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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撰写规定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改编自: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校研[2009]39号〕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人为申请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是评判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和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也是科研领域中的重要文献资料和社会的珍贵财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标准学位论文格式,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说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2万字。

学位论文内容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文字简练、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数据真实可靠。

4.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有关文献,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文献阅读量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至少应占三分之一。

综述部分应对所读文献加以分析和综合。

5.量和单位及其符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应执行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同的量必须用不同的符号表示,不得一符多义,含义相同的量则必须用同一符号表示。

学位论文应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专业术语应统一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各学科名词,或本学科权威专著和期刊通用的专业术语,且前后应一致;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6.图要精选,切忌与文字或表内容重复,图中文字、数据和符号应准确无误且与文字表达一致,图应有图号和图名,图名应简洁明确且与图中内容相符。

表应有表序和表名,表名应简洁并与内容相符。

图、表和公式应分别顺序编号。

二、题名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题名既要准确地描述内容,又要尽可能地精练,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题名应该防止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外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10个实词。

三、序或前言〔必要时〕

序或前言一般是作者对学位论文基本特征的简介,如说明选题的缘起、背景、主旨、目的、意义,以及资助、支持、协作经过等;也可以评述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进行说明。

序或前言并非必需。

这些内容也可以在正文引言中和致谢中陈述。

四、摘要和关键词

摘要是学位论文极为重要、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论文的窗口,并频繁用于国内外资料交流、情报检索、二次文献编辑等。

其性质和要求如下:

1.摘要即摘录论文要点,是论文要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一篇完整的陈述性短文,具有很强的自含性和独立性,能独立使用和被引用。

2.应含有学位论文全文的主要信息,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应突出新见解与成果。

3.内容范围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1〕目的:

研究、研制、调查等的前提、目的和任务以及所涉及的主题范围。

〔2〕方法:

所用原理、理论、条件、对象、材料、工艺、手段、装备、程序等。

〔3〕结果:

实验的、研究的、调查的、观察的结果、数据,被确定的关系,得到的效果、性能等。

〔4〕结论:

结果的分析、研究、比较、评价、应用;提出的问题,今后的课题,建议,预测等。

〔5〕其他:

不属于研究、研制、调查的主要目的,但就其见识和情报价值而言也是重要的信息。

4.摘要的详简度视论文的内容、性质而定,硕士学位论文摘要一般为500-600汉字。

5.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电脑程序,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6.关键词应有3至8个,另起一行置于摘要下方。

涉及的内容、领域从大到小排列,便于文献编目与查询。

7.应有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相对应的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英语摘要用词应准确,使用本学科通用的词汇;摘要中主语〔作用〕常常省略,因而一般使用被动语态;应使用正确的时态,并要注意主、谓语的一致,必要的冠词不能省略。

五、引言或绪论

引言或绪论应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六、正文

正文是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可以包括:

研究对象、理论模型、实验和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

各章节标题应大致对称,内容之间有严密的逻辑论证关系,各部分篇幅长短不宜悬殊太大,章节标题也不宜太长。

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对正文内容不作统一的规定。

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七、结论

经过对实验记录和实验结果等的综合分析研究,归纳出假设干有机联系的论点,并对本研究成果的意义、推广应用的现实性或可能性和进一步发展的探讨加以论述。

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

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八、致谢

对在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帮助的导师、校内外专家、实验技术人员、同学等表示感谢。

九、参考文献

在论文中引用了文献内容的,应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

1.参考文献标注法,在正文中引用文献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

参考文献目录按正文中引用先后顺序排列,重复引用的文献,按第一次出现的顺序编号。

2.文科论文参考文献标注法,可按国际惯例,英文文献用作者姓氏和发表年份加上圆括号来标注,例如(Farrell,1997);中文文献用作者和发表年份加上圆括号来标注,例如(张华,2000)。

