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博源总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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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博源总包合同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营口【枫合万嘉】项目二标段

(4#、5#、7#、10#、11#、12#、13#楼及对应区域的地下室)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发包人:

承包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印

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人):

营口国合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人):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枫合万嘉项目二标段(4#、5#、7#、10#、11#、12#、13#楼及对应区域的地下室)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发包人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承包人承建。

为进一步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合同双方友好协商,在合同双方原签订的营口【枫合万嘉】项目二标段(4#、5#、7#、10#、11#、12#、13#楼及对应区域的地下室)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营口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合同双方完全自愿和完全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补充合同)。

如本补充合同与原总包备案合同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营口枫合万嘉项目二标段(4#、5#、7#、10#、11#、12#、13#楼及对应区域的地下室)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点:

原营口天力电机厂地块(营口市光华路东,渤海大街南,美景华府小区北,新宇小区西。

3.工程内容:

该工程占地面积约48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5000平方米,二标段为4#、5#、7#、10#、11#、12#、13#楼及对应区域的地下室,建筑面积约68500平方米(含地下室),其中,5#、10#、11#、12#、13#楼楼为一期施工,其余4#、7#为二期施工。

结构形式为剪力墙结构及框架结构,为高档住宅小区。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本工程为营口枫合万嘉项目二标段总承包工程。

2.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施工管理及技术要求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除下列3、4、5条说明以外)。

3.不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具体分包工程内容见合同附件1《甲方分包工程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式一览表》,但包括发包人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管理配合。

4.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运输,但包括其卸车、倒运、验收及保管、损耗。

5.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但合同总价中暂不包括。

6.承包人签署本合同前已自行到工程现场考察工程现场现状,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

其中用水接驳点位于1号楼北15米处;用电接驳点位于1号楼西北15米、5号楼北20米、9号楼南侧10米,为保证施工和生活用水、电敷设管线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均已含在相关价款中,无需发包人另行支付。

7.发包人有权取消总包工程内容中的个别项目另行发包,并不因此承担责任及额外费用。

上述工程范围的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承包人应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根据图纸和现场勘查等方法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

2010年5月11日,如开工日期拖延,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暂定):

2012年6月30日。

合同总工期:

开工后【776】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不低于国家和营口市现行的关于工程质量的规定及国家最新的关于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水平。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大写):

【陆仟捌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

【68,50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6.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除本合同书其他部分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中国辽宁省营口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通知地址:

通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盖章)

备案机构(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体之通用条款部分。

(全文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适用标准、规范

5、图纸

6、通知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8、项目经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10、承包人工作

四、施工准备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2、暂停施工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期开工

16、工程竣工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七、工程质量与检验

24、工程试车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1、工程量确认

32、工程款支付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40、争议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44、工程担保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十八、其他

51、补充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2)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

(3)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须知及答疑函等招标文件;

(6)图纸;

(7)投标书及其投标文件等;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施工图纸;

(10)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和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和工程建设要求的约定自行搜集

4.2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的规定:

按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5.图纸

5.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深化设计图纸套数:

不采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七日内提供【8】图

5.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保密,保密期限为长期

6.通知

6.1承包人的地址:

6.2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7.2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李丹伍,电话13236995506

8.总承包人项目经理

8.1项目经理的姓名:

于长征,电话13998454755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9.3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并满足施工要求。

(4)由发包人办理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工程开工许可,其余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及证明文件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办理过程中双方须密切配合。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

承包人在施工中对所使用的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要严加保护。

如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发生误差,应立即与发包人等有关单位联系并恢复到正确位置上。

其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除非证明是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所造成的误差。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

施工过程中需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0.承包人工作

10.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

需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且施工过程中需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施工准备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12.施工准备

12.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在承包人机具、设备进场前三日内,发包人负责安排并划定承包人的工地范围。

12.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并应在租用完毕后自费恢复至临时用地的使用前的条件。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期开工

13.1工程工期约定: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13.3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按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16.工程竣工

16.3提前竣工的约定:

不采用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1):

