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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研究生民诉0712真题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解析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诉试题答案及解析

1、单项选择题

21.【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内容。

本题命题有欠周延。

从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看,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方式和内容。

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程序的启动和退出(程序的选择)、管辖法院的选择、参加诉讼的形式以及进行诉讼的方式。

但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就会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干涉,不予认可。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分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当事人处分与国家干预的有机结合。

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

D项的表述略有问题,当事人根据需要处分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2.【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代表人诉讼的相关知识。

新《民诉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案例中消费者与某家电公司的诉讼属于同一种类的。

《民诉意见》60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现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新《民诉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据此,只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和解需要被代表大的当事人同意,所以,委托代理人无需当事人同意,所以C项错误。

23.【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内,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共同原被告与对方之间则形成多个法律关系,因此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则有若干个诉讼标的,所以A正确。

24.【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证据的分类。

传来证据是间接来源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出,因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传来证据作为本证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所以A正确。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任何一个间接证据只能从某一个侧面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只有若干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以B错误。

反正是指对证明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能够证明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证据。

证人有可能是原告方证人,也有可能是被告方证人,因此,C错误。

根据《证据规则》第77条的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单并非绝对,因此D错误。

25.【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证人证言的相关知识。

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C是错误的,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也不可以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6.【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A项正确。

27.【答案】B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诉讼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B项正确。

28.【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上诉案件的审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所以D项是正确的。

29.【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执行程序的相关知识。

新《民诉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因此B项错误。

《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因此C项错误。

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因此D错误。

《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坚持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移送为辅的原则。

只有A项是正确的。

30.【答案】CD

【解析】本题考察的知识范围是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的区别。

新《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因此,A正确。

新《民诉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正确。

对于审级的规定不论国内还是涉外都应遵守。

C错误。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新《民诉法》将涉外的协议管辖删除,国内和涉外统一适用第34条的规定,因此D错误。

三、论述与分析题

(一)、我国协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构造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此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③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④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⑤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

1、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纠纷,第一,这种规定与世界各国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及其立法发展趋势不相吻合。

就世界各国有关规定以及立法趋势而言,不仅都在逐渐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第二,这种立法规定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现行立法上对于协议管辖所做的这种限制,不仅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而且与民事诉讼这种私权救济方式的本质也不相吻合。

第三,这种过于严格的立法规定,有可能抑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欲望。

2、协议成立的条件过于严格、形式单一

协议管辖作为一种要式行为不仅只能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形式无效,而且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立法上这种对于协议成立条件的规定,明显的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灵活多样商事活动的现实和要求不符。

第二,新《合同法》不仅已经将合同的形式扩展到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民事诉讼法》也理应根据实体法律规定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以适应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

即将协议成立的形式条件扩大到口头、数据电文等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方式上。

第三,默示协议管辖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立法上都做有规定,并视为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协议方式。

(三)、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1、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第一,将协议管辖案件的可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权益纠纷。

第二,将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至部分人身权利纠纷。

2、扩大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

按照世界各国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作出的选择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都可以合意选择管辖法院,建议取消国内协议管辖中对于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涉外协议管辖有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限制,统一将国内和涉外协议管辖中可以选择的法院规定为“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外的法院”。

3、扩大协议管辖成立的形式条件

建议将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由书面协议形式扩大到口头协议。

即当事人有关协议管辖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对于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可。

鉴于《民诉法》的修改,对以上答案进行修正。

(一)、我国协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构造

鉴于今年《民诉法》的修改,对于协议管辖有部分修改,主要参见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此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②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③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④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⑤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二)、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

协议成立的条件过于严格、形式单一。

协议管辖作为一种要式行为不仅只能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形式无效,而且不适用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立法上这种对于协议成立条件的规定,明显的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灵活多样商事活动的现实和要求不符。

第二,新《合同法》不仅已经将合同的形式扩展到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民事诉讼法》也理应根据实体法律规定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以适应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

即将协议成立的形式条件扩大到口头、数据电文等有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方式上。

第三,默示协议管辖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立法上都做有规定,并视为法律上拟制的一种协议方式。

(三)、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1、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现新《民诉法》虽将协议管辖案件的可适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以外的所有财产权益纠纷。

但应当将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至部分人身权利纠纷。

2、扩大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

按照世界各国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作出的选择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都可以合意选择管辖法院,建议取消协议管辖中对于选择管辖法院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协议管辖有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点的限制,统一将协议管辖中可以选择的法院规定为“除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外的法院”。

3、扩大协议管辖成立的形式条件

建议将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由书面协议形式扩大到口头协议。

即当事人有关协议管辖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对于口头和其他形式的协议,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可。

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诉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1、[答案]B

解析:

考察共同诉讼的类别。

共同诉讼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前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后者为同一标的。

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李婀娜母女是李婀娜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的标的都是与公司的财产分配关系,属于同一标的,为必要共同诉讼。

22、[答案]C

解析:

考察管辖问题。

民诉法意见14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故C项正确。

23、[答案]A

解析:

考察证据。

证据材料只是为了证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需要经过质证和法庭的审核、认定,只有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使用。

如果法院采纳了B公司的主张,那么这些档案不得使用,不得作为证据;证据能力是指在诉讼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所依据的标准。

很明显,这些档案失去证据能力,故A项正确。

24、[答案]C

解析:

根据新《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发回重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

25、[答案]B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所以选B

二、多项选择题

51、[答案]ABCD

解析:

新《民事诉讼法》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52、[答案]BC

解析:

考察公示催告程序。

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民诉意见》22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现218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2)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通常是记名股票、提单等。

申请原因:

(1)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并且利害关系人不明。

(2)利害关系人明确,就应当按照普通程序提起诉讼,而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53、[答案]BC

解析:

答案可参照10年真题51题。

有些判决没有形成力和执行力。

执行力与形成力是给付判决与形成判决产生的特定的法律效力,而且主要针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

执行力是指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判决可以产生通过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通常认为,只有有给付内容的判决才有执行的必要,也才能产生执行力。

形成力是指引起形成判决所宣告的改变既有法律关系的效力,只有形成判决才产生形成力,形成判决只对当事人产生变更或解除既有法律关系的效力。

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形成判决的效力也会影响到案外人。

54、[答案]AC

解析:

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诉意见》182条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85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有以下情形:

(1)漏审(遗漏的老请求)

(2)漏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5、[答案]BD

解析:

考察强制执行制度。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新《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简答题

5、解析:

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主体,认为自己对正在执行的标的具有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向民事执行机构申明不服的一种方式与程序。

案外人异议提出后,执行机构应该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案外人对执行机构就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

可见,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异议的救济制度。

四、分析题

3、解析:

(1)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中培训学校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即居民和业委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

(2)诉讼中发现被告系正当交涉,不构成妨害,即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原告无办学资质,未取得合法注册登记,若被告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可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或者要求原告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来维护自己办学的继续进行。

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民诉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1.[答案]A

[解析]199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003年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33条规定: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但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没有必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可再转为简易程序,但当事人有权利在案件开始之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A选项是正确选项。

22.[答案]D

[解析]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我国法院管辖,其他外国法院无权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是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案属于涉外专属管辖,D选项是正确选项。

23.[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该条的规定可知,B选项是正确选项。

24.[答案]B

[解析]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本题案例中,刘胜和刘利争议的财产时父母遗留的全部房产及存款,而第三人他们的堂兄刘岩认为对其中一间房产有继承权,他应当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中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所以B选项是正确选项。

25.[答案]C

[解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适应解决纠纷和扩大实体权利救济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当事人的概念进行了修正,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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