当文献作者有两个时,标注方式如(SommersetandLovekin,2000)或〔张华,李平,2000〕。

当文献作者多于两个时,标注方式如(Sommersetetal,2000)或(李平等,2000)。

如果同一作者有一个以上同一年份的文献被引用,那么在文献标注和参考文献目录中要增加一个标识符,如(1985a),(1985b)。

如果论文中已经提到了作者,则只需在作者后面用发表年份加圆括号标注,例如“F.Modigliani(1960)指出……”。

参考文献目录按姓氏或姓氏汉语拼音的字母顺序排列,汉字以姓氏汉语拼音字母为序,英语以姓氏字母为序。

图书、期刊、会议论文集、专利和学位论文等。

其著录格式分别如下〔注意标点符号〕:

(1)图书:

[顺序编号]作者〔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形式,作者名之间用逗号分隔;3人以内全部写上,3人以上只写3人再加“等”〔英文加“etal”〕〕.书名.版本〔第×版〕.译者.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起页~止页

(2)期刊:

[顺序编号]作者〔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形式,作者名之间用逗号分隔;3人以内全部写上,3人以上只写3人再加“等”〔英文加“etal”〕〕.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年号,卷号〔期号〕:

起页~止页

(3)会议论文集:

[顺序编号]作者〔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形式,作者名之间用逗号分隔;3人以内全部写上,3人以上只写3人再加“等”〔英文加“etal”〕〕.文章名称.见〔英文用“in”〕:

论文集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年.起页~止页

(4)专利:

[顺序编号]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年.起页~止页

(5)学位论文:

[顺序编号]作者.题名: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保存地点:

保存单位〔如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年份.

4.当论文中有些术语、公式、背景或数据来源需要解释或说明,以及援引他人的原话、数据等资料而必须指明资料来源时,可用脚注。

脚注要按顺序编号。

脚注按每一页单独编号。

脚注的标识可以用数字1,2等,也可以用符号①,②等。

脚注的资料来源表示方法同参考文献。

十、附录〔必要时〕

包括详细的公式推导、实验数据、计算程序、援引他人的原始资料、数据及其设备条件等。

学位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置于附录1,格式同第九条要求,并逐篇注明署名单位是否为华中科技大学。

十一、编排格式要求

1.学位论文封面内容与格式由研究生院统一规定。

封面上“分类号”和“密级”一般不填,保密的论文按照校保密办认定的密级填写;学校代码为10487;“指导教师”栏可填正、副导师。

2.论文外形尺寸以A4本为准。

装订顺序为:

封面、英文扉页、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序或前言〔必要时〕、中文摘要和关键词、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目次页、引言、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封三、封四。

3.学位论文文字排版的字号、行距、字距的大小,以版面清晰、容易辨识和阅读为原则,一般可参照下面要求进行排版:

章和节的题名用黑体,字号分别用3号和4号;文章段落内容用小四号宋体字,行间距不小于三分之二字高度;正文中标题一律左顶格。

正文编排式样见附件1。

4.目次页编排式样见附件2。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正文编排式样

附件2:

目次页编排式样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

例1:

4.3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取定性研究方法,主要运用家庭代际转移研究中的相关理论,结合实地调查所获得经验资料,对我国目前农村家庭代际转移的基本内容进行相关阐述和分析。

本研究的区域为河南J村,样本对象为20岁以上的已婚子女和其父母,样本数量大约60-100人。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1〕文献研究法。

通过阅读与本研究主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大量的文献中梳理关于家庭代际转移研究所涉及到的各个领域和话题,总结和归纳研究中已经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不足。

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地构建本研究的学术突破点和创新点。

〔2〕比较分析法。

对不同年龄、职业、性别、受教育程度和婚姻状况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代际转移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农村家庭代际转移中存在的同样性和差异性,查找出主要的影响因素。

其次,对不同发展时期的家庭代际转移进行比较分析,尝试分析我国农村家庭代际转移的历史变迁及未来发展趋势。

〔3〕参与式观察法。

本研究采用参与式观察法来收集资料。

笔者依托当地朋友的私人关系,利用其政府的官方正式渠道进入村庄,选取一户普通农民家庭为入驻点。

通过与该村的村民一起生活,亲身体验和感受当地农民的家庭生产生活。

在此基础上,利用拟定好的调查提纲对农村家庭中子女对父母的家庭代际转移的内容、形式、数量、水平和结构等五个方面作出详细的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

