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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西方国家个税制度及其调控效果对比

我国与西方国家个税制度及其调控效果对比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因其自身具有调控收入分配的作用,在西方国家有"罗宾汉税";的称号,这充分说明纳税人对这一税种调控收入分配作用的肯定和支持。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基尼系数长期居于国际警戒线之上。

贫富差距过大不仅造成了社会不和谐,同时也导致消费不振、经济减速。

而美、英、德三国无论在个税的推行时间,还是配合财政政策调控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上,都相对领先和成熟。

因此本文发达国家个税制度以美英德三国为参照标准。

本文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借鉴发达国家个税调控的成功经验,论述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以期充分发挥个税在收入分配领域的调控作用,最终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个人所得税调控研究中影响最大的两类研究方法分别是MT或K指数化模型研究和国际比较研究,前者研究注重分解MT指数或K指数,联系实际数据,作出相关分析,具体代表包括岳希明(2012)、陈建东(2013)、徐建炜(2013)等的研究;后者研究注重国际比较,通过经济数据对比给出个税调控改革建议,具体代表包括刘尚希(2012)、薛刚、刘军(2013)、王红晓(2015)等的研究。

胡华(2015)的研究将上述两种研究方法相结合,通过个税要素与基尼系数相关分析、不同国家个税制度对比给出新的个税调控研究方向,本文将继续这一研究方向,具体分析发达国家与我国个税构成要素差异和调控效果强弱,给出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建议。

  二、我国与发达国家个税制度及其调控效果对比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够实现"劫富济贫";的调控作用,是源于其自身特殊的制度设计。

个人所得税开征的目的在于通过实现社会高收入群体多纳税、中等收入群体少纳税、低收入群体不纳税,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为政府加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提供相应的财政资金。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社会财富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和分配。

实现这一过程并达到调控收入分配目标的关键在于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

  

(一)税制模式及税制要素存在差异

  

(1)税制模式不同。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大体包括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三种,三者在发展程度上属于依次递进关系,但各自都具有自身特殊性条件下的优点与不足。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是分类征收制,这一税制模式在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历程中居于初级水平。

与之相对比三个发达国际税制模式全部为综合征收制。

综合征收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实现量能纳税,保障税收公平性,其中以家庭为单位征缴税款体现税收政策的人性化设计。

  

(2)税制要素的差异。

  一是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最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的构成要素,特殊性在于超额累进税率,这是中西方国家个税税率的共性。

我国实行分类征收制,因此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同时还伴随比例税率。

相比之下,英国和德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少,英国是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最高边际税率为45%,德国为五级累进税率,其中两级为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45%。

美国政府在1986年税制改革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部分设计了"累进消失";这一新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申报纳税过程中,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或超过297350美元,那么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再采用累进税率,而是全额采用最高边际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美英德三国超额累进税率设计各具特色,美国累进税率适用纳税人类别更具社会性,分类明确,英德两国税率档次较少,德国税率更具灵活性,同时具有针对性。

  二是费用扣除标准。

个税税前扣除是指在缴纳个税前根据不同的纳税义务人状况进行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标准扣除办法概括为分类扣除、分项确定。

在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可扣除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月减除费用三个项目扣除标准均为3500元;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可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四个纳税项目可扣除费用标准以4000元为分界点,不超过4000元部分扣除标准为800元,超过4000元部分扣除标准为收入的20%(稿酬加计扣除30%)。

  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减免规定中,扣除办法分为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两种。

扣除内容也分为个人宽免额和标准扣除额两种。

具体如表1:

表1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办法

  英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分为两大类:

个人所得税扣除和免税额。

个人所得税扣除主体表现为基本生活扣除,扣除项目包括基础扣除项、抚养扣除项、劳动所得扣除项、捐款扣除项、老年孤寡扣除项和病残抚养扣除项等。

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包括个人免税额、老弱病残免税额、夫妻宽免额、孤寡宽免额、儿童抚养宽免额、盲人宽免额等。

大致如表2:

表2英国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统计(2012~2015年度,单位:

英镑)

  德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总体包括基本宽免额和其他宽免额,基本宽免额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其他宽免额具体如下:

生育抚养孩子宽免,具体做法包括抚养费用税前扣除和政府给予纳税人抚养孩子费用补贴,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实现费用宽免。

婚姻宽免,夫妻双方应税所得额可以相加后平均分配按照适用税率进行纳税。

教育培训费用每年宽免额为6000欧元。

养老优惠,养老保险费用每年宽免额20000欧元,护理老人所得工资免税。

住房宽免,以100万欧元为扣除限额,纳税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费用支出前七年每年扣除5%,之后每年扣除2.5%,扣完为止。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形成的债权关系纳税申报时可以不作为企业资产。

