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宁东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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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发挥管理职能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二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

三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 电力工业部1995年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查规程》 DL5.512-1995.5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华北电业管理局 1995.5年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4年

四 专业术语及定义

4.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4.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5.50℃液体的气瓶。

4.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五 执行程序

5.1 锅炉压力容器登记

5.1.1 设备维护一部专工负责管辖的压力容器建立压力容器技术登录薄。

5.1.2 锅炉压力容器登录内容:

5.1.2.1 设备概况;

5.1.2.2 容器结构简图;

5.1.2.3 主要受压部件的强度结果;

5.1.2.4 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及管理制度的编定日期及批准人;

5.1.2.5 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配置及校验情况;

5.1.2.6 外部检验记录;

5.1.2.7 内部检验记录;

5.1.2.8 超水压试验记录;

5.1.2.9 压力容器事故及异常情况记录;

5.1.2.10 重大修理改造情况;

5.1.2.11 压力容器安全负责人

5.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5.2.1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应纳入安装设备检修计划。

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安装和投入使用。

5.2.2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性检验包括:

5.2.2.1 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

5.2.2.2 锅炉安装阶段的检验。

5.2.2.3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

5.2.2.4 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监检。

5.2.2.5 压力容器安装阶段检验。

5.2.2.6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5.2.2.7 管道配制过程的检验。

5.2.2.8 管道安装阶段检验。

5.2.2.9 在役管道定期检验。

5.3 运行锅炉应定期检验

5.3.1 监察工程师应按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做好运行监督、统计、汇报和总结工作。

5.3.2 在役及退役后重新启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上级锅炉监察单位安排的计划进行。

检验结束后十五天内应出具检验报告,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催要,并按规定记录、上报。

5.3.3 锅炉压力容器进行超压试验,应请上级锅炉监察部门和专业锅炉检验中心参加监督检查。

5.3.4 每年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外部检验,并应将检验结果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上报。

5.3.5 内部检验:

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正常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特殊项目列入年度大修计划,新投产的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内部检验。

5.3.6 超压试验:

一般两次大修进行一次。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

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后,在升到超压试验压力,在超压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降至工作压力,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低于5℃。

环境温度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水压试验水温22-50℃。

5.3.7 各部门专责人每月3日前向安全技术部上交月度监督计划总结,分析本月所属压力容器的运行状况。

5.3.8 锅炉监察工程师要作好锅炉及压力容器检验后的记录和登记工作。

5.3.9 发电部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缺陷要及时发现并登记缺陷。

5.3.10 除定期进行锅炉检验外,遇有特殊情况需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安全门整定、定期试验规定

5.4.1 锅炉一、二次系统安全门在机组大修后进行在线整定。

5.4.2 热力系统安全门(包括主蒸汽、再热蒸汽、启动扩容器、除氧器、厂用汽、高、低加等部位安全门)在机组大小修后,应进行整定或排汽试验,并严格按照有关试验措施进行。

5.4.3 每季度对热力系统安全门进行排汽试验,排汽时原则上选择在停机前。

5.4.4 安全门整定试验时由安全技术部通知各单位并牵头组织进行,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的监督。

5.4.5 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门(包括空气罐、氢气罐、氮气罐、及各种分离器罐等部位安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排汽试验,试验时由各专业压力容器专责人组织,公司锅炉监察工程师监督。

5.4.6每次试验应做好记录,并及时登录台帐。

5.5 职责分工

5.5.1 锅监工程师的职责

5.5.1.1 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法规、条例、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5.5.1.2 参加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5.5.1.3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监察,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和整套试运工作的监督;

审查电力建设公司移交的安装资料,督促资料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5.5.1.4 督促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主管局及锅检中心;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5.5.1.5 监督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监督他们的工作质量。

5.5.1.6 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5.5.1.7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到进行监督检查。

5.5.1.8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进。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

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督部门。

5.5.1.9 定期总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5.5.2 安全技术部专业主管的职责

5.5.2.1 负责本专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5.5.2.2 负责本专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台帐的登记。

5.5.2.3 组织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的定期排汽试验、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

5.5.2.4 组织本专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检验计划上报安全技术部,做好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5.5.2.5 汇总本专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5.5.2.6 亲自对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5.5.2.7 监督检查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时,能立即指出,并通知领导,限期改进。

5.5.2.8 负责本专业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原因的编写。

5.5.2.9 每年于12月20日前总结和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5.5.3 运行监督

5.5.3.1 根据部颁有关规定编制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运行管理制度。

5.5.3.2 除氧器应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编制运行规程。

高压加热器在启动或停止时,应注意控制汽、水侧的温升、温降速度。

各类疏水扩容器应有防止运行中超压的措施。

5.5.3.3 锅炉启动过程中应注意各部的膨胀情况,认真作好膨胀指示记录,升温、升压过程符合启动曲线。

5.5.3.4 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水,应使受压部件避免快速冷却。

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5.50℃以下时,仍须对锅炉严密监视。

5.5.3.5 锅炉应保持额定参数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

在运行中出现超压超温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5.5.3.6各部温度、温差的控制及其变化速度、负荷增减的速度、启停时间、温度、压力升(降)速度等,都仍应满足有关规程的规定。

5.5.3.7 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

主保护需要退出检查和维护时,应限定时间并经总工程师批准,记录推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和恢复时间。

炉膛压力保护停用后在限定时间内不能恢复时,宜停止锅炉运行。

5.5.3.8 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品质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停止运行,停止时间由总工程师确定。

六 检查与考核

6.1 本细则所列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6.2 本细则如与国家和上级标准及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标准及规定执行。

七附则

7.1本细则解释权由安全技术部负责。

7.2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组织结构

附件1

组织结构

领导小组组长:

生产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成员: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技术部经理(常务)、发电生产部经理、维修部和综合生产部经理。

执行小组组长: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

执行小组成员:

安全技术部锅炉、汽机、化学、热工主管,维护部安全、锅炉、汽机、热工主管、汽机、锅炉、热工班组技术员,综合生产部燃料、化学、除灰、安全主管、化学班、除灰班技术员,发电生产部安全、锅炉、汽机、化学主管、化学试验班、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程师、金属试验室

专业组:

锅炉本体专业组、汽轮机专业组、金属监督专业组、燃料专业组、化学监督专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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