〔4〕深度访谈法。

本研究采用深度访谈法来收集资料。

根据事先拟定好的调查提纲,与被访者进行有意识地自由谈话,获取他们的真实想法和感受。

具体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家庭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社会情况、子女对父母家庭转移的数量、结构和水平;对“新农合”、“新农保”等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看法及建议。

例2:

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对统计资料的分析揭示中国律师工作三十年的变迁轨迹,再结合文献与访谈资料进行原因分析,最后通过对国外法律文本的分析提出改良措施。

可以说,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应用研究,既是描述性研究也是解释性研究。

资料收集方法主要包括文献法和访谈法,对统计资料或其他资料中的数据进行二次分析。

使用的主要文献包括《中国法律发展报告》、《中国律师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及省级单位统计年鉴、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法律条文等。

具体说来,包括1981-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1979-2010年北京、上海、湖北、江西、广东、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年鉴或发展年鉴,以及部分学者论文中所涉及的相关数据。

上述资料的使用有几点需要说明:

〔1〕由于各年份统计年鉴采取的条目分类有些出入,律师业务统计的所属条目经常存在变动,最近几年才基本上稳定在第22项归入社会服务条目,以往经常列为其他社会活动项目,但是律师经常与公证和调解工作统计列入同一条目和统一统计表格。

〔2〕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1991-2006年进行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细分,由此律师代理工作也随之分类统计,所以相关统计年鉴中的数据在1991-2006年期间根据人民法院的操作,民事与经济案件进行了分开统计,本研究按现在人民法院的操作将民事与经济案件合并作为一个来考察。

〔3〕笔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与主要省级区域统计年鉴收录的数据等材料,对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1981-2004年〕第351-353等页收录的律师主要业务统计数据进行了补充、整理和完善,用于本研究当中。

〔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内部出版的《2002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对2001和2002年的律师业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虽然其仅仅针对其中的个别年份,但相关数据在本文中也有所运用。

除了运用文献法收集资料,笔者还对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昌、温州和台州7个城市共27名律师、法律学者、法官、法律事务委托人和主管部门领导做了访谈,主要了解对于律师业务重心和律师业务重心转移的感性认识,同时对律师职业与政府及政府官员关系的认识进行了解。

根据学术惯例,本文中这些被访者被匿名处理,以编码方式出现。

个案的编码方式为,第一个字母代表省级单位,为省级单位的拼音首字母,如H为湖北省,Z为浙江省。

第二个字母代表城市,为城市拼音首字母,如HW为湖北省武汉市,ZW为浙江省温州市。

第三个字母为职业,P为Prosecutor缩写,表示检察官;J为Judge的缩写,表示庭长或法官;L为Lawyer的缩写,表示律师,C为Client的缩写,表示委托人或当事人,D为Director的缩写,表示律师主管部门领导或负责人。

第4-5位为顺序码,用数字表示,27名被访者依在文章出现的顺序排列。

比方ZWL23是浙江温州的律师,是文中第23个出现的被访者〔被访者信息见附录:

访谈对象基本情况〕。

对收集到的统计资料,笔者主要采用了比较法进行归纳与分析。

通过对三十年数据的展示,笔者对研究关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纵向比较。

同时,笔者还关注律师业务不同类别之间的横向比较,通过纵横两个方面的比较归纳出变迁的各种趋势。

 

例3:

中国律师工作变迁及国家因素影响

——针对1979年-2009年有关统计数据的分析

摘要

Abstract

1导论

1.1问题提出

1.2文献综述

1.3基本思路与方法

2从参与到退出:

律师重要工作领域“生产垄断”丧失的趋势

2.1刑事辩护

2.2民事诉讼代理

2.3非诉讼事务代理

2.4小结

3从中心到边缘:

律师工作重心转移过程中的“生产垄断”丧失趋势

3.11981-1985:

