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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规章制度修订说明

  篇一:

关于规章制度修改的说明  关于规章制度修改的说明  各位代表:

  上届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显示管理的效能。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教育教学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规章制度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的内容需要增加。

为了提高管理效能,使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更加充实,更加系统,更加符合学校实际,经过学校行政分工负责,修改后的新规章制度已成初稿。

因内容繁多,与我们教师有切身利益关系的章节已经在会前交由各位代表讨论。

受教代会筹备组的委托,现就规章制度的修改作两方面的说明。

  一、修改的原则  1、与时俱进原则,事物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章制度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滞后,削弱管理效能。

  2、实事求是原则,规章制度的修改要结合学校实际,结合农村实际,不能脱离农村学校实际,有关内容不能与中心城镇相提并论,要考虑可比性。

  3、适度超前原则,在立足农村学校实际的基础上,要有一定的前詹性,考虑学校发展的可能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科学规范原则,本着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重新修改,使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使内容充实,层次清晰,条块结合,条成系统,块有内容的指导思想。

  二、具体修改的情况  1、岗位职责部分:

增加了年段组长职责、学校科头人职责、微机多媒体管理职责、值日教师职责,财税中心成立后,学校会计职能改变,会计职责改为审核报帐员职责,其他职责只作局部调整和文字方面的润色。

增加和调整的内容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弥补管理的空缺,明确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责任,以便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2、教育管理常规部分:

增加安全管理常规,包括体育课体具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救助常规、用电用火安全规定、学生活动安全规定、教职工活动安全常规、校园环境管理常规等内容;财物管理制度方面收支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到收支两面条线的具体要求;差旅费的报销考虑学校的实际和财力;教学管理常规中教研工作作了适当的调整。

增加安全管理常规,使学校的规章制度更完善,层层落实分解安全责任,确保教育教学安全有序进行,打造平安教育;教研方面的调整是为了适应新课程的要求,使教师尽快适应新课程,努力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考核常规部分:

增加了考勤考绩奖、班主任月津贴和教研组长年段长的津贴,考勤考绩奖已由二届教代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班主任月津贴和教研组长年段长的津贴已在实际中执行。

增加的奖励和津贴,是从农村学校的实际出发的,只能适当提高教师的福利,增加的奖励和津贴纳入学校的预算,符合学校的实际和财力,确保预算平衡,不增加新的负债。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后的管理制度,力求完整、规范、系统,努力向管理要质量,要效益。

希望各位代表认真审议各项规章制度,为学校管理出谋划策,并在今后的执行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

  林久芬  2005年11月6日  篇二: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说明[简]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的法律说明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并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条第一款再一次强调了上述规定。

可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于用人单位明确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务院相继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直接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的法规,自此用人单位失去了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也正因此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为凸显。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则上述规章制度不仅不能用来管理职工,职工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还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而依法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至少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读  1、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要求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

“?

?

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  4、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了制定规章制度程序性的要求,即: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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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修订说明)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特别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尤其重要的是注意保留公示和签收的有关证据,而公示的形式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具体的方式一般有通过企业文件的下达、公告栏张贴、局域公布、开会培训以及考试等方式予以公布、学习或告知。

但出于证据保留的考虑,提倡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入员工手册,或将相应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让员工签收。

  5、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  二、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常规体例及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体例一般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员工基本守则;  2、员工招聘、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3、试用期管理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6、薪酬福利制度(内含:

工资异议制度);  7、休息休假制度  8、考勤制度(内含:

工作时间、考勤方式以及加班审批等内容);  9、培训及职业晋升制度;  10、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制度;  11、绩效考核制度;  12、奖惩制度;  1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最新要求)。

  三、规章制度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法律要求人力管理走向规范化,而规范化的途径之一,就是要制订全面且有效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中切实的执行。

具体来说,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下列作用:

  1、树立、加强企业文化的作用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神力量,是企业发展目标、管理理念的外化,同时也是企业凝聚所有人力的重要纽带,而规章制度是打造、树立企业文化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

  2、落实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作用  劳动法律法规的特点之一就是强制性条款比较多,但法律也将用工自主权的空间留给了用人单位,而用工自主权空间需要由规章制度来落实。

例如如何界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如何界定“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等问题,事实上,法律已经授权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细化和补充。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唯有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将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落到实处。

  3、使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有序化的作用  正如前文多次提及,我国正处于通过劳动法律体系的改革推动企业管理规范化的过程中,而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透明化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规范管理之必须。

正如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一样,一个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在企业规范化管理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可大幅度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4、防止仲裁、诉讼中败诉风险的作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不仅将用工自主权的空间留给了用人单位,而且即使是在双方激烈对抗的仲裁、诉讼活动中,法律依然认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但唯一的前提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必须以依法制定且明文公示的规章制度作为载体而出现。

因此,有效的规章制度,在企业进入仲裁、诉讼阶段可起到防止企业承担败诉风险的重要作用。

  四、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规章制度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在现行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制定,规章制度不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仅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还有可能引发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对企业管理威信的树立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篇三:

管理制度制修订起草说明(范本)  管理制度制修订起草说明(范本)  起草说明  (适用于新制订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主要目的;  2、主要依据;  3、主要适用范围  4、架构和主要内容摘要;  5、起草、内部单位集中会审、论证情况;  6、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的情况;  7、需要说明或会议决定的事项。

  单位名称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起草说明  (适用于修订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修订的主要目的、依据;  2、通过修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3、修订前后内部对照表(内容要求写明第×章第×节增加、删除、修订第×条内容)  4、修订单位内部单位集中会审、论证情况;  5、征求其他部门、单位意见的情况;  6、需要说明或会议决定的事项。

  单位名称  二〇一二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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