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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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号)和福建省《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的意见》(闽政办〔〕号)精神,引导高职高专院校切实把加强内涵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自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决定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开展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试点评估。
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其提出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必须加快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号),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解决办法,注重实际成效,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围绕影响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教高〔〕号文件附)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学校加大对工学结合改革的投入,使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学校的自觉行动。
四、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
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结果评价与过程测评相结合。
既要考察人才培养的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的过程,还要关注学校的发展潜力。
(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
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要抓住关键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四)评价判断与引导发展相结合。
既要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做出判断,更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五)分类指导与全面建设相结合。
既要推动学校以内涵发展为重心的全面建设,又要对不同类型的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六)评估工作与常态管理相结合。
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七)限期整改与专家回访相结合。
评估后,学校应根据评估意见限期整改,同时由回访专家组给予整改诊断和指导帮助。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一)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人(体育、艺术类院校除外),具有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万平方米;
.办学基本条件原则上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号)设定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学校类别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元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类
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
院校
体育、艺术类
院校
生均面积
(平方米生)
(二)未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届毕业生前须达到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六、应评未评学校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