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用第3章 关税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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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用第3章关税措施
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是由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欧洲早在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关税,我国在西周时期也有关税。
但关税一词来自英国的customstolls(例行的通行税),是当封建时代商人入市时交给封建领主的。
可见关税最初是一种内地税,直到资产阶级壮大后,才废除了内地关税,实行国境关税制。
英国1640年开始实行国境关税制,法国1660年,以后遍及各国。
§1关税的作用和影响
关税的作用
关税是各国调节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随着其他税源的增加,多边谈判推动关税不断减让,关税收入在各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般会降低,但关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还与一国对外贸易规模的大小有关系。
2.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
各国关税政策往往与国内产业发展和市场状况相关。
对某些进口产品征收较高的关税,可以减少、削弱或消除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达到保护国内同类或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
例如,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进口高尔夫产品和高档手表的关税税率调高到30%,化妆品关税税率调高到50%,就是保护我国这类产业的发展。
3.调整进出口结构。
根据不同时期或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整海关税则中各种进出口商品的税率,可以调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和结构,如果我国想让某种产品进入国内,关税一定很低,反之关税就比较高。
关税对一国经济福利的影响
征收关税对一国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进口国消费者的影响。
它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消费者即使不用较高价格购买进口商品,也要以较高价格购买本国同类产品。
2.对进口国政府的影响。
关税可以增加进口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些收入由本国消费者负担。
3.对进口国企业的影响。
关税保护了进口国国内与进口商品竞争的部门。
关税所带来的高价格,必然会使一部分消费者放弃进口商品转而选择国内同类商品,这将促进本国同类商品的销售。
4.对进口国福利的影响。
征收关税会引起进口国内的再分配效应。
在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关税使消费者的收入转移至生产者或政府,生产者与政府的收入增加,消费者的收入减少。
而且消费者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和政府获得的收入,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福利会产生两块无谓的损失,见下图“-(b+d)”。
图1-1关税对一国福利的影响
§2关税的种类
关税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
从商品的流向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一、进口税(1mportDuties)
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在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海关税则征收。
二、出口税(ExportDuties)
各国征收出口税的都不多,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是:
1、增加财政收入。
但现在抱这种目的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不多,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本国商品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2、保证本国的生产或市场供应。
现在征收出口税大多是出于这一目的。
例如,瑞典、挪威对木材征收出口税,以保护其纸浆及造纸工业的原材料供应;我国对有色金属征收出口税,以保证自己的需要。
另外,为保障本国市场供应,对某些本国生产不足而需要量又较大的生活必需品也常征出口税,以抑制价格上涨。
三、过境税(TransitDuties)
国境税指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在资本主义初期,普遍流行于欧洲各国。
19世纪后半期,由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各国在货运方面发生了激烈的竞争,另外,过境货物对本国生产和市场没有影响,所征税率也很低,财政意义不大。
因此,在1850年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取消过境税。
二战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5条明文规定:
“缔约国对通过其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应受到不必要的耽延或限制,并应对它免征关税、过境税或有关过境的其他费用。
但运输费用以及相当于因过境而支出的行政费用或提供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在限。
”这项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继续有效。
普通税、最惠国税、普惠税、特惠税
按关税的高低次序可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普惠税和特惠税。
一、普通税与最惠国税
普通税指对与本国没有最惠国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征收的进口关税。
最惠国税指对与本国有最惠国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征收的优惠关税。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该组织的一条基本原则。
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的都是最惠国税。
这样一来,征收普通税的情况反而不多,最惠国税倒成了“正常关税”。
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要低很多。
图2-12010年我国苹果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示例
二、普惠税
普惠税是根据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由给惠国给予受惠国的优惠关税。
普惠制是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建立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规定发达国家,包括一部分东欧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31个,受惠国有190多个。
我国也是受惠国之一。
我国坚持自己是发展中国家,就是要获得普惠税。
普惠税是单向的,不需要受惠国给“给惠国”同样的关税优惠。
普惠税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高于特惠税率。
欧盟现在每年把普惠清单发到我国海关,如果某公司的产品在普惠清单上,就需要到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开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提交给进口商,在报税时将会享受更多优惠。
三、特惠税(PreferentialDuties)
特惠税指对从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征收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零关税。
特惠税率低于最惠国税率。
例如,我国对来自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撒哈拉沙漠以南22个国家的很多产品都给与特惠税。
如果某件产品,巴基斯坦有,印度也有,从巴基斯坦进口就更合算。
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即单向的)。
国际上影响最大的非互惠特惠税是洛美协定(LomeConvention)。
它是欧洲共同市场(现为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
洛美协定的规定主要有:
欧洲共同市场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ReversePreference)。
互惠的特惠税主要是在区域贸易协定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实行的。
如欧盟成员国之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的特惠税。
互惠的特惠税不一定是对等的相同税率。
四、关税结构
进口国家并不是对所有进口的商品都一律征收高关税。
一般说来,大多数国家的:
对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征收较高关税,对半制成品的进口税率次之,而对原料的进口税率最低甚至免税。