工作重心从刑事辩护开始

3.21986-1996:

从刑事辩护到民事诉讼代理

3.31997-2006:

从民事诉讼代理到非诉讼事务代理

3.4小结

4刑事辩护:

从生产垄断退出的国家因素

4.1“脱钩”前的律师刑事辩护

4.2“脱钩”后的律师刑事辩护

4.3小结

5民事诉讼代理:

从生产垄断退出的国家因素

5.1“脱钩”前的律师民事诉讼代理

5.2“脱钩”后的律师民事诉讼代理

5.3小结

6非诉讼事务代理:

从生产垄断退出的国家因素

6.1“脱钩”前的律师非诉讼事务代理

6.2“脱钩”后的律师非诉讼事务代理

6.3小结

7生产垄断:

国际视野比较

7.1律师对刑事辩护的绝对垄断

7.2律师对民事诉讼代理的相对垄断

7.3律师对非诉讼领域的努力控制

7.4小结

8结论与讨论

8.1基本结论

8.2讨论:

几个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附录

1访谈对象基本信息

2访谈提纲

 

例4:

8结论与讨论

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执业宗旨在于保障私权,维护人权,通过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制衡机制,以制约和防范公权的滥用,因此职业化是必然要求。

能否实现律师工作垄断,能否实现律师职业的自治是律师职业化的前提,也是建设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与长治久安的前提。

8.1基本结论

本文将对1981-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和部分省级行政区域统计年鉴中关于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三项律师主要工作数据进行较为系统的收集、梳理和分析,勾勒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律师职业化的发展变迁轨迹;结合对相关法律条文及文书以及对律师、法官等深入访谈所获资料的分析,主要从国家层面对这种轨迹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相比照较成熟的国外经验,指出目前我国律师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经过分析论证,本文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首先,通过对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事务代理等三方面工作大约三十年间波动状况的描述,笔者发现,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在1981-1991年期间呈现了上行趋势,1992-2009年期间则呈现了下行趋势;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工作在1981-1997年期间呈现了上行趋势,1998-2009年期间则呈现了下行趋势;律师非诉讼事务代理工作在1981-2000年期间呈现了上行趋势,2001-2009年则呈现了下行趋势。

这些数据反映了我国律师在不同的主要职业工作领域由参与到退出的分化轨迹。

律师对主要工作领域的参与或退出均反映了律师对主要工作垄断权的获得与丧失,反映了律师无法持续性的占有已经获得一定垄断权的法律服务市场,这种状况清晰地确认了我国律师已从职业生产垄断逐步退出的事实。

其次,通过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事务代理三项主要工作的基本数据的比较,笔者发现,从1979年开始到2009年,我国律师职业工作重心发生了从“刑事辩护”到“民事诉讼代理”再到“非诉讼事务代理”转移的趋势。

从全国性的平均数据来看,刑事辩护成为律师主要工作的时间大约在1981-1988年期间,民事诉讼代理成为律师主要业务的时间大约在1989-1996年期间,非诉讼代理成为主要业务的时间大约在1997-2005年期间。

律师三个主要业务领域的转移在大约25年之内基本实现。

我国律师主要工作从刑事辩护转移到民事诉讼代理再转移到非诉讼事务代理的趋势,揭示出律师的职业垄断逐步消失的过程,这一变迁趋势说明我国律师业并未能真正地职业化。

套用职业-国家关系的术语来进行解读和分析,三十年来中国律师职业工作的发展变迁过程,从未真正到达过参与型的状况,基本都游移在吸收型和排除型之间:

一开始,律师基本被完全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彻底丧失自治性,也谈不上真正的职业化。

随后,国家推动律师职业与国家脱钩,律师脱离了国家行政体系,但是这种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脱钩,国家并没有减弱对律师职业的控制和干预,律师职业并没有获得职业化发展所必需的职业自治权,而传统的理念影响下的公检法机关又将律师排除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在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代理领域接连碰壁后,又在国家推动下进入了更加混乱、充满商业化的非诉讼领域,与律师职业化发展和职业主义精神渐行渐远。

