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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每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学生正常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重修、副修及学籍异动收费

第七条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修读“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一条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退费

第十二条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停学或参军的,参照退选课程和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停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十六条修读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和课程重修的学分学费单独收取。

第十七条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农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修读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其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习费用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为学生学习相应专业应缴纳的固定费用,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应缴纳的费用。

农科类专业的专业学费免收,非农科类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为14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为3600元/生·年,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统一为80元,各专业收费总学分基准值为160学分。

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范围内,正常修读课程超过收费总学分基准值的学分学费,学校全部予以免收。

第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的交费情况进行一次核算。

(一)一年级学生首次注册报到时,按国家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收第一学年全部学费。

(二)学年结束,学校根据学生该学年实际选课修读情况对其产生的学费进行核算。

下一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其所学专业的年度专业学费加上一学年学分学费的余缺之和。

(三)毕业学年学生应缴学费为年度专业学费加学生已取得有效学分与收费学分基准值之差的学分学费。

学生毕业前,学校将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四)每学期选课结果确定后,学生即可在选课系统中查阅自己的选课记录和产生的选课费用。

(五)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办理贷款、资助、还款计划等手续,经学院领导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暂时允许其注册选课。

(六)未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上一学年未缴清学费的学生,本学年考试成绩不入档;毕业前仍有欠缴学费的,不予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推荐就业材料和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章选课与修读

第六条学分制收费的范围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科类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科类方向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和公共选修课,不包括必读课和选读课。

应缴纳学分学费的主要有正常修读的课程、重修及补修的课程和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七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各专业每学期所开课程,其中必修课预置为所有相关学生应修已选课程,选修课由学生在网上选课系统中自主选择。

除第一学期的课程外,均在前一学期安排下一学期有关课程的预选和正选,在当学期开学第1-2周安排退补选。

退补选结束后,最终保留在选课系统中的数据即为学生当学期选定修读的课程,此数据为核算有关费用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退补选结束,学生不得再申请补选或退选课程;如确因学籍异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有关课程的,须向学院提交退选课程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九条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后仍不合格,需要重修相应课程的,应按标准缴纳重修学分学费。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但可允许学生免费再选修一次相同课程。

第十条采用非试卷方式统一考核的课程不安排补考,但可在学院和教师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成绩公布后1周)重做,视同为补考。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成绩不理想的,可以申请重修一次。

重修后的课程以历次考核最高一次的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记载,但重修后所取得的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相应课程仍以第一次考核取得的成绩计算课程绩点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学分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部分的课程,按标准缴纳超过总学分数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免收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经学校同意免修的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可在“本科生数字管理平台”查询自己各学期所选课程学分及实际发生的学分学费明细,也可以查询自己各学期选课操作的所有记录,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教务处申请核查。

第三章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因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在专业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需要重修和补修课程的,按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七条学生因学籍异动,需要补修的有关课程,应按标准缴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办理休学的,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在学生复学后继续使用,休学手续办理的当学期所选课程不计学分学费。

学生亦可申请在办理休学时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费用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其所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当年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当年50%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因学业警告期满成绩不合格被退学的学生,全额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被退学的不退专业学费。

学分学费退费按退选课程退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若其在某学年第一学期转专业,则当学年及以后的专业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核算,若其在某学年第二学期转专业,则当学年的专业学费按原专业和转入专业各占50%比例核算,此后则按转入专业标准计收专业学费。

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学费按课程修读(含补修、重修)的实际情况核算。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学校安排的必修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和其自主选择的选修课的考核。

选课后未办理正式的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不交卷按旷考论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学生因旷课太多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学分绩点以零计。

考核无论合格与否,其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计入平均学分绩点(GPA)(必读课和选读课不计入),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用奖励学分充抵的选修课课程学分,不收学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起试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所有条款自2010年9月起适用于全校各年级学生。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药科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级及以后的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2010级以前的学生仍按学校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学校将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专业学费按学习年限每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收取。

第四条学生每学年应缴费数=每学年专业学费+所选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费时一并收取,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五条已经缴纳过专业学费再修读辅修专业以及本专业培养方案以外课程的学生仅按其修读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院部系和教务处审批同意获得课程免修者,免修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校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重修课程考试通过者,其学籍档案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记载,保留“重修”记录。

重修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该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继续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一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生有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可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学分学费退费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休学期间不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复学后,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

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结束复学的学生,学校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欠缴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和选课。

第十三条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二条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各专业学年学费,并结合我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折算,每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学生每学年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等于该学生相应学年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以80元;学生每学年专业学费的计算,为学生所在专业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科研创新学分除外)折算的学分学费差再除以所在专业学制。

第四条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五条对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延长学制的学生,如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在所修课程开课一半时间内,按照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免收该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经学校认定获得的创新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通过课程免修考核者,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1/3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

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免收该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复学后,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终止学业或暂停学业的学生,学分学费收费按第七条处理。

第十二条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可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因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如无故缺席,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重新学习课程或该课程替代课程的,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如果课程设置方案及总学分发生变动,则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随之进行调整,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向学生公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级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为深化教学管理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制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生学习的量,以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二、学分制收费标准

1.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将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各专业最低学分(不含重修取得的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2.专业学费标准:

专业学费由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扣除学分学费后确定。

各专业学费标准一般专业为1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为3200元/学年。

3.学分学费标准

学分学费为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

四年制本科专业基准学分为180分,五年制为225分,每学年平均45学分。

全校各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均为每学分80元。

每学年平均学分学费为3600元。

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若超过基准学分,超出部分正常学习时(不含重修)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的部分,按标准需另行缴纳学分学费。

 

三、重修、辅修、免修、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收费

1.修读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具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

补考不及格的,需重新学习,按学分学费标准缴纳该课程的重修学分学费。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免缴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按学分学费收费标准缴纳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3.经学校同意免修的课程不收费,也不收取免修考试费。

4.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的专业学费。

同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5.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按延长期内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四、退费

1.学生每学期选定任选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选课程,试修期间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修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

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2.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当年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当年50%的专业学费。

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学分学费退费按退选课程退费规定处理。

3.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停学或参军的,已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可转入复学后使用,也可按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读,应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五、收费管理

1.收费方式: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2.由于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每学年的学分及学生选课情况各不相同,可能会导致部分学生在某学年的实际学分学费超过平均学分学费,但只要所修读学分(不含重修、辅修)不超过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学分制收费总额(四学年或五学年累计)将不超过省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总额。

3.凡发生重修、辅修、免修、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等情况需另行缴纳学分学费或退费的,学生应按学分收费标准先行缴清(或退清)相应学费,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或选课前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后方可注册。

少数特别困难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注册选课。

对未按规定缴足各项费用,又未办妥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

六、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级及以后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0级以前的学生仍按学校原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类别的学生,学校将另行规定。

2.本办法学校授权财务处、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常熟理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二条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分两部分计收。

学分学费按学分收取,每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学生每学年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等于该学生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以80元。

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生每学年专业学费的计算,为学生在校标准学制四年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按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折算的学分学费差再除以四。

第四条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弹性学制三至六年。

对于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免收半年专业学费;

(2)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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