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吊船的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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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吊船的管理

 

安全使用和操作吊船

工作守則

 

安全使用和操作

吊船工作守則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制

1999年3月初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有關各辦事處的詳细地址及電話,請參閱由本處印制的「勞工處為你提供各項服務」小册子或致電25592297查詢。

目錄

1.引言………………………………………………………………………………3

1.1目的…………………………………………………………………………3

1.2範圍…………………………………………………………………………3

2.定義………………………………………………………………………………5

3.說明………………………………………………………………………………11

3.2固定吊船……………………………………………………………………11

3.3臨時吊船……………………………………………………………………11

4.安全操作吊船的管理……………………………………………………………13

4.1一般事項…………………………………………………………………13

4.2責任…………………………………………………………………………14

5.設計及構造………………………………………………………………………17

5.1一般事項…………………………………………………………………17

5.2設計負荷…………………………………………………………………18

5.3錨定及支撑裝置…………………………………………………………19

5.4防止傾覆的稳定性…………………………………………………………25

5.5衡重物……………………………………………………………………27

5.6懸吊…………………………………………………………………………27

5.7鋼絲纜索……………………………………………………………………29

5.8鼓及滑輪…………………………………………………………………30

5.9工作平台…………………………………………………………………30

5.10制動器……………………………………………………………………31

5.11控制杆、開關掣…………………………………………………………32

5.12保護設備免受天氣影響…………………………………………………33

5.13安全進出途徑…………………………………………………………34

5.14電氣構件………………………………………………………………34

6.安全及正確使用…………………………………………………………………37

6.1架設、拆卸和更改…………………………………………………………37

6.2曾受訓練的操作員及工作人員…………………………………………38

6.3安全带及救生繩…………………………………………………………39

6.4在惡劣天氣情况下使用…………………………………………………42

6.5安全操作負荷及人數的標記………………………………………………42

6.6安全使用吊船………………………………………………………………43

6.7使用特别的工作平台……………………………………………………44

7.維修………………………………………………………………………………46

7.1一般事項…………………………………………………………………46

7.2鋼絲纜索…………………………………………………………………47

7.3維修記錄……………………………………………………………………47

8.檢查、檢驗及測試………………………………………………………………48

8.1由合資格的人檢查………………………………………………………48

8.2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徹底檢驗…………………………………………49

8.3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測試及徹底檢驗…………………………………51

8.4証明書的展示及備存……………………………………………………53

9.供使用的數據……………………………………………………………………54

9.1一般數據…………………………………………………………………54

9.2文件………………………………………………………………………54

參考資料…………………………………………………………………………56

查詢………………………………………………………………………………58

1.引言

1.1目的

1.1.1吊船在香港廣泛使用。

在安裝玻璃幕牆、窗户、清潔窗户,以及為建築物、橋梁、煙囱、筒倉和其它構築物進行外部翻新和裝修等工程時,吊船載着工人、地盤人員或工程師在高空工作。

本工作守則(下稱守則)由勞工處處長(下稱處長)根據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A條認可及發出,為吊船的擁有人提供實務指引,以便他們遵守《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下稱《吊船規例》)條文的規定。

1.1.2本守則所載的指引不應被視為已全部包括有關安全法例所涉及的事項,用意也並非免除進行工程的人他們的法定責任。

更需留意的是,遵從本守則本身並不賦予任何人在法律責任方面的豁免權。

1.1.3本守則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雖然未遵從本守則所列舉的指引行事,本身並不是罪行;但在刑事訴訟中,該未遵從行徑可被法庭接纳為有關的决定因素,用來確定某人是否觸犯任何和本守則有關的法律規定。

1.2範圍

1.2.1吊船可分為固定吊船和臨時吊船兩種。

本守則涵蓋的安全規定,適用於以纜索、鏈條或起重裝置懸吊,用機械方法升起和降下的工作平台。

本守則適用於吊船的使用和操作,以及例如測試和檢驗吊船等的有關輔助活動。

 

1.2.2其它應參閱的有關法例,包括:

(i)《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及6B條;

(ii)《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下稱《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

(iii)《建築地盤(安全)規例》(下稱《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iv)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

(v)香港法例第409章《工程師注册條例》。

1.2.3本守則通常引用英國標準協會的有關安全標準作為參考。

但如其它一些國際標準或規定與所提述標準相同,亦可採纳為代用標準。

此外,本守則中所述或引用的法律規定,均屬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有效實施的規定。

1.2.4本守則並不包含以下用以載人之吊椅或平台之安全事項:

(i)其安全事項由《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所規定的吊椅;

(ii)其安全事項由《建築地盤安全規例》及《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所規定的工作吊板;

