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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专业课程之间学分互认探索教育文档

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专业(课程)之间学分互认探索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

建立区域内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

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纲要》和《决定》都体现了终身教育的思想和建立大教育“立交桥”的理念。

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并存,使学习者接受教育的途径、时间和空间有所突破,获得学习成果的渠道也趋多样化。

落实《纲要》和《决定》的精神,按照终身教育的思想,将学习者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的学习成果,以“学分”形式进行认证、积累与转换,建立有利于促进人的终身学习和不同学习形式间沟通的制度,是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都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

因此从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角度,立足于大职教的背景,以上两类教育在未来教育领域的互动融通将会越来越多。

探讨同属专科层次,以“学分”为基本单位而进行的两种教育类型之间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制度,对完善人才多样化的成长渠道,搭建联通高职教育和网络教育的“立交桥”,具有深远意义。

  一、概念界定

  学分(Credit)是成功地完成某门课程(Course)所获得的分值单位,用于表明学生获得某种证书、文凭或达到某个级别所需要的学习量。

它也可看作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化表示,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反映。

学分的计算方法,一般以每一学期每周的授课时数、实验和实习时数以及课外自习时数为计算依据。

[1]对学分代表的学习量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在我国,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上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2]学分互认在国内外又被称为学分互换、学分转换。

学分互换互认最早可追溯到1953年在巴黎召开的“关于进入别国大学学习时文凭等值的欧洲大会”,随后在“伊拉斯莫计划”实施的“欧洲学分转换系统”及1999年欧洲29国签署的《波洛尼亚宣言》中得到进一步完善,逐渐发展为一个学分累计系统,即欧洲学分转换及累计系统。

  学分互认的定义也有多种不同的表述:

(1)学分互认通常是指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生的学分可在合作学校(机构)之间实现相互认可与换算。

它表明合作学校(机构)间的学生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本校的课程来获得相应学分,也可以通过联合办学或协议中的其他院校提供的相关课程来获得所需学分。

只要所修课程成绩合格,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或课程等)就可在合作院校间被认可。

[3]

(2)所谓学校(机构)学分互换,是指学生除了学习本校课程之外,还可以学习其他院校的相关课程,所修的学分可以转换作本校学分,同时本校学分也为其他院校所承认。

学分的顺利互换可使学生在校与校之间的“身体流动”(即转学)成为可能。

[4]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虽然它们在表达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基本含义还是一致的。

所以可以这样定义学分互认:

在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学生的学分可在合作学校(机构)之间实现相互认可与换算,也即已经获得的由国家统一认可的各级各类学校给予的学分,如何科学地转换为当前学习的学分。

  学分互认的主要类型有:

(1)大学内部的学分互认。

它主要是指学生在同一所大学改变入学时的记录,而另外选择其他院系或专业时的学分互认。

(2)大学之间的学分互认。

它主要指要进行学分互认的大学通过签订学分互认协议,来相互认定对方的学分。

(3)地区性学分互认。

它是指在同一地区的高等教育机构所修习的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4)扩充教育机构及高等教育机构间的学分互认。

它主要指通过认可课程及衔接课程。

认可课程由扩充教育机构设计课程,由高等教育机构评定价值而取得高等教育的合适资格;衔接课程由高等教育机构设计课程,而在扩充教育机构实施。

(5)国际间的学分互认。

本国学生到其他国家留学、继续学习都需要用到国际间的学分互认。

欧洲学分互换与累积系统就是国际间学分互认的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本文所涉及的学校(机构)学分互换的活动范围主要是指高职教育和网络教育间的学分互换,学分互换活动的对象主要是指在读的大学专科阶段的学生。

  二、两种教育形式学分互认的可行性

  高职教育和网络教育虽然同属大职业教育范畴,但为不同教育形式,它们之间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和互补性。

  1.共性方面。

在培养层次方面,主体均为大专层次;在培养目标上,都以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宗旨;在专业设置上,都以社会需求为原则,紧跟产业转型升级,设置社会需求的专业。

  2.个性方面。

高职教育,在教学方式上主要是传统的班级教学基础上的教、学、做一体化;在教学手段上主要采用面授教学,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教学辅助手段;在学生自主选择性上,学生对课程选择和教材使用没有一定的自主权,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也没有太多的自主决定权;在入学方式上,高职教育的学生都是参加国家统一或自主招生考试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才能入学。

网络教育,在教学方式上采用面授辅导与自主远程网络学习相结合;在教学手段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远程教学;在学生自主选择性上,学生对课程选择和媒体使用有一定的自主权,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也可由自己根据需要决定;在入学方式上,网络教育对入学者的年龄、职业、地区、学习资历等方面没有太多的限制,凡有志向学习者,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基础的,不需要参加入学考试,均可以申请入学。

  ?

高职教育?