除此之外,意外事故优惠、家政服务优惠、残疾人优惠都是其他宽免额的构成项目之一。

  美、英、德三国费用扣除标准是理性化和人性化相结合的,同时配合税收指数化调整保障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是征管制度。

我国个税的纳税方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美国个税申报主要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的过程中采用双向对称申报纳税制度,一方面在纳税人获得相应收入时其支付者必须预先扣除税款,另一方面纳税人每年都要自觉进行其全年收入的纳税申报。

与此同时交叉稽查纳税状况和高效严厉的处罚政策贯穿整个税收征管过程。

英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源泉扣缴和申报扣缴两种方式,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所得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其他所得一律采用申报扣缴方式。

德国个人所得税申报采用纳税人年度自行申报模式。

  对比而言,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已经实现信息化掌控,纳税人自身纳税情况与其自身的社会保险福利挂钩,通过类似户籍管理制度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个人纳税情况的全面监管稽查。

一方面培养了公民自觉纳税意识,另一方面保证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二)调控收入分配的效果对比

  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的作用力是指个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强大,再分配效应是否充足。

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效果则直接体现在基尼系数变动幅度的大小上。

  

(1)我国现行个税调控作用力小。

个人所得税税款收入的规模大小直接影响个税再分配效应的大小,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影响个税累进性的程度。

通过对比中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GDP和总体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的基础是否足够坚实,运行空间是否足够广阔。

受相关信息数据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调控基础比较我们以美国为主要参考国家(图1和图2),对比发现我国个税调控作用力明显较小。

图12005~2015年中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比重

图22005~2015年中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

  

(2)发达国家个税调控效果明显。

基尼系数是反映一国收入分配差距大小的重要指标,个税调控作用下基尼系数变化一般表现为税后基尼系数小于税前基尼系数。

通过相关税务方程计算,可以对不同国家基尼系数在税收政策影响前后产生的变化进行统计对比(表3),基尼系数变化的大小MT指数直接反映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作用的强弱。

表32014年中、美、英、德四国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变动表

  对比表明: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控收入分配效果显着。

美、英、德三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30%),一方面做到了税款有效征收,另一方面保证了再分配过程中的合理调控。

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效应较我国而言明显处于领先地位。

  二、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势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之所以具有良好的效果,与其个人所得税制度自身的优势是分不开的。

总结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存在的优势,可以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而为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控作用提供完善的平台。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整体趋于完善

  

(1)税收征管模式先进。

综合征收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税款征缴,考虑到了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承担能力,同时也较为合理的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并对此加以扣除,既保障了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也体现了税收制度设计的人性化和合理化,以此实现量能征税。

综合征收制关注纳税人的全部应税收入,保障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最大化,更能实现税负公平。

  

(2)个人所得税构成要素比较合理。

税率设计层面,英国、德国税率档次较少,累进性较强,德国现行税率实现了公式化设计,美国现行税率考虑到了不同的社会角色以及相应的社会负担,整体而言,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更加科学,税收指数化更是加强了税收政策与国民经济运行状况之间的联系。

费用扣除层面,西方国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德国费用扣除具有强烈的社会针对性,费用扣除项目既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实际生存负担,又保证了纳税人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不受影响,同时可以有效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税款征收管理层面,西方国家实现信息化监控和数字化管理,保证纳税状况与个人社会福利相挂钩,同时做到对个人实际财产的有效核查,防止税源流失的同时就是在保障社会公平。

  

(二)拥有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

  德国现行税法条例中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用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税源管理办法,针对高收入阶层,国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警察这一专业性税收监管队伍实施重点监控,普通收入阶层纳税人则是被随机抽查纳税申报状况是否属实。

政府及时掌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状况,一旦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假申报,将处以严厉的惩罚措施,并与社会媒体联合公开纳税人逃税漏税状况。

对于依法纳税公民则适时提高社会信用评级并记入社会就业档案,为其创造广泛的就业选择余地。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工资薪金和利息所得实行源泉扣缴,根据"谁支付,谁扣缴";的原则,将纳税人各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在收入支付过程中扣缴,政府重点监控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

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可以明显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效率,并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注重家庭差异性

  家庭是个人税收承担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直接与纳税人各项生活成本支出相联系。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构成状况、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等,同时配合税收指数化调整,最大可能的实现量能纳税。

家庭为单位征税有利于体现社会对家庭劳动的认同,尤其是体现男女平等,避免了因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而产生的家庭矛盾,从社会就业层面分析,无异于降低社会就业压力,创造社会就业机会。