(iii)由流動式起重機或塔式起重機所懸吊的工作平台;其安全事項由《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及《安全使用流動式起重機及塔式起重機工作守則》所規定。

 

2.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守則:

批准的格式

這是指處長根據《吊船規例》在憲報刊登公告所批准的表格。

自動安全設備

這是指使用一條分開的安全纜索操作的一項或多項裝置,在懸吊纜索、絞車、爬升器或用以升起或降下該工作平台的機制的任何部分一旦失靈時可以支撑工作平台或防止其下墮。

爬升器

爬升器指有懸吊纜索穿過的起重機械,而該纜索是藉磨擦力將其緊握而受控制或藉該纜索圍繞該機械内的鼓轉動而受控制。

該纜索的下端並非錨定於爬升器上(《吊船規例》第3

(1)條)。

合資格檢驗員

合資格檢驗員就《吊船規例》規定進行的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而言,

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由《吊船規例》規定確保這項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得以

進行的擁有人所指定;

(b)根據《工程師注册條例》(第409章)注册的注册專業工程師,並屬於處長所指明的有關界别;以及

(c)憑藉他以前的經驗而有足夠能力進行這項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吊船規例》第3

(1)條)。

截至本守則制定之日,機械工程及輪機工程是處長指明的兩項界别。

合資格的人

合資格的人就《吊船規例》規定由該人執行的職責而言,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

(a)由擁有人指定,以確保該職責獲得執行;以及

(b)因他所受的實質訓練及實際經驗而有足夠能力執行該職責(《吊船規例》第3

(1)條)。

衡重物

衡重物是繫於屋頂裝置的一件或一係列平衡物,以平衡吊船的傾覆力矩,並提供所需的防止傾覆安全係數。

防止傾覆的安全係數

這是把最大傾覆力矩乘以該係數,以計算出確保防止傾覆所需的復原力矩。

該係數是復原力矩的總和與最大傾覆力矩的比率。

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包括用以升起或降下吊船或作懸吊吊船之用的絞車、爬升器、鏈條滑車、吊重滑車、滑輪組或吊重輪(《吊船規例》第3

(1)條)。

起重裝置

起重裝置包括鏈式吊索、鋼絲纜吊索或同類裝置、環圈、鏈環、吊鈎、鈎環、轉環或有眼螺栓(《吊船規例》第3

(1)條)。

維修

這是指保持安全操作狀態及維修良好(《吊船規例》第3

(1)條)。

 

最大總懸吊負荷

這是指可加諸屋頂裝置的最大力度,包括在工作平台上的安全操作負荷、工作平台本身的重量、懸吊纜索和安全纜索,連同作懸吊用途的任何部分、纜索張力,加上因操作自動安全設備、降落冲擊、失速扭矩或其它環境負荷而產生的任何額外力度。

流動式吊船

流動式吊船是指裝有輪子可供移動而無需路軌的吊船(參閱圖7)。

外伸支架

這是指用以懸吊工作平台的屋頂裝置的懸臂部分或類似的支持物或裝置,包括横梁、托梁、管式棚架或專用托架的任何組件,而懸吊部件的上端固定於這些組件上。

擁有人

擁有人就任何吊船而言,包括其承租人或租用人,以及該吊船的任何監工、管工、代理人或主管或控制或管理該吊船的人;如屬建築地盤,則包括負責該建築地盤的承建商(《吊船規例》第3

(1)條)。

主制動器

這是指一個自動的制動器。

當原動機的電源被中斷或停止時,常用制動器會在正常的操作情况下制停吊重機及支撑其操作負荷。

 

專業工程師

專業工程師指注册結構工程師或屬機械工程界别,輪機工程界别或結構工程界别的注册專業工程師。

捲取機

這是指用以繞上鋼絲纜索或電纜的存儲鼓。

注册一般建築承建商

注册一般建築承建商是指當其時名列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

8A條備存的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册的人。

注册專業工程師

注册專業工程師是指名列根據香港法例第409章《工程師注册條例》第7條設置的注册纪錄册的人。

注册結構工程師

注册結構工程師是指其時名列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3(3)條備存的結構工程師名册的人。

天台吊運車

天台吊運車是指天台裝置上可供以動力或人力作水平運行的部分。

通常情况是使用路軌以供運行。

 