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专业(课程)之间学分互认探索3.互补性方面。

高职教育强调专业对应岗位群或技术领域,课程突出知识与实践、学训的结合,同时职业院校具备完善的教育基础设施以及实训实习所需的设施和装备条件。

网络教育则可利用其学训结合的教学资源以及实践性教学的设施和装备,弥补课程内容偏重知识性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比较薄弱的不足。

网络教育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数字化通信网,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构建开放式的教学平台,通过教育资源开发、调度、管理、共享平台开展交互式教学的教育方式,使教育资源的利用最优化。

高职教育可借鉴网络教育灵活的学习形式,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设施等,丰富自己的教学方式,延伸教学空间,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综上分析,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的个性、共性和互补性,决定了两者可以相互沟通合作,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同时这也为两者之间开展学分互认奠定了可行性基础。

  三、两种教育形式学分互认的制约性

  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之间虽然具有学分互认的可行性,但是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两者之间的学分互换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1.课程体系、课程标准不统一。

两种教育形式间同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标准不统一,会出现课程同名不同内容、同名不同课时、同名不同教材,专业毕业学分、总学时差异太大,课程不同名但内容交叉等情况。

课程体系、课程标准不统一,就使得学习内容、学习量的比较换算不在统一的标准之下,学校间实现课程比较和学分互认有一定困难。

  2.学分认定标准不同。

国内学分的认定无统一的标准,各院校课程安排不同,学分设置上有差异,进行学分认定时,缺乏统一的学分转换标准体系。

学分认定过程中,存在着课程名称不同,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学分不同,同一课程包含的实践环节不同,几门课程涵盖某一门课程的相同内容等诸多情况,造成学分认定时的困难。

  3.教学制度有差异。

教学制度的差异导致学生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不同。

其中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各占的比例不同;学生留级、重修、重考、重读的手续不同;学生提前毕业或者延缓毕业,所需具备的条件不同;学分收费标准不同;学分折算的原则和标准不同。

  4.教学模式不同。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与网络教育远程自主学习和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了在学分制下的学分认定与换算的复杂程度。

而学分互换互认制的实施跨越多个学校,更增加了学分互认的难度。

  5.政策配套不够。

学分互认在我国是一项需政府主导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的具综合性和复杂性的项目,是对原有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育观念的冲击。

而目前,政府层面还没有配套政策和专门机构指导高职教育和网络教育进行学分互认的实施实践。

  四、两种教育形式学分互认的原则性

  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之间的学分互认既有可行性,也有其制约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它们之间暂时还不可能进行完全的可以自由获取对方学历文凭的学分互认,而只能是不完全的,局限于部分课程的学分互认。

同时,因为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的不统一,哪些课程可以互认,哪些不可以,就需要制定一定的原则,这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内容。

经过研究,笔者认为高职教育与网络教育之间进行这种不完全的学分互认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同位性原则。

所谓同位性,就是学分互认课程在专业课程设置中具有相同的课程地位。

比如公共基础课,两种教育形式间都会设置政治理论课程、素质课程,这些课程的学时学分可能不同,但教学内容一致性较强,可以实现学分互换。

  2.同质性原则。

所谓同质,就是学分互认课程具有相同的课程性质,课程内容相似度高。

同质可以保证学生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在培养目标下符合知识结构或能力结构要求。

学生申请用以学分互换的课程,只要在课程内容上相似度高,那么在课程内容相同部分的学分就可以互换。

  3.有效性原则。

学分互认通常表现为“课程对课程”,而课程不仅是知识点、技能点的组合,还包含了对于各个知识点、技能点掌握程度的要求。

因此,只有学生取得了某一课程的学分,才具备学分互认的条件。

  4.主体性原则。

学分互认以取得某一学校的学历文凭为目的,其学习成果(学分)必须归属于文凭主体院校的专业规则。

  五、两种教育形式学分互认的技术路线

  1.实施学分互认的学校要签订学分互认协议。

学分互认协议是两个学校之间进行学分互认的依据和基础,协议双方允许学生互选课程,明确学分互认的专业、课程,共同制定、执行学分互认的规则。

  2.组建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则、标准以及管理办法等。

学分互认的学校间,通过共同组建专家队伍,制定学分互认的规则,分析专业及课程,采集双方教学计划中相似或相近的教学内容,确定比对要素及互认标准,制定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确定专门受理机构。

  比对要素一般为课程类别、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实施、文字教材和考核方式,这六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课程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每个要素的互认标准应考虑:

(1)课程类别――在专业课程体系中所处地位相当;

(2)教学内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内容在广度与深度上相同或部分相同;(3)教学目标――要求学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技能,运用专业知识于实践的能力等方面目标指向一致;(4)教学实施――教学过程基本吻合;(5)文字教材――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基本一致;(6)考核方式――考核要求学生识记、理解、应用三个层次的内容、难易程度、命题原则、知识覆盖面等基本一致。

  学分互认的规则一般为:

(1)等量互换。

课程与课程之间的各个要素比对均一致,则这两门课程在两种教育形式之间可以相互替代,采取学分等量互换。

(2)当量互换。

A课程只涵盖了B课程的部分内容,A、B两门课程之间存在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则可以采取当量互换。

在A课程互换B课程学分时,学分须乘以一定的比例系数;A课程与B课程如果部分内容相互重合,但并不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则可以采取相互当量转换,互换学分均乘以一定的比例系数;A课程与B课程如果内容完全重合,实质上则成为等量互换,其系数为1。

(3)打包互换。

某种教育形式下的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合并才与另一种教育形式下的一门课程相当,则这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打包后才能互换另一门课程的学分。

  3.公布学分互认课程信息。

通过专门平台或由老师向学生公布可供选择的学分互认课程,告知学生这些课程的学分互认规则及申请途径和方法。

  4.学生提出申请。

根据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报专门机构审批备案,审批备案后方可跨校选课学习。

  5.建立学生学习成果档案。

学生跨校选择课程后,提供课程资源校要建立该生的学习成绩档案。

当学生结束学习并取得相应学习成果后,提供课程校要将学生成绩记录单发送到学生的母校,母校负责为学生进行学分认证与转换。

  6.确定互认的学习成果。

学生修完能够进行学分互认的课程后,根据学分互认规则和标准,以学分为单位进行学习成果的认证与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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