以美国为例,夫妻双方联合申报纳税所适用的税率与夫妻双方分别申报纳税所适用的税率相比明显偏低,促进家庭和睦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了家庭税负。

  (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化机制健全

  美国自1960年起开始建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信息化体系,至今已经历50多年的完善与发展,整体趋于成熟,这个信息管理体系包含十个地区性数据处理中心和两个全国性数据处理中心,从而实现了对全国公民个人纳税档案的登记和管理。

美国公民个人纳税档案根据自身纳税代码被集中管理于IRS(美国国内收入署),纳税档案记录纳税人家庭、工作、信誉领域内的经济收支状况,并与银行户头挂钩,实现收入监控的同时为个人所得税预扣缴提供了依据,这一技术保障了个税征收效率。

与纳税管理档案配套的汇算清缴、申报退税和双向申报制度保障了纳税人税负合理的公平性。

美国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同时带动信息化管理人员队伍、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个人纳税信用库管理体制的共同发展。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在和外延存在一些问题,内在问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自身的问题,外延问题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不尽合理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征收制与发达国家的综合征收制相比,计算简便,程序简单,但存在很大的弊端。

分类征收制忽略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条件下不同阶层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无法准确反映出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况,不能消除由于收入来源的不同和收入多寡而造成的对税负高低的影响,这使得个人所得税因人而异、量能承担税负的公平原则以及补偿原则在纳税过程中都无法体现。

分类征收制实践过程中,纳税人可以依据自身状况将税率较高的某种收入转移至税率较低的某一类收入范围内,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直接使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作用大打折扣。

  

(二)个税构成要素自身缺乏活力

  个人所得税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税率,扣除标准和征管制度。

分类征收制条件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标准和征管制度都存在着漏洞,并且现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无法满足相应的调控需要。

  

(1)税率结构难保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并存,且适用范围分布不合理。

这些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造成了税率自身的复杂性,个人所得税中包含大量的比例税率,这与个人所得税量能纳税的原则是直接冲突的。

在当前我国个税税率条件下,一个年薪百万的工薪阶层成员,其自身所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超过45万元,几乎占据工资薪金的一半。

而通过股权转让、财产转让、投资利得、劳务报酬等方式获得利润的高收入阶层,其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多为20%的比例税率,其中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工资薪金45%的最高边际税率而言,纳税公平性原则面临挑战。

  

(2)费用扣除缺乏理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实行标准扣除法,工资薪金项目统一减除费用3500元,这一减除标准在税款征收计算过程中大大减少了计算的复杂性,但是却牺牲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状况的关联性。

扣除标准"一刀切";忽视了地区间、行业间、部门间收支状况的差异性,逐渐为造成税负不公埋下了伏笔,不考虑纳税人自身生活乃至生存状况,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考虑物价变动和通货膨胀因素下的货币购买力,单纯依据3500元这一标准数字型扣除方法,牺牲了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乃至公平性。

扣除项目的标准性规划反映出扣除项目的单一性,最终导致费用扣除缺乏弹性,无法满足个人所得税促进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3)征管制度缺乏刚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相关纳税办法是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

由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基础相对薄弱,因此使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集中于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这一征收管理办法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转变为工薪阶层和中产阶级,个税税源转变为以工资薪金所得代表的劳动收入。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缺乏类似于间接税种的惩处机制。

税收征管制度中缺乏刺激高收入阶层自愿纳税的政策办法,缺乏保障中产阶级自愿纳税的奖惩机制,缺乏提高低收入阶层纳税积极性的优惠措施,更缺乏对于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者的严厉惩罚规定,最终导致我国目前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率不足15%,而实际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应税收入的60%。

这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实行过程中,形成了税收收入低调控作用弱纳税基础差的恶性循环。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作用微弱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明显不足。

潘文轩(2015)针对2012年实行最新个人所得税制度后我国居民缴纳个人直接税后不同收入组收入份额的变化做出统计(表4),结果表明,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差距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调控深度与缩小收入差距的现实需求不匹配。

表42012年各居民收入组直接税前后的收入份额变化

  国内学者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作出统计分析,以潘文轩(2015)的测算结果为例(表5),2009~2012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状况下基尼系数降幅都没有达到1个百分点,距离再分配效应的理想效果差距颇大。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滞后的原因

表52009~2012个税调节前后基尼系数对比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及调控收入分配的滞后性较为明显,综合性制度问题从根本上导致个人所得税调控作用的发挥窒碍难行,但同时也伴随着相关的历史和社会原因。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改革存在阻碍

  

(1)综合征收制当前无法全面推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较为落后。

因为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所以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选择分类征收制。

