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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税制终稿

 

美国日本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比与启示

 

学生姓名:

吕嘉力焦京宇宋洋胡倩秋

学院(系):

财政税务学院

专业(方向):

注册税务师

指导教师:

***

成绩:

 

2013年6月

【摘要】

美国日本是世界上一流的发达国家,同时也是开征个人所得税较早的国家。

而且两国在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缴税收等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去借鉴。

本文先行列举了日本,美国,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互对比。

本文认为我国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制定分类与综合并存的所得税制,引入“家庭”征税单位,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优化税率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比较引入家庭征税单位完善税前费用扣除

Abstract

AmericaandJapanarethetop-rankingdevelopedcountriesintheworld.AndtheyarealsoamongthecountrieswhichleviesPITearlierthanothers.ThesetwocountrieshaverichexperiencesintheinactionandtheimposturemanagementofPIT.It’swellworthareference.ThisarticlefirstlyintroducesthePersonalIncomeTaxationofJapanAmericaandChina.Thencontrasteachother.WeshouldperfectPITbymakingclassified-compositivepersonalincometaxsystem;using“family”asaunit;perfectingtheinstitutionofpre-levydeduction;optimizingtaxratestructure;improvingthelevelofimposureandmanagement.

 

【Keywords】:

ThecontrastonPITDrawingintofamilytaxunitPerfectingthedeductionbeforelevyingtaxes

引言…………………………………………………………………………………4

参考文献…………………………………………………………………………....14

 

美国日本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比与启示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关系到亿万纳税人切身利益的税种,也是各国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税种。

由于各国国情与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也有其自身特征。

主要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历史悠久,发展较为成熟,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征管稽查的严密性以及公民的整体纳税意识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现将发达国家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比照,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探寻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出路。

1、日本现行个税制度简介

日本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较早,于1887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相比早了将近1个世纪,在世界上也是属于较早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之一。

日本现在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均对个人所得课税,其中,中央征收的部分,属于国税;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征收的个人居民税,属于地税。

现在国税方面的征收主要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40%,地税方面的征收只要采用比例税率,税率统一为10%,总最高税率为50%。

这种中央与地方同时征收的方式比我国更加灵活。

个人所得税收入约占日本税收收入的1/3,是日本的第一大税种。

日本在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和征收管理,以及在处理社会老龄化问题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引进。

下面介绍一下日本税制的主要内容。

1.1完善独到的税前扣除体制

日本将纳税人收入项目在税法上分为10类,按三种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一是综合计征法,适用于不动产所得、经营利润、工薪收入、临时所得、其他收入;其二是分类计征法,适用于退休金、林业收入;其三是综合或分类选择计征法,适用于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

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这一方面,日本主要包括取得收入的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两部分:

成本扣除是在对属于综合课税的所得加总按适应税率计算所得税时,对不动产所得、营业所得、山林所得、转让所得等可能出现负所得(亏损)的项目,可以按一定程序从其他所得中扣除,称亏损抵扣。

我们以工资薪金为例,工薪所得为工薪收入扣减工薪所得扣除额后的差额。

标准扣除采用工薪所得超额累退比率制,工薪扣除额=相应级次的最低扣除额+(工薪收入额-该级次下组限)×该级次扣除率。

(见表1)以超额累退比率确定扣除额,这种扣除方法无疑是十分先进的,一方面体现了多劳多得的原则(从扣除绝对额来看,高收入者要明显高于低收入者)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从累退的扣除率来看,又对高收入者的费用扣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保证了税源。

工薪所得

最低扣除额

扣除率(%)

超过162.5万日元至180万日元的部分

65万日元

40

超过180万日元至360万日元的部分

72万日元

30

超过360万日元至660万日元的部分

126万日元

20

超过660万日元至1000万日元的部分

186万日元

10

超过1000万日元的部分

220万日元

5

(表1)日本工薪累退扣除表

生计扣除是在计算出综合所得后出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对综合所得进行生计费用的扣除。