发包人保留该清单以外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调整为由发包人供应的权利。

1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按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按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的约定执行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19.3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其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半成品及成品及甲供材料的一切检验、试验费用。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负责由其分包工程的检验、试验费用。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24.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25.1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5.2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可在确定的方式打√,其他打×)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0.4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0.5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31.工程量确认

31.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其他:

不采用

31.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2.工程款支付

32.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2.2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2.7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首先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并保证发包人不因民工工资支付问题遭受任何损害。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工程量变更幅度:

不采用。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35.9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不采用。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通用条款32.1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32.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36.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不采用。

38.2通用条款16.2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20.1款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40.争议

40.1解决争议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用下列第

(二)种方法解决:

(1)提交不采用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4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4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44.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

不采用。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49.2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二份,承包人、,发包人各执一份。

十八、其他

补充条款:

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除非特殊说明外,本合同中的价款,已包括所有满足本工程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及营口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技术标准之要求的费用。

3.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及营口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和说明,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包括法律文件,规定或命令等。

3.3发包人:

营口国合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4承包人:

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5设计单位:

__大连城市设计研究院____

3.6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下简称质检单位):

营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7监理单位:

____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

3.8本工程:

营口枫合万嘉项目二标段(4#、5#、7#、10#、11#、12#、13#楼及对应区域的地下室)总承包工程

3.9本合同:

《营口枫合万嘉项目二标段(4#、5#、7#、10#、11#、12#、13#楼及对应区域的地下室)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

3.10合同价款:

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3.11图纸:

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3.1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

3.13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3.14天:

指日历天。

4.适用标准、规范

4.1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及营口市的最新行业标准及规范。

不一致者以标准高者为准。

对于以上都无明确规定时,必须编制相应的方案由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需承担因符合较高质量标准或编制相应方案而所需的费用,该类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4.2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整理所有适用的行业标准及规范,并报发包人审核认可。

5.图纸

5.1本工程图纸系指被发包人确定的符合国家规范施工图要求的施工图纸。

5.2承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必须按发包人的有关指示进行工作,故此,承包施工范围可能相应的做出调整,承包人不得籍此因实际施工范围与图纸不一致而向发包人提出经济或工期的索赔。

5.3承包人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须返工者,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竣工期限。

5.4承包人应当进行图纸审查,尽到足够的注意。

对于图纸的明显错误,例如相关尺寸规格、标高、数量、洞口位置、技术参数等的不一致,各专业图纸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同一空间部位、同一事项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乃至漏项,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图纸后七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方书面报告,并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执行。

因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报告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将不接受承包人因上述图纸问题提出的索赔。

5.5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上下水、强弱电、暖通等项目管网布置时相互矛盾,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前作好上述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

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工程量增加、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前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并不视为对此承担责任。

5.6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周围现有地下管线图、或其它资料之提供,只作为承包人之参考,具体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5.7承包人应对工程变更包括增减之指示作出实际工程之修改,任何修改必须在竣工记录图纸上说明,竣工图之绘制必须准确无误,并经发包人认可。

同时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提供两套竣工图纸作为发包人存档之用。

竣工图编制按档案管理文件规定办理。

5.8发包人向承包人于工程开工之前7天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并要求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5.9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于收到施工图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名称,并应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提供相关图纸和材料的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述最后期限届满前[3]日,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进行提示。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材料等,承包人应尽专业公司的审查责任,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对于图纸、资料中存在的明显错误、表述不一致及其他疏漏等问题,承包人也应于收到图纸后14天内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执行。

因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而造成的设计期限延误或工作量增加及损失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0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1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他无关的第三方。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工程监理:

本工程的监理人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承包人可在发包人处查阅相关文件。

监理人委派【】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合同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管理施工现场,代表发包人负责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与控制,遵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其职责。

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权见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工程师并非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

监理人或其委派的工程师作出的涉及延长工期、工程价款的确认及支付、工程量或工程质量的确认或承诺,需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7.2若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公司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的,发包人提前七天通知承包人。

7.3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组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发包人代表的签字,涉及工期延长、工程价款的确认及支付、工程量或工程质量的,并需加盖发包人公章,发包人也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发包人有权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录音、录像或通过特快专递(按照承包人通知地址寄出后3个日历日视为送达)等方式保留送达证据,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7.4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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