天台裝置

這是指吊船在天台上或天台位置安裝的部分(不包括軌道裝置),以支持及放置工作平台。

安全纜索或輔助纜索

這是指一條鋼絲纜索。

該纜索通常並不承受工作平台的重量和加諸其上的負荷,

但與安全裝置或防墮裝置一並安裝,一旦懸吊纜索、絞車、爬升器或用以升起或降下該工作平台的機制的任何部分失靈,即可用以承托工作平台。

安全操作負荷

就吊船而言,安全操作負荷是指現行有效的徹底檢驗或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証明書上所指明操作該吊船的安全操作負荷,該証明書並由合資格檢驗員發出(《吊船規例》第3

(1)條)。

輔助制動器

這是指直接使用鼓或牽引式滑輪,或最後驅動軸操作的制動器,用以在緊急情况下令工作平台停止下降。

吊索式棚架

這是指以起重裝置、纜索或鏈條或堅硬構件懸吊,且並無設置起重機械或同類裝置以作升降之用的棚架(《吊船規例》第3

(1)條)。

 

吊船

這是指以起重裝置自任何建築物或構築物懸吊的棚架(並非吊索式棚架)或工作平台,並可由起重機械予以升起或降下(但不包括工作吊板或同類裝置),並包括與該等棚架或工作平台的操作及安全有關所需的所有起重機械、起重裝置、衡重物、壓重物、外伸支架、其它支持物及整套機電器具(《吊船規例》第3

(1)條)。

懸吊纜索

這是指承受工作平台的重量和加諸其上的負荷的鋼絲纜索。

底護板

這是指設置於工作平台邊缘,用來防止工具、物料或腳部滑出工作平台以外的板件。

吊運車路軌

這是指通常安裝於天台水平位置的一條或多條軌道,以支持及引導天台吊運車在操作位置上行走。

絞車

這是指以操作繞在鼓上的懸吊纜索來升起或降下工作平台的起重機械。

工作平台

這是指吊船的工作平台,由結構框架和鋪墊板組成,用以載人或設備。

 

3.說明

3.1.1本守則載明兩大類吊船,即固定吊船和臨時吊船的安全規定。

3.2固定吊船

3.2.1固定吊船是經特别設計,長期安裝於特定建築物或構築物上,以檢查、清潔和維修外牆。

這類吊船也稱為建築物維修裝置。

3.2.2固定吊船包括一個工作平台,該平台由天台裝置、固定於建築物的單軌吊運車或天台吊運車的鋼絲纜索懸吊。

天台裝置可以是一個附設有工作平台的固定構築物。

工作平台可被升起、降下、横向移動及旋轉。

3.2.3如吊船使用天台吊運車,吊運車可以在軌道或合適的表面如混凝土或路軌上操作。

3.2.4吊船系統可以用電力或人手操作。

吊重的機械設備可以安裝在天台裝置或工作平台上。

3.3臨時吊船

3.3.1臨時吊船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進行裝嵌,並會在工作完成後拆除。

3.2.2這類臨時吊船一般用於建築物、橋梁、煙囱、筒倉及其它構築物的油漆及防渗漏工程、覆面工程、維修工程和翻新工程。

3.3.3臨時吊船包括一個工作平台,而該工作平台通常由係於天台裝置的鋼絲纜索懸吊,並可由通常安裝於其上的絞車或爬升器升起或降下。

有時工作平台也設計成可以横向移動。

天台裝置可藉衡重物或直接附於建築物天台或構築物的構件上而保持稳定。

3.3.4圖1展示部分固定吊船及臨時吊船

 

4.安全操作吊船的管理

4.1一般事項

4.1.1吊船的擁有人有責任確保吊船的每項操作不會危害在工作平台上或在附近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4.1.2吊船的擁有人應該為吊船的每項操作設立一個安全的工作制度。

擁有人應該參考有關項目工程師、安全專業人士及地盤或樓宇管理的有關人士的意見,然後擬定及通過該制度。

有關該制度的資料應該分發给參與操作的全部人員。

安全的工作制度應該由合資格的人監察及監督。

4.1.3安全的工作制度應該包括下列各項:

(a)策劃及評估操作,包括為不同的工種及工作環境選擇適當的吊船;

(b)安裝方法及保持吊船稳定的措施;

(c)安排由合資格檢驗員測試及徹底檢驗吊船;

(d)提供吊船的定期維修,包括實地維修;

(e)提供吊船的操作及維修手册、工作日誌、修理記錄,以及測試及徹底檢驗証明書;

(f)提供合資格的人以架設、更改位置及拆卸吊船;

(g)確保每名在工作平台上工作的人已接受適當的訓練,以及持有訓練証明書;

(h)提供個人防護裝備,以及為工作平台上的人和工程負責人提供通訊系統;

(i)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吊船;

(j)緊急應變措施,包括為裝置及留在工作平台上的人員的拯救程序;以及

(k)提供安排以監控及督導安全措施的執行。

4.2責任

 