此所得扣除分两大类:

一类是对人的扣除;另一类是对事的扣除。

日本税法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形式多样的扣除标准,以针对纳税人在负担程度和需要方面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

(表2)日本生计费用扣除表

日本比中国早进入老龄化社会10多年,所以他的税制中体现出了许多对弱势群体的重视,与保护。

从对人的扣除来说,对老年人、残疾人、寡妇鳏夫的扣除,体现出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倾斜;对特定的抚养对象(打工学生16—23岁)的扣除,缓解了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高额支出负担。

对人的扣除充分考虑了纳税人负担的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以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

除此之外,还有对事的扣除,包括医疗费、社会保险费、人寿保险费、财产保险费、捐款、小企业互助基金及灾害损失等7方面支出按一定标准予以扣除。

这样,综合扣除既考虑了需负担的家庭成员组成情况,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发生的一些必要支出。

经以上亏损抵补和综合扣除工作后,形成了综合课税所得。

1.2.以超额累进为主,比例为辅的税率体系

综合课税所得及实行分离课税的山林所得适用6级超额累进税率。

实行源泉分离课税的利息所得、小额红利所得、不动产及股票转让所得单独规定相应的比例税率,体现出政府对不同所得的调控、管理手段,同时简化税收计算,便于税源控制,降低征税成本。

(表3)日本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表

由表3可知到2007年,日本税率的档次已经减少到6档,最高税率已经降为40%,(国税)再加上面向全民征收的10%的地方税等于日本的现行最高税率为50%。

在税率高低上,我国最高税率为45%,我国比日本略低5%,这个水平在世界上略高于平均水平(在对42个主要国家的最高税率的计算分析中,最高税率大于等于45%约占40%,小于45%的占约60%)。

由于日本的个税申报方式是按年度按家庭统一申报,所以若该纳税人是单身,单纯从税率收入表上看他的纳税额,相对于结了婚且有两个孩子的家庭要少很多。

但是从全局看来,由于已婚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单身所享受不到的对家庭老年人,幼童的加计扣除,这对纳税人是比较公平的。

2、美国现行个税制度简介及与中国的比较

2.1.美国个税制度简介

美国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

主要内容为:

纳税人全年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

这里的收入或可以进入个人消费,或可以构成个人财富积累的增加,所有来源的收入都必须归入税基。

包括劳动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资本红利收入、以及接受遗产等等。

税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宽免与扣除后,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税。

我们先来看一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这与我国有很大区别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较能够兼顾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的因素,同时也为政府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税收福利创造了条件。

我们认为这是中国可以借鉴的。

例如:

一个三口之家,妻子下岗,儿子还在念书,只有丈夫一人工作,月薪3600元。

依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他应该缴纳5元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个月总收入为3600元(人均收入仅1200元)的家庭缴纳了5元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再来看看家庭,儿子刚参加工作,月薪1000元,妻子月薪2000元,丈夫月薪3000元。

同样按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个家庭由于无人达到3500元免征额的标准,所以谁也不用纳税。

也就是说一个月总收入为6000元(人均收入达2000元)的家庭却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

这明显有悖于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个税宗旨。

也是我国最应该向美国学习的地方。

在美国以家庭为单位的报税体系下,政府提供的最基本减免税有两项,一是家庭的标准减项,二是家庭人口免税额。

举例来说,2010年一个家庭夫妻联合报税的标准减项为11400美元,夫妻分别报税每个人的标准减项为5700美元,一家之主的标准减项为8400美元,个人单身报税的标准减项为5700美元。

65岁以上或是眼睛失明的纳税人再增加1400美元的标准减项。

至于家庭每一个成员的免税额,2010年美国家庭在报税时每一个人有3650美元的免税额。

在美国民众每年报税大致来说有5种报税身份,而每一种报税身份所享受到的税收福利都有所不同。

详见表4

 

