指到岗和离岗时间,员工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到岗或离岗,不能迟到或早退。

如单位上午要求8:

30上班,是指到岗时间为8:

30,而非员工在公司考勤机放置点打卡的时间;下班时间同理。

4.1.6生产分厂变更每日工作时间的程序:

各分厂因生产要求,需调整工作时间或班次的,由生产部安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以生产部正式发布的通知为准,并报总经办备案,各涉及单位同步调整,各考勤员负责及时调整考勤系统内相关员工的班次排班。

4.1.7女员工怀孕期间的工作时间:

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生产一线女员工可提出申请在怀孕期间上白班。

4.1.8凡办理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前每月一次产前检查,怀孕七个月后半月一次产前检查,怀孕九个月后每周一次产前检查,每次检查时间不能超过半个工作日,超出时间按事假处理。

当月未产检的,本月产检时间不得顺延至次月使用。

4.2刷卡制度

4.2.1公司实行上下班刷卡制度,除公司领导特批人员外,所有员工在上下班时间,均要亲自到指定的地点刷卡,包括员工迟到、请假、或班车故障等不能按时上下班的。

员工忘记带卡或者忘记刷卡的,需在当天向所在单位考勤员反映,由考勤员进行备案,但不能算为加班的有力证据。

对于无故不刷卡者当日考勤以旷工处理。

4.2.2打卡详细规则见《一卡通厂牌管理办法》。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单位考勤员进行补出勤或者手工签卡登记:

a.新员工自报到之日起至领取新厂牌期间的考勤由单位考勤员手工登记。

b.员工因为厂牌异常(丢失、断卡、消磁等),在正式厂牌未补办下来前,补出勤仅限自厂牌异常之日起三天期间的考勤记录。

c.出差或因公外出人员在外出期间,个人考勤由单位考勤员统一进行补出勤。

d.因特殊情况造成员工无法刷卡(如停电、卡机故障、卡损坏),需在当天向所在部门或分厂考勤员反映,做手工签卡登记。

4.3缺勤管理

4.3.1迟到:

未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到岗者都视为迟到。

a.迟到5分钟(含)以下者暂不进行考核,但一个月内此种情况出现三次(含)以上者,将累计当月迟到时间,并按b条处理。

b.迟到5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者,通报处理;超过2小时(含)计旷工半个工作日,迟到4小时(含)者计旷工1个工作日,并给予通报处理。

4.3.2早退:

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a.早退1小时以内给予通报处理。

b.超过1小时(含)计旷工1个工作日,并给予通报处理。

4.3.3旷工:

员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a.旷工时间不到半个工作日扣半个工作日工资,超过半个工作日(含)扣1个工作日工资,旷工1个工作日扣3个工作日(培训员工扣除3个培训天数)工资(全包),以此类推。

b.员工连续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含)以上、三个月之内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试用期内,连续离职累计5个工作日(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试用期外,连续离职累计7个工作日(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4.4加班管理

4.4.1各分厂因生产状况需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加班。

4.4.2对于职能部门,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

若有额外的紧急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加班的,员工可以申请加班,每月定额加班时间以总经办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具体按公司规定执行。

4.4.3职能部门加班的范围定义

4.4.3.1符合下列情况者,可申报加班:

a.值班性质的加班;

b.公司交给的紧急任务加班;

c.跟分厂生产的加班(会议、培训除外);

d.紧急技术开发任务加班;

e.节日出差(每日按7小时计);

f.非工作时间组织培训且未享受课酬的(指讲师或组织培训者)。

g.除公司中高层干部外人员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上班的;

4.4.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可计为加班:

a.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延时工作;

b.员工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公司内外培训或会议;

c.看资料、自学;

d.正常工作日出差超时的;休息日出差(原则上休息日出差不计加班,但如休息日出差确有紧急工作任务安排的,且已提前进行加班申报并经过审批,可计为加班;休息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时间不计加班);

e.日常属科室人员正常工作职责范围或者是因工作性质引致的阶段性规律性的延时工作(例如每月固定几天工作量大、而平常工作量较少的情况)。

f.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熟悉岗位工作的不计为加班;公司统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试用期正常工作日不填报加班,节假日按照实际出勤填报加班。

g.参加公司或部门/分厂组织的活动的。

4.4.4员工加班申报流程:

a.员工登陆考勤系统(http:

//172.63.68.11)申报加班。

加班申报需在当日17:

00前完成。

假日加班需在假期前一天申报,节日加班需根据公司通知规定执行,所有的加班必须注明加班理由、工作内容、加班小时、加班地点、联系方式等。

b.如未按时进行申报,因临时紧急工作必须返回公司处理的,需经单位领导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统一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落实加班补报工作。

