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大渡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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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大渡口).docx

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成立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条例》、《办法》和《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职能职责,通力配合,作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工作。

(二) 我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区房屋管理局。

具体负责统筹、指导我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宣传解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牵头审查征收项目、组织开展房屋评估、拟定补偿方案等工作以及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其他行政行为,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大渡口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为我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区房管局,下同)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事务性作。

(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项目属地化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相关镇街)负责城市房屋征收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开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组织和动员被征收人参与选择评估机构及听证会,收集掌握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动态,动员协调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中心应全程参与,给予业务指导并作好政策把关。

二、征收工作流程

(一)编制征收计划

1.征收年度计划

土地储备机构和项目建设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每年第四季度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有关情况。

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中心根据报送的项目情况,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的要求组织编制我区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2.安置房年度计划

区住建办负责与年度征收计划同步编制年度安置房计划,确保征收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

安置房计划在满足年度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可适当超前。

上述计划经领导小组初步审查后提请区政府审定,并以区政府的名义提交市级征收部门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旧城区改建的,还应纳入下一年度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未列入征收年度计划但确需实施征收的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市级征收部门调整年度计划。

(二)确定征收项目

1. 项目申请

由业主单位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

建设项目所需要件为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要件为土地储备批文、规划意见书、土地储备证等。

2. 项目会审

区房屋征收部门初审认为基本符合征收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召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参与会审的部门应按照自身的职能职责对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等征收条件认真进行审查,并形成会审意见报区政府确定。

3.项目确定

区政府依法审查确定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是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三)房屋调查登记

1.调查登记

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相关镇街和征收中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应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无证房屋认定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土地、权属登记、建设、执法、房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具体工作方案由牵头部门另行制定)。

(四) 评估

1. 确定评估机构

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中心会同相关镇街及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确定征收评估机构:

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协商确定本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评估机构不成的,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投票选择和随机选定应当由公证机关监督实施。

2. 预评估

征收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五) 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1.确定安置房价格

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住房建设等单位通过成本测算、市场评估等办法确定安置房价格。

2. 拟订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中心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领导小组。

3. 论证补偿方案

领导小组组织法制、信访、相关街镇、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4. 征求意见

论证完成后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收部门、征收中心和相关镇街负责收集相关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六)作出征收决定

1. 风险评估

区维稳办(信访办)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 征收决定

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 征收补偿

(一) 评估价格的公示和送达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征收评估机构负责项目征收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征收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由征收中心会同相关镇街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二) 签订补偿协议

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相关镇街动员、协调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镇街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执行统一标准(详见附件)。

四、 特别程序

(-)补偿决定

对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信访部门、相关镇街、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拆除

(一) 确定拆房单位

城市房屋拆除的责任单位是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

(二) 拆房方案审查

业主单位组织编制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安监、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房屋拆除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

房屋拆除单位实施拆除,应提前15天将有关材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登记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房屋安全工作方案等)报区房管局备案。

(三) 房屋移交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后,业主单位负责接收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房屋拆除单位组织拆除。

(四) 房屋拆除及监管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的拆除。

在房屋拆除实施过程中,由相关镇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管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违规实施房屋拆除。

区房管局负责组织建委、经委、市政、环保、安监等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巡回检查和跟踪检查。

对未按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做好安全、文明拆房的,应对业主单位及房屋拆除单位进行告诫、督促,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单位,依法计入房屋拆除单位不良情况记录,直至商请有关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房屋拆除施工资格等处罚。

六、 本方案则由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 本方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附件:

大渡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住宅房屋

序号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费

1000元/户•次。

2

提前签约奖励费

40元/户•日。

3

货币补偿补助费

30000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4

产权调换补助费

10000元/户。

5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普通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其自行拆除,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偿5000元/户。

2.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

6

临时安置费

临时过渡期限在补偿方案中确定,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80nf以内的(含),800元/户•月;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在80廿以上的,1000元/户.月。

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加付100%的临时安置费。

7

无证建筑

经认定视为合法

按合法建筑评估价格补偿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

按其残值补偿:

1.简易结构:

100元/此2.砖木结构:

200元/itf;

3.砖混结构:

300元/itf;4.钢混结构:

500元/itf。

8

大修基金一次性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按照征收时的房屋大修基金标准计算。

9

装修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200元/廿。

被征收人认为偏低的,由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室内装修进行评估后补偿。

10

办理被征收人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税费

在市里没有出台征收配套政策前,暂按原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非住宅房屋

序号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费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

提前签约奖励费

20元/平方米•日。

3

货币补偿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

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补助,不能分别补助两次。

4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设施的补偿

1.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

5

停产停业损失费

货币补偿

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产权调换

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

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

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生产制造业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50%以内进行补偿。

6

无证建筑

经认定视为合法

按合法建筑评估价格补偿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

按其残值补偿:

1.简易结构:

100元/m2;2.砖木结构:

200元/nf;3.砖混结构:

300元/rtf;4.钢混结构:

500元/叽

7

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协商不成的,由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室内装修进行评估后补偿。

8

办理被征收人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税费

在市里没有出台征收配套政策前,暂按原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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