税率

单身个别报税

夫妻合报

夫妻各自申报

一家之主报税

10%

8375以下

16750以下

8375以下

11950以下

15%

8375-34000

16750-68000

8375-34000

119550-45500

25%

34000-82400

68000-137300

34000-68650

45500-117650

28%

82400-171850

137300-209250

68650-104625

117650-190550

33%

171850-373650

209250-373650

104625-186825

190550-373650

35%

373650以上

373650以上

186825以上

373650以上

(表4)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2中美个税制度对比

我们来看一下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美国相比,我国税基不宽。

主要表现在:

一是税法中的减免税项目过多,侵蚀了税基。

二是我国税法采取了具体列举的形式。

属于列举的11类中的所得,需要纳税,而11类之外的所得就不用纳税。

而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很难将它纳入11类中的应税所得,而这部分收入通过哪些渠道、采取哪些形式获得、比重有多大、很难查清,并且急剧增长已成为居民收入差距急剧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主要原因,个人所得税又无法对此进行调节。

我们再看一下中美的税率及结构得比较,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

美国对纳税申报者进行了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等四类具体划分,每一种身份都有其适用税率表,并依据一定指数,每年对税率表进行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40%。

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由于课税模式的不同,导致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存有较大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对纳税者的年度“纯收益”进行统一征税,税基较宽,且涉及的费用扣除项目种类较多,在初算税负的基础上,还可进行一定抵免扣除。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四种情形安排不同的计算方法,且在纳税时间上,选择按月或按年对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纳税形式多样,针对性强。

在计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来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美两国在费用扣除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减免,费用扣除既包括经营支出,也包括特殊的生计费用扣除,如医药费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

对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过于简单。

一是费用扣除没有全面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特殊费用和生计费用;二是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扣除,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虽简便但不科学。

最后我们比较一下中美两国的个税征管模式。

税收管理。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建立在预扣申报的基础上。

工资薪金所得在雇主向雇员支付时,由雇主预扣个人所得税,并按期上缴。

对于经营所得和事业所得,纳税人应每季度预缴一次。

预扣和预缴的税额由纳税人自定,税法规定了一个比例,年末报缴时若发现低于这一比例,将分诚实错误和故意逃税予以不予处罚和严惩。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纳税和代扣代缴,以下情况适用自行申报纳税:

一是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二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三是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其余的所得均由支付者代扣代缴。

与美国相比,我国自行申报的范围很窄。

主要表现在:

一是由于没有美国那样完备的纳税人税务资料,也没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我国的代扣代缴存在很大的漏洞。

二是许多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明知有诈,但要查出,很不容易。

税务稽查。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大型计算机系统记录了每一位纳税人的税务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获得,可信度很高。

纳税人的收入、支出,都记载在其税务档案中,当纳税人递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后,联邦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对报税人申报的资料,与其纳税档案资料自动查核比较。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计算错误或申报不实者,便通知纳税人改正。

并且,税务部门还会抽出约1%的申报表进行详细的稽查。

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根据税务部门事先制定的计分标准,由电脑公正评分,然后根据得分高低加以确定。

评分标准会经常变动且不对外公开。

一般来讲,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申报所得与其他来源记录出入越大,被稽查的可能性也越大。

若稽查对象被查出故意造假,违反法律,将受到重罚或以犯罪案件依法论处。

我国的税务稽查主要依靠人工,效率很低,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纳税人的税务档案,重点稽查对象选取完全依靠稽查人员的经验,主观性很大,使稽查的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美国税制的基本特点:

宽税基超额累进税率;以年为征收时间单位;以家庭为征税对象。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简介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45%。

(如表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5%、10%、20%、30%、35%。

生计费扣除额统一为3500元,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来华的工作的外国专家;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任职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20%、30%、40%。

对个人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中,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纳税所得额单次在20000以上的(20000-50000)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的部分加征10成。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表5)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