4.4.5级别人员加班时间的计算:

a.所有的加班均需同时具备加班申报和上下班刷卡记录,方可按加班时间统计。

考勤系统将自动结合加班申报、打卡记录在系统中生成加班时间(若申请加班小时数少于打卡时间,则以申报加班小时为准;若申请加班小时数多于打卡时间,则以打卡时间为准。

若加班申请未经单位领导审批或被退回,系统会自动视为加班申请无效)。

b.下班半小时(含)之内的不计为加班(如正常下班时间为17:

30,每天下班的打卡时间在18:

00之后开始起算加班)。

c.打卡时间在20:

30之前的,不扣用餐时间,打卡时间在20:

30后的,扣除0.5小时用餐时间。

如果加班时间涵盖了11:

45-13:

30,则扣除1.5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如果加班时间涵盖了00:

00-2:

00,则扣除0.5小时的夜宵/休息时间。

d.一般8:

30前来公司的不计加班,个别单位特殊岗位人员要提前上班并计加班的,必须经由单位领导审核,并备案至总经办,方可有效,早上计加班必须按整点算。

如申报时间为8:

00-8:

30计0.5小时加班(需8:

00前打卡有效,8:

00后打卡不计加班)。

7:

30-8:

30计1小时加班。

4.4.6加班其他规范要求

4.4.6.1加班定额的管理

4.4.6.1.1级别人员(特殊岗位及公司领导特批人员除外)每人工作日加班定额时间以总经办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超过的予以安排调休。

4.4.6.1.2各单位按加班申报流程申报加班,经总经办审核后的加班方可执行,若公司检查发现有员工混加班或在加班时间从事非工作内容时,将对该单位领导进行考核,情形严重的对该单位员工限定的加班小时进行减半处理。

4.4.6.1.3各单位应均衡工作量来减少加班,避免同一单位部分员工不需加班、部分员工加班却甚多的不合理现象。

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长期需加班完成,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4.4.6.2节假日员工单独一人加班时,需在离开办公室前以邮件形式发送单位考勤员及直接负责人告知其加班结束,以便作为证明其加班的依据。

时间证明人与时间复核人需对其加班的真实性负责。

4.4.6.3员工的加班未经系统申报审批或特殊情况未进行书面申请且批准的,加班视为无效。

4.4.6.4各单位考勤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加班进行监督、跟进和汇总统计(包括但不限于加班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加班时间的长短等),各单位考勤员在核实时如实扣除不在加班范围内的加班小时,并公示确认。

4.4.6.5单位领导及其直接负责人对其加班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

如有不符,可以取消其加班小时。

4.5加班时间与调休管理(仅限于领取级别工资的人员)

4.5.1员工加班时间可以计发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调休。

但法定节日的加班只可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调休。

4.5.2根据公司实行单双休工作制的安排,周六(双休周)加班或值班的,双休周周六的加班原则上可优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假日加班计发加班津贴。

4.5.3如确因紧急、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如请假前本人已有加班时间的,可用请假之前的加班时间对事假进行冲减(不能事后加班冲减)。

对于冲减的事假按正常出勤处理,工资发放按公司规定执行。

4.5.4加班实行调休的期限为半年,要求在当年度12月底前休完,逾期未调休完的统一清零。

超过期限进行调休的,将按事假处理。

4.5.5员工一次性调休时间不能超过2天,当月累计调休天数不能超过3天。

4.5.6未经总经办审核的加班不得安排调休。

申请调休时,须填写《请假校批单》,未经总经办审核的加班而安排调休的按事假处理。

4.5.7下列情况加班时间只能计发加班工资,不能申请调休。

a.已提出辞职申请的;

b.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

4.5.8有下列行为者,一经查出,均以混加班处理:

a.下班后非正常打卡,而是超过半个小时以上再返回来打卡并计为加班者;

b.非工作需要将中途外出时间计入加班者;

c.将吃饭时间计入加班者;

d.其他不属于加班范围计入加班者。

4.6假期管理

4.6.1依照国家规定,法定节日假期为:

a.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b.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天;

c.清明节(清明节当天)一天;

d.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e.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一天;

f.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一天;

g.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三天:

4.6.2请假方式

a.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校批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核准的请假单提交单位考勤员处;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以电话告之所在单位领导及考勤员备案,并于休假后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b.员工未请假、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休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不返岗的,除因临时发生重大急病或重大事故经单位领导核准者外,均以旷工处理。

c.员工调休、出差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回公司或推迟调休、出差者皆应按出勤规定刷卡。

