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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自然人除外。

三、排污收费的种类

排污收费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收。

有关种类和标准如表7.2.1.1所示。

表7.2.1.1排污收费的种类和有关标准

排污费

种类

分类

执行征收标准

执行排污标准

征收条件

污水

《办法》附件一: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两者之间较严格的限值。

达标、超标排放污水

废气

《办法》附件二: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达标、超标排放废气

危险废物

《办法》附件三: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

噪声

《办法》附件四: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超标排放噪声

四、征收程序

排污费征收按图7.2.1.1所示程序操作。

五、排污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的要求于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报送《月/季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如实申报上月或上季排放污染物情况,同时上报水费单、燃料进货单、燃料检验单及有关材料复印件。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污者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上一月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排污者不按规定申报的,按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核定的数据征收排污费。

图7.2.1.1排污收费工作程序图

六、排污数据的核定和排污费计算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据审核后的《月/季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和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测算数据等多种途径核定排污者月或季的实际排污情况,并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计征方式如表7.2.1.2所示。

表7.2.1.2排污收费的种类和计征方式

种类

收费方式和对象

可收费因子

单价

计征方式

污水

排污费

排污就收费,不管是否超标

65个

0.7元/污染当量数

将所有污染因子的排放量,按各自的污染当量值换算成污染当量数,按污染当量总数乘统一单价收费,具体换算方法见7.2.2《排污收费标准及计算办法》。

废气

排污费

排污就收费,不管是否超标

44个

0.6元/污染当量数

危险废物排污费

不符合国家规定填埋处置危险废物,一次性征收

99个

1000元/吨次

不符合国家规定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重量(吨)乘统一单价收费。

超标噪声排污费

达标不收费,超标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才收费

350-11200元/月

每超标1分贝为一个收费档次,从1至16及16以上共16个收费档次,按噪声排放的月份数乘超标分贝数对应的征收标准计算。

备注:

1.每一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2.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3.污水和废气排放超标的,除缴纳排污费外,依法应予处罚。

排污者如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申请复核;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缴纳通知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在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告,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八、排污费异议

排污者对应缴排污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或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已签订代收排污费协议书的单位,由银行直接扣收;自缴的单位持通知书第二和第四联到中国农业银行代收费网点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缴费专户缴纳并同时取回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十、征收滞纳金

对逾期缴费的排污单位,每日按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并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排污费免、减、缓缴

(一)停产期间暂停缴交排污费申请

排污单位停产前须提交暂停缴交排污费申请书,列明停产的原因、停产的起止时间及复产的期间,并由所在镇(街)环保部门签署初步意见,再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提出,经核实,可暂停征收停产期间排污费。

(二)缓缴排污费申请

1.缓缴排污费的条件:

(1)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正在批复期间。

(2)排污单位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暂时无法缴纳排污费。

2.申请程序:

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提交经所在镇(街)环保部门签署初步意见的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列明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排污费的月份、金额、缓缴期限及交款计划。

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在批准缓缴后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3.审批程序: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缓缴排污费。

4.公告程序:

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减免排污费申请:

1.减免排污费的条件:

排污者遇台风、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疫情、火灾、他人破坏等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2.申请程序:

自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或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500万元以下(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包括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向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

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保部审批。

3.审批权限:

由市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十二、工作机构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

地址:

大良成业路2号

邮政编码:

528300

电话:

22380389

传真:

22237996

互联网上查询:

顺德政务网http:

//

排污收费标准及计算办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按下式计算,其中污染当量值见表7.2.2.1和表7.2.2.2。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按下式计算,其中污染当量值见表7.2.2.3。

此三种污染物不加倍收费。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按下式计算,其中污染当量值见表7.2.2.3。

色度不加倍收费。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按下式计算,其中污染当量值见表7.2.2.4。

污染当量数=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四)排污费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7.2.2.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总汞

0.0005

总铅

0.025

总镉

0.005

总镍

0.025

总铬

0.04

苯并(a)芘

0.0000003

六价铬

0.02

总铍

0.01

总砷

0.02

总银

0.02

表7.2.2.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悬浮物(SS)

4

对硫磷

0.05

生化需氧量(BOD5)

0.5

总有机碳(TOC)

0.49

化学需氧量(COD)

1

三氯甲烷

0.04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石油类

0.1

四氯化碳

0.04

动植物油

0.16

三氯乙烯

0.04

挥发酚

0.08

四氯乙烯

0.04

总氰化物

0.05

0.02

硫化物

0.125

甲苯

0.02

氨氮

0.8

乙苯

0.02

氟化物

0.5

邻-二甲苯

0.02

甲醛

0.125

对-二甲苯

0.02

苯胺类

0.2

间-二甲苯

0.02

硝基苯类

0.2

氯苯

0.02

马拉硫磷

0.05

邻二氯苯

0.02

总铜

0.1

对二氯苯

0.02

总锌

0.2

对硝基氯苯

0.02

总锰

0.2

2.4-二硝基氯苯

0.02

彩色显影剂(CD-2)

0.2

苯酚

0.02

总磷

0.25

间-甲酚

0.02

元素磷(以P计)

0.05

2.4-二氯酚

0.02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2.4.6-三氯酚

0.02

乐果

0.05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甲基对硫磷

0.05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丙烯晴

0.125

总硒

0.0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说明:

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表7.2.2.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说明

pH值

0-1,13-14

1-2,12-13

2-3,11-12

3-4,10-11

4-5,9-10

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色度

5吨水·倍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表7.2.2.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说明

禽畜

养殖场

0.1头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1头

鸡、鸭等家禽

30羽

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按下式计算,其中44种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7.2.2.5所列。

表7.2.2.5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3.二甲苯

0.27

2.氮氧化物

0.95

24.苯并(a)芘

0.000002

3.一氧化碳

16.7

25.甲醛

0.09

4.氯气

0.34

26.乙醛

0.45

5.氯化氢

10.75

27.丙烯醛

0.06

6.氟化物

0.87

28.甲醇

0.67

7.氰化氢

0.005

29.酚类

0.35

8.硫酸雾

0.6

30.沥青烟

0.19

9.铬酸雾

0.0007

31.苯胺类

0.21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32.氯苯类

0.72

11.一般性粉尘

4

33.硝基苯

0.17

12.石棉尘

0.53

34.丙烯氢

0.22

13.玻璃棉尘

2.13

35.氯乙烯

0.55

14.碳黑尘

0.59

36.光气

0.04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37.硫化氢

0.29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38.氨

9.09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39.三甲胺

0.32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40.甲硫醇

0.04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41.甲硫醚

0.28

20.烟尘

2.18

42.二甲二硫

0.28

21.苯

0.05

43.苯乙烯

25

22.甲苯

0.18

44.二硫化碳

20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四)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五)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

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

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出标准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7.2.2.6。

表7.2.2.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收费标准(元/月)

超标分贝数

收费标准(元/月)

超标分贝数

收费标准(元/月)

超标分贝数

收费标准(元/月)

1

350

2

440

3

550

4

400

5

880

6

1100

7

1400

8

1760

9

2200

10

2800

11

3520

12

4400

13

5600

14

7040

15

8800

16及以上

11200

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注意:

我区建筑噪声收费的具体计算:

为简化工作,对不要求实测的排污者,暂按我局抽测的几个建筑工地的噪声监测平均值(超标8分贝)计征,即征收标准为1760元/月。

对于要求监测的,则按实际监测结果和对应的征收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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