45

13505

四.发达国家税收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尚且有着许多的缺陷,而日本作为与我国税收制度较为相似的发达国家对我国税制改革有许多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

4.1.对我国税制整体改革的启示

据我国财政部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同比下降3.9%,比上年增速回落29.1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而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却达到了30%以上,这两者极不均衡。

使得我国目前税制结构像是一个跛足巨人,对以后的发展十分不利。

然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当个人所得税的筹集财政资金的规模达到相当程度,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进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而日本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制比重已达到三分之一甚至更高。

因此,改善税制结构,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是我国以后税制改革中的重点。

4.2应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着征管手段落后;征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征收。

税务部门在征收和监管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要考虑收益和成本,尽量在降低征收成本的同时,提高征收的效率。

实行“宽税基,低税率”原则,最大限度体现公平原则。

美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征收体制比较健全,税务机关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征收和监管较易展开,人们逃税、漏税的机会成本很高,如果被查出来偷逃税款的话将面临严重的经济处罚,甚至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源控制的主要作法为由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单位实施代扣,从长期发展看可以借鉴诸如美国、日本等国的作法,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科学的源泉控制规程。

在我国由于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个人的银行存款和金融资产尚未完全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对个人财产的登记核查制度,税务部门对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很难监控。

征管成本高、效率低。

因而提高征管效果必须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征收控管机制:

(1)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有关信用管理的各项法律,并且依靠中央银行进行管理,建立信用信息部门,通过完善相关的信用数据库来增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的掌握程度。

(2)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

建立健全双向申报制度,即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制度,即由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纳税情况,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的稽核体系。

(3)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

通过与银行、财政、工商、海关等各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系统,使得对于纳税人信息能够完整并且比较准确地得到共享,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

4.3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按家庭模式征收

美国,日本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同时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而我国以个人为单位缴纳,以个人应纳税额按相应税率征收,没有考虑个人家庭的税负能力。

另外,分项征收的办法也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针对目前我国的分项所得税模式固有的缺陷应适时修正税制,逐步采用混合型的税制模式,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收人等经常性的所得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同时加快个人所得税征收信息系统,逐步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

4.4对我国个税费用扣除改革的启示

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个人的总所得课税,而是对总所得扣除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的净所得按适用税率课税。

可以说,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按照税收理论,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对成本、费用和损失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和安排,基本上每户人家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扣除额。

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取得成本和生计费用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的方法。

(即按照人头统一扣除3500,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等额外扣除1300。

)尽管这样的扣除方法便于税收的征管,但是没有考虑纳税人对家庭负担的不同状况,以及收入取得和生活支出的差异性,因此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首先我们认为我们应当抛弃这种一刀切的扣除额,首先我们可以适当调低3500免征额,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国家税款的透明度,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税基,让大量现在月收入在3500以下的人参与到纳税中,来防止我国大量税款流失,加强人民的纳税意识。

其次,作为对生计费扣除减少的补偿,我们应明确规定家庭赡养费扣除和家庭抚养费扣除和附加扣除等。

我国现在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数量正日益增加。

目前我国老人数量已经达到2亿左右,空巢老人家庭近一半,至2050年我国老人数量将达到4.3亿。

可以想象在未来的10多年里我国将增加好几亿老人,而赡养老人的费用无疑将成为大多数家庭现实的支出项目,因此我们应相应增加赡养扣除与个人所得税按家庭申报的规定。

具体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设置对老年人、残疾人、寡妇、鳏夫、幼童(1-5)的扣除,体现出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缓解我国家庭赡养老人,抚养幼童的压力。

而对特定的抚养对象(打工学生16—23岁)的扣除,缓解了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的高额支出负担。

另外,应允许纳税人在一定的额度内据实对住房贷款利息、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进行附加扣除,应该说是实现税法实质公平的必然选择。

并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残疾人、军人、烈属等还应该做出较多的扣除。

再次,我国应该取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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