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选择税
按征税的标准可分为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选择税。
以前两种为主。
一、从量税(SpecificDuties)
从量税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例如美国对薄荷脑的进口征收从量税。
普通税率每磅征50美分,最惠国税率每磅征17美分。
我国对出口的每件服装征0.2元的从量税,如果每件衣服只有0.2元的利润,即无出口的必要。
从量税额与商品数量的增减成正比,但与商品价格无直接关系。
因此,在商品价格下降时,可以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
上升时,则不能完全达到保护目。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
战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因为商品规格日益繁多,通货膨胀日益加剧。
二、从价税(AdValueDuties)
以进口商品的价格计征的关税。
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
例如,我国2010年对进口鲜苹果的最惠国税率为10%,普通税为100%(见图2-1)。
目前,各国都以征收从价税为主。
从价税的特点是:
1.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商品,可以不必因其品质的不同,再详加分类;
2.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
例如,2006年,我国进口国税的平均水平是税率是9.8%,美国是2%;
3.税负较为公平。
从价税额随商品价格的高低而增减,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4.比较科学。
从价税额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商品价格下跌时,税额相应减少,价格上升时税额相应增加。
无论商品价格如何变动,关税的保护作用一致。
三、混合税(MixedorCompoundDuties)
又称“复合税”,即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从量税和从价税。
可以以从量税为主,也可以从价税为主。
例如,美国对男式开司米羊绒衫(每磅价格在18美圆以上者),每磅征收从量税37.5美分,征收从价税15.5%,另一种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如日本对手表(每只价格在6000日圆以下)进口,征收从价税15%,加征从量税每只150日圆。
四、选择税(AlternativeDuties)
即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制定有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征收时选择较高的一种征税。
例如,日本对坯布的进口税为从价7.5%,或从量每平方米2.6日圆。
征收时可选择其高者。
但有时为了鼓励进口也会选择低者。
进口附加税、差价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从保护本国产业的角度看,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价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一、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es)
进口附加税是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再额外加征的关税。
征收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一般是维持进出口平衡、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对国外的歧视政策进行报复等。
二、差价税(VariableLevy)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的,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Duty)。
差价税有的是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是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
后者实际上就是进口附加税,不同点是:
它是按国内外价格的差额征收的,附加税不一定按价格差异征收。
【实例】欧共体成立后为促进本地区农业的发展和保护农场主的利益,实施共同农业政策(CPA),制定了农产品的目标价格(TargetPrice),作为干预农产品市场标准。
目标价格高于世界市场价格。
为了免受外来低价农产品的冲击,欧共体对农产品实行差价税。
具体做法是,用目标价格减去从内地中心市场到主要进口港的运费,确定可接受的最低进口价格,称为门槛价格(ThresholdPrice)。
然后计算农产品从世界主要市场运至欧共体主要进口港的成本加运费加保费价(CIF),通过比较确定差价税的征收幅度。
差价税=门槛价格-CIF。
三、反补贴税(Counter-allowanceDuty)
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补贴税的重要条件。
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补贴数额”征收。
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项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四、反倾销税(Anti—dumpingDuty)
对于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
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额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
反补贴、反倾销税实际上也是进口附加税,二者与一般进口附加税的不同点是:
反补贴、反倾销税是对有补贴和倾销行为的个别商品征收的,一般进口附加税不是。
§3名义与有效关税保护率
名义关税保护率指海关税则中显示的关税税率,它显示的是进口关税对国内同类产品的表面保护率。
名义关税保护率对于完全用本国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是适用的,但对于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则不能适用。
因为名义关税保护率没有将对进口原材料征收的进口税考虑进去。
有效关税保护率考虑了这个问题。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rateofprotection,ERP)又称“实际保护率”,它指关税所引起国内加工增加值同国外加工增加值的差额占国外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
用公式表示为:
或者,
ERP——有效保护率;
V'——保护贸易条件下被保护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
V——自由贸易条件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
【案例】在自由贸易条件下,1件羊毛衫的到岸价格为100美元,其投入羊毛的价格为80美元,占其成品(羊毛衫)价格的80%,余下的20美元是国外加工增值额,即V=20美元。
如果我国进口羊毛在国内加工羊毛衫,原料投入系数同样是80%时,
1、假设对羊毛衫进口征税10%,原羊毛进口免税,则国内羊毛衫的价格应100×110%=110美元。
其中羊毛费用仍为80美元,则国内加工增值额为
=110-80=30美元。
按上式计算,羊毛衫的有效保护率为:
2、对羊毛衫进口征税10%,对羊毛也征税10%,那么,国内羊毛衫的价格仍然为110美元,而其原料成本因羊毛征税10%而增加为88美元,国内加工增值
=110—88=22美元,则其有效保护率为:
3、对羊毛衫进口征税10%,对羊毛征税20%,国内加工增值
=110—80×120%=14,有效保护率为:
根据上面的计算不难看出:
有效保护率和名义关税保护率之间的关系是:
1.最终产品的进口名义关税税率高于原材料进口名义税率时,有效保护率高于名义关税率,即,E>T。
2.最终产品的进口名义关税税率等于原材料进口名义税率时,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关税率,即,E=T。
3.最终产品的进口名义关税税率小于原材料进口名义税率时,有效保护率小于名义关税率,甚至会出现负有效保护率,即,E<T。
有效关税保护率的政策意义在于:
关税的保护作用,不只是取决于关税的高低,还取决于关税结构。
为了简便,有效关税保护率也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E——有效关税保护率;
T——进口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率;
t——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
P——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作占的比重
【计算】我国某型汽车的进口关税为30%,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为10%,进口零部件占国内生产的该型汽车价值的40%,试计算我国该型汽车的有效关税保护率。
(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解:
有效关税保护率=(产品关税率—零部件关税率×零部件比例)/(1-零部件比例)
=(30%—10%×40%)/(1—40%)=43%
答:
该型汽车的有效关税保护率为43%。
【计算】假定某国对进口彩色电视机征收10%的从价税,在自由贸易条件下,该品牌电视机的价格为3500元,其中投入的原材料价格为2100元。
试计算①原材料免税时的有效保护率;②对原材料征收5%从价税时的有效保护率。
(1)10%÷1400/3500=25%
(2)(10%-5%×60%)÷1400/3500=17.5%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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