4.6.3假期审批手续

4.6.3.1事假、出差及公务外出审批

4.6.3.1.1中高层干部事假、出差及公务外出审批:

a.公司领导请假、出差及公务外出经总部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级资料员将公司领导请假、出差信息以邮件形式向珠海总部企管部备案。

b.各中干请假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公司OA系统请假流程),已审批的请假单应交各单位考勤员,作为统计考勤的依据,并以邮件形式向合肥总经办备案;中干市外出差、市内公务外出需经合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以邮件形式向合肥总经办备案。

4.6.3.1.2非中高层干部事假审批:

a.员工请事假时间在7个工作日(含)以下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连续累计7-14个工作日(含)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后报总经办备案;连续累计15个工作日(含)以上需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总经办备案。

b.所有员工无特殊原因每次事假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c.员工提出辞职、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事假,特殊原因累计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超过两个工作日的需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且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d.员工市外出差、员工市内公务外出,须经单位领导审批方可有效。

4.6.3.3病假审批:

a.请假条件:

员工休病假须有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或《住院通知单》,必要时需提供病历、药费单或急诊证明等资料。

b.审批流程:

连续累计病假在一个月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月底报总经办备案;超过一个月或需回家治疗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等报总经办审批;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由所在单位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办备案;无病假证明或未经审批的病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员工突发性疾病未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通知所在单位领导或考勤员办理请假手续,三日内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补交相关证明。

c.病假期限按规定医疗期计算,超过部分记为事假。

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以员工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

d.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具体为: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

4.6.3.4丧假审批: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丧假三天。

赴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实际路途增加天数,但增加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4.6.3.5婚假审批: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条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结婚的,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可凭结婚证申请婚假三天。

登记时已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凭结婚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增加婚假二十天(限初婚者)。

婚假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总经办备案后方可休假。

请婚假时无结婚证的以事假处理,假期结束后凭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到总经办更改假期性质。

4.6.3.6产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审批:

a.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员工,按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非晚育妇女、初产妇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已婚妇女满24周岁),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婚晚育并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女职工有“生育证”生育婴儿,婴儿不满一周岁,其所在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此项假期不能累计调休。

计划生育假:

已婚员工符合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可享受计划生育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药物埋植,自手术起给予计划生育假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当日给予计划生育假1天;输精管结扎,给予计划生育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给予计划生育假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医院开具的证明,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b.产假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开具的准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计划生育假必须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c.符合要求的假期由所在单位审核,报总经办审批备案。

4.6.3.7工伤假审批:

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办法》申报工伤事故的所在单位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报工艺设备部/商用工艺设备部的同时提供预休假天数,由员工本人在一个月内凭医院病例和医生开据的休假证明可申请工伤假,由单位安全员负责监督。

工伤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工艺设备部/商用工艺设备部复核,到总经办备案后方可记为工伤假,否则一律按照事假处理。

4.6.3.8年休假审批:

年休假审批按公司年休假相关规定执行。

4.6.4销假

4.6.4.1员工请假期满,应在上班第一天内到所在单位考勤员处销假,并按公司规定上下班打卡;

4.6.4.2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如生病或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不能上班的,必须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续假的,以旷工处理;

4.6.5对于以上规定需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的假期,因个人或所在单位的原因未履行分管领导签审手续的,已休病假按事假处理,已休事假按缺勤处理。

4.7假期计算规范

4.7.1事假、病假、加班调休、计生假、旷工以“4小时/半天”(部门以“3.5小时/半天”)为计算单位。

4.7.2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年休假、淡季休假以“8小时/天”(部门以“7小时/天”)为计算单位。

4.8考勤违纪情况的处理

4.8.1对于所在单位虚报考勤的,追究其考勤员、时间证明人、直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责任,进行通报批评:

以下情况视为虚报考勤:

a.违反《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

b.不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多报少报的;

c.考勤汇总表数据与原始考勤记录不符的;

4.8.2员工不准代刷卡,违者(代刷卡者与被代刷卡者)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作全公司通报处理。

4.8.3员工忘打卡,迟到(早退)5分钟以下但一个月内超过三次(含)或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的,作通报处理。

4.8.4对于多次考勤违纪的情况,可按严重违纪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8.5各单位必须在15:

00将本单位当天人员出勤异常(旷工、自动离职)准确上报至总经办,对于因未及时上报和错报人事信息,导致公司人事信息不准确,参照公司《检查与考核管理标准》处理。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总经办负责监督和检查。

5.2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公司《检查与考核管理标准》执行。

6附录

6.1附件

6.2附表

序号

记录号

名称

使用处

保存时间

存放

1

0308.01

【请假校批单】

各单位

2年

总经办

 

附件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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