4.2.1擁有人的責任

 

4.2.1.1擁有人有責任確保:

(a)吊船有良好的機械構造,並配備所有可使該吊船安全操作的必要安全裝置,且無明顯欠妥之處;

(b)根據操作及維修手册所載的指示和建議,妥為維修吊船。

應該提供維修時間記錄,供合資格的人或合資格檢驗員在例行檢查及定期檢驗時使用;

(c)根據專業工程師的意見及製造商的規格把吊船妥為安裝和錨定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

安裝工作應由合資格的人監管,並依照安裝手册及由專業工程師批准的圖則安裝;

(d)該吊船有足夠的操作能力適宜進行有關的工作。

在未獲製造商批准及未由合資格檢驗員驗定前,不應更改吊船的結構或進行改裝;

(e)該吊船在完成安裝但未經使用前、在更改位置後以及定期由合資格檢驗員進行負荷測試及徹底檢驗。

合資格的人每隔七天檢查吊船一次(參閱8.2.1及8.3.1段)。

此外,在每天開始操作前檢查吊船,包括天台裝置等,以確定它們操作良好,不受任何干擾;

(f)有合適而安全的途徑進出工作平台;

(g)提供有關吊船的詳情、操作及維修手册、維修日誌、修理記錄、測試及檢驗記錄等的數據,供使用人、合資格的人及合資格檢驗員參閱;應該把有關安全操作負荷及工作平台的容許人數的告示張贴在工作平台上;

(h)負責吊船的合資格的人對該種特定種類的吊船有足夠的資歷、訓練和經驗,而在吊船上工作的人員已接受操作該類吊船的適當訓練,並持有有效的訓練証明書;

(i)工作平台上的人員穿戴和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例如安全吊带和配有下頷索带的安全頭盔等;

(j)通知所有工作人員有關安全工作制度所包含的資料和指示,並為他們提供有關安全工作制度的必要訓練;以及

(k)為工作平台上的工作人員提供適當的通訊設備。

4.2.2合資格的人的責任

4.2.2.1由合資格的人負責實地檢查、監督吊船的安裝及使用。

他應該充分認識所管理的吊船,以及在處理吊船的檢查、架設和拆卸方面具備豐富經驗。

他應該熟悉有關工程的安全工作系統中所載保障安全的措施、程序、指示以及處理緊急事故的程序。

他亦應該充分認識第5.2.1(b)段所說明有關吊船的設計負荷。

他有責任確保:

(a)吊船的架設及拆卸依照製造商安裝說明書所指明的程序及建議進行。

他特别應該確保天台裝置安裝了例如錨定裝置等的輔助防護設備;

(b)救生繩已妥為設置和繫稳;

(c)吊船的懸吊纜索及安全纜索並無扭結、鋼絲斷裂、表面變平或其它明顯欠妥之處;

(d)該吊船在完成架設但未使用前、每隔一定時間以及在暴露於惡劣天氣情况後予以徹底檢查;

(e)操作及維修手册、修理日誌和吊船以往記錄所列的機械部件及安全裝置處於良好操作狀態;

(f)在其控制範圍内無法修理機械故障的情况下,把吊船故障記錄下來,並向擁有人或維修承辦商作出報告;以及

(g)在不安全或操作出現危及在吊船上或吊船附近工作的人的情况下,停止該吊船的操作。

4.2.3工作平台上的工作人員的責任

4.2.3.1工作平台上的工作人員應該接受適當的訓練,内容包括安全工作制度所定的安全程序及緊急應變措施,以及該吊船的一般構造。

他應該具備安全操作吊船的技巧,並已從提供該項訓練的人處取得有關的証明書。

除操作吊船外,他應該:

(a)承担一般責任,顧及自身安全及在吊船上或在附近工作的其它人員的安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條);

(b)適當地看管其手工具及設備;

(c)確保工作平台没有裝載建築材料,足以影響其立腳及抓手的地方或危及工作平台的稳定性;

(d)知道怎樣在緊急情况下做好準備逃生及善後的工作;

(e)配戴安全吊带,該安全吊带的懸掛繩妥為繫於所提供的獨立救生繩上或指定的繫稳物上。

除非工作平台的欄杆及裝配是被指定用作繫稳用途及曾經為此進行測試,否則不該把懸掛繩係於這些欄杆或裝配上;

(f)適當使用所有安全裝置,並使它們保持有適當效能;切勿干擾其組件(《吊船規例》第28

(1)條);

(g)已閱讀並明白安全工作制度中的安全程序、有關的指示及緊急應變措施;