受交易手段和方式的影响,我国现金交易频繁,现金流通领域广阔,因此难以准确统计和核实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状况。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推动着现金流通,更造成了实现综合征收制的征管制度阻碍。

因此,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条件下,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是具有很现实的客观原因的。

  

(2)财政体制影响公民纳税积极性。

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剥削和压迫使得广大居民对税收的抵触观念和潜意识抗拒观念依旧存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自觉纳税意识是消极的,不成熟的,甚至于抗拒的。

2016年中国省级行政单位财政透明度仅宁夏、湖南两地达到及格水平,整体财政收支状况相关信息的60%处于不明状态。

纳税人无法了解税收用之于民的具体状况,一定程度上压制纳税积极性,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推行受阻且效率不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控基础薄弱

  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能调控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本质在于税收收入经历社会再分配后重点转入低收入群体。

因此,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收入比重是影响再分配效应调节收入差距的动力源泉,个人所得税调控广度的有限直接决定其调控深度的浅尝辄止。

  根据OECD统计数据显示,发达国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项目中,世界平均水平为30%。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比例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此同时,国际税务理论研究普遍认为,流转税的累退性对于收入差距调控呈现负作用。

我国增值税的比重高于消费税和营业税比重之和,并且推行了"营改增";政策,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出现了不利因素。

潘文轩(2015)等学者研究认为,直接税收入规模的大小影响收入分配,所做回归分析模型中直接税比重与基尼系数呈现负相关,我国2002~2012年间直接税Suits指数处于0.4以上且已突破0.5,具有明显的累进性,但由于直接税中,税负累进性最高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偏小,因此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微弱。

  (三)个人所得税调控客体不到位

  按照前文国际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比,综合征收制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主要为社会高收入阶层,据统计,德国社会阶层中最富裕的10%人口承担了全国55.5%的个人所得税。

美国没有增值税,主要以直接税和消费税为主,征税对象面向高收入阶层。

而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以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在分类征收制条件下的个税收入来源又主要为劳动所得,这使得初次分配中通过按劳分配获得收入的中产阶级税负过高,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高收入阶层实际承担税负较小,因此难以达到调控收入的效果。

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税负分配明显存在偏差,个体工商户利润较小税负较重,私营企业利润较高实际税负较低。

  五、西方发达国家个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经历两个世纪的发展前行,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体系中,无论是自身重要性还是其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都领先于我国。

上文对造成这一现象问题的原因已经做出分析,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借鉴发达国家个税调控经验,适当并及时的完善我国个税制度,有利于个人所得税调控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推进整体税制改革,为个税调控奠定基础

  我国当前所实行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是基于基本国情的客观选择,但伴随着经济发展,间接税作为主体税种无法实现税收公平性原则。

间接税不利于量能纳税,无法保证税收调控的公平性。

根据刘成龙、王周飞(2014)的研究结果,2011~2012年我国税收MT指数呈现负指数,主要原因就在于整体税制的累退性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相应的累进性。

因此,整体税制改革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过渡期可相对延长,但进程必须加快。

一方面坚持"营改增";减税政策的深入落实,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针对自然人进行纳税档案构建,保障直接税税源,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促进整体税制结构完善。

  

(二)促进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保障个税调控作用力

  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确保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根本,更是促进保障税收公平性原则的重要依据。

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分析,同时依据我国自身税收体制发展状况,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保证调控作用的良好发挥,在于以下几点:

  

(1)加快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转型。

综合征收制再分配效果的显着性在前文对比中已经充分体现。

结合我国国情,当前应实行综合征收制和分类征收制相结合的个税征管模式。

逐步推广综合征收制应用范围,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来源的经常性收入,采取综合征收制模式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收入所得项目,暂时采用比例税率进行分项课征,综合征收制部分实行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实际需要,完善扩大综合征收制包含的收入来源范围。

城市户籍纳税人,东部发达经济地带可以作为先行试点区域。

  推行综合征收制部分实行的同时,对于相关的收入来源也要进行新一轮的划分,保证比例税率适用的合理性。

参照德国税制对于收入来源的划分,可以将分类征收制收入来源整体划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中应该包含按资本要素分配方式创造的收入,并且制定合理的比例税率,确保分类征收的公平性。

  

(2)优化税率结构和内容。

综合征收制应用范围的推广需要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的优化,具体做法:

降低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累进税率级距档次降为五级,并且需要实行"累进消失";这一先进制度,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我国目前居民收入水平由于地区间、行业间差异,整体水平不高。

为了充分实现个税调控分配作用,可以按照行业间不同工资水平的差异对行业从业人员适用的税率进行合理浮动,借鉴德国税率结构,最大可能的降低行业间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进行调控。

浮动税率结构的设置应该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前三级,使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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