再次,结合对相关法律条文及文书以及对律师、法官等深入访谈所获资料的分析,本文还对律师“从生产垄断逐步退出”轨迹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

根据律师职业外部关系的理论框架,因为我国律师职业化程度不高,宜采取二分法框架,并侧重分析国家这一最为关键的影响因素。

通过分别对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代理、非诉讼事务代理等律师工作领域呈现出的“生产垄断从参与到退出”的趋势的国家因素的详细分析,笔者发现,律师与国家脱钩之前,国家通过将律师设置在行政科层制内的方式,完全吸收了律师的职业功能;律师与国家脱钩之后,国家仍然保持对律师积极控制的政策外,律师则更多的面临国家司法机构“职业报复”、法律服务市场被行政割据和外国律师肆意侵掠而律师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等等执业困境。

因此,在我国,国家因素始终对律师业构成强有力的影响。

最后,通过对英美等经济发达律师职业垄断相关制度和实践的借鉴性比较,指出目前我国律师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英美等国的主要经验是:

通过确认律师对于刑事辩护的垄断,引导律师向社会提供公共性服务,促进了律师社会地位的提升,从而到达保护法治建设的基本目的;通过与律师自治组织的合作的方法,让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领域发挥更好的律师职业功能,对本国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领域的控制权上给予非常明确的支持;通过律师业自身特有的职业垄断理念,通过律师协会促成律师对非诉讼领域工作形成较好控制权,对非诉讼事务代理的垄断基本上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和完善。

相比较而言,我国律师在法律职业工作垄断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是国家对律师职业工作垄断权无论在立法和实践方面都表现出不足。

在刑事辩护上,国家司法机关由于受到传统国家主义意识的影响,对律师的职业报复时而发生,从职业垄断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方面,较为严重的侵害了律师的职业垄断权;在民事诉讼代理上,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民事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割据已经非常严重的侵害了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垄断权利;在非诉讼事务代理上,国家的不作为和对法律服务资源的控制也导致了我国律师非诉讼事务代理垄断权利发育的先天不足。

根据这种比照,笔者认为,要想完善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工作垄断制度,首先应当加强律师职业工作垄断权的立法,清理和废除与国家已经确认的律师职业垄断工作立法相抵触的内容,对一些确实不适宜列入律师工作垄断范围的法律服务,应当明确界限,要求不同的法律服务主体各司其职。

律师职业工作的垄断权建立在律师职业自主性的基础上,坚持律师职业化是其中的基本前提,律师职业还必须提升为大众服务的公共性建设,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也是构建职业工作垄断权的另一基本前提,在目前我国律师职业化尚未形成,职业工作垄断无法从根本上确立的状况下,有必要借鉴更多的国外经验和做法,在国家和律师职业的共同努力下有所作为。

8.2讨论:

几个相关问题

在本研究基础上,笔者将讨论与律师职业主义、律师国家主义和律师商业主义相关的几个问题,也可以成为日后进一步研究的起点。

8.2.1公民社会尚未形成,律师职业定位不清晰〔略〕

8.2.2全能主义继续延伸,律师并未与国家实质性脱钩〔略〕

律师工作垄断丧失,致使公共服务无法保障〔略〕

国家与市场的结合:

国家商业主义〔略〕

对策:

正当性限度下的国家参与与职业自律〔略〕

例5: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田佑中刘江涛译.第1版.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包艳.试论社会分化理论及其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启示.理论界,2007,(10).

[3]鲍莉.政府与社会合作关系研究[硕士论文].苏州大学图书馆,2009.

[4][英]保罗·布兰德.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第1版.李红梅.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6版).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3.

[6][英]波雷斯特.欧美早期的律师界.第1版.傅再明、张文彪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第1版.长春:

长春出版社,1999.

[8]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修订版.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9]朱伟.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述论.理论导刊,2007,(7).

[10]AndrewG.Walder,“LocalGovernmentsasIndustrial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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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nthonyI.Og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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