(h)在工作平台發生故障或懷疑有欠妥之處時,除非有足夠之資歷,不要試圖纠正欠妥之處。

他應向合資格的人傳達及報告欠妥之處,以尋求技術支持;

(i)充分使用為他而設的所有設施及適當的進出途徑;

(j)保持工作平台清潔;

(k)注意建築物的凸出部分,這些部分可能妨礙工作平台的移動;以及

(I)不該為求方便而試圖延長工作平台的任何電源線。

5.設計及構造

5.1一般事項

5.1.1吊船應能承受施加於整個裝置上的全部負荷。

這些負荷應該包括吊船本身的重量、安全操作負荷、移動負荷、冲擊負荷和風力負荷。

5.1.2應特别留意工作平台的牢固性及結構是否稳固。

每部吊船裝置的設計,應能使工作平台在任何個别接合處或固定構件遺漏或失靈的情况下,不會發生結構性倒塌,危及佔用人的安全。

特别要注意工作平台的稳定性和保持力。

所有裝配及連接物的設計方式,應使任何部件不會在裝嵌的過程中意外鬆脱。

5.1.3工作平台、懸吊點和懸吊系統構件的結構,應該在考慮懸吊系統所使用的任何滑輪系統的負荷量後,根據懸吊系統的纜索張力和負荷量來設計。

5.1.4天台裝置的設計方式應該確保,當最高總懸吊負荷施加於懸吊點時,不會超過與構造物料相稱的容許應力。

此外,上述設計也應確保,當滑動離合器、負荷限制裝置、失速扭矩裝置等的操作導致最高纜索張力產生時,不會超過所使用的物料的最低降伏應力的90%。

5.1.5建造及裝嵌吊船所使用的全部物料及構件應該構造良好,並充分切合預定的用途。

鋼鐵焊縫應符合《英國標準BS5135:

1984-電弧焊接碳鋼及碳錳鋼的規格》的規定,並應該適當地加以保護,以免遭腐蝕。

5.1.6整部吊船應該適宜在户外使用。

應該適當地保護吊船的所有部件,以防受大氣腐蝕或受各種天氣情况而損毁。

5.1.7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内,固定吊船應根據《英國標準BS6037:

1990-固定地安裝的懸吊式接近設備作業守則》,安裝所建議的搖擺限制系統及安全設備。

5.2設計負荷

5.2.1吊船的設計和構造應能承受複合負荷。

這個負荷量應根據下列各項總和來計算:

(a)静負荷:

包括鋼絲纜索、工作平台、爬升器、外伸支架、天台裝置等的重量;

(b)安全操作負荷:

這已計及擬使用工作平台的人數,以及工作平台一般所需的任何其它已知重物。

每人的重量應該假設為90公斤。

吊船所有部件的設計,應該顧及使用工作平台的人可能聚集在工作平台一端及靠近懸吊點的情况;

(c)預計操作絞車或爬升器而引致的冲擊負荷;這個負荷量必須至少為静負荷及安全操作負荷的25%;以及

(d)風力負荷:

整個裝置的設計應使它在泊定的情况下,足以承受台風吹襲時的風壓。

吊船的所有散件可繫緊在固定構築物上,使構件在台風吹襲時也不會破裂或損毁。

在考慮整個裝置的風力負荷時,應該參考《香港風力影響作業守則1983》。

5.2.2工作平台應能夠承受下述其中一項設定定額的分布負荷:

(a)小型負荷工作平台:

1.5千牛頓/平方米;

(b)中型負荷工作平台:

2.0千牛頓/平方米;

(c)重型負荷工作平台:

2.5千牛頓/平方米;或

(d)假設三個人各自拿..手工具和物料,每人共重115公斤,並且全都聚集在工作平台上任何一點,藉以得出最惡劣的複合負荷組合情况。

5.2.3吊船的設計應使它在操作狀態時,仍能承受高達每秒14米的持續風速

和强達每秒31米的陣風。

5.3錨定及支撑裝置

5.3.1吊船應有足夠及稳固的支撑,而固定及錨定吊船的安排應足以保障吊船

的安全。

此外,支持或錨定吊船的每個構築物都應構造良好,且無明顯欠妥之處(《吊船規例》第5

(1)條)。

5.3.2吊船的錨定及支撑裝置如可能影響建築物的結構,應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或有關當局批准。

應該計算固定吊船的最高總懸吊負荷及鋼絲纜索的最高張力,並該把結果呈交負責該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建築師或專業工程師批準。

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强度,該足以抵受這些負荷,而不會造成損毁或永久變形的情况。

5.3.3任何把天台裝置或路軌連接至建築物的錨栓,都應以適當等级的奥氏體不銹鋼造成,並應按《鋼結構使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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