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5919285 上传时间:2023-07-09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95.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51页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51页
亲,该文档总共5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docx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概念

  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2.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税收的无偿性特征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的特征;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有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三)税收的分类

 1.按照征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答疑编号223030101]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指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2002年以前成立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筵席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和资源税(按不同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50%)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值或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征税对象采取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收的一种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所谓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属于经济学概念,而税法则属于法学概念。

   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答疑编号223030102]

  1.征税人(征税主体)——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纳税义务人是税收制度中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之一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征税的目的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如:

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

  5.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

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

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

如:

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

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按结构不同,又可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对称,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按其与之适应的最高一级征税比例计税的一种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超率累进税率(原理基本同超额累进税率,只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级次)。

6.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计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情况。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

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如企业所得税等

   

(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计税数量因征税对象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有重量、容量、面积等。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3)复合计征,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同时按照从量、从价两种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以两种计税依据计算的税额之和作为课税对象。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

7.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

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

  9.纳税地点。

  我国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10.减免税——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别规定。

     减免税是减税和免税的合称,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2)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即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1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

违法行为时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答疑编号223030201]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按其规模的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即企业规模较大,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

  

[答疑编号22303020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人绝对l7%),除低税率适用的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征收率外,税率一律为l7%。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3.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到税务机关认证)。

  

(2)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依据合法的运费结算单据,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抵扣。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按小规模纳税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若采用价税合并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即: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2)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

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计税方法(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3三种)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是在境内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现行消费税共有14个税目,包括: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等子目)、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比例和定额税率两种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认: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2.从量定额计税——适用于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或定额税率)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从量定额+从价定率)

  应交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或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具体的简单看看)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33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3.纳税地点

  

(1)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自销或者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可以自行抵减应纳税款。

  三、营业税

 

(一)概念

  营业税,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9个)

  税率为3%的有: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税率为5%的有: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率为5%-20%的有:

娱乐业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发生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l0日、l5日、l个月或者l个季度。

  3.纳税地点(一般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1)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

  1.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1.居民企业和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

  1.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收入等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①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③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④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特别规定

  第一,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公益救济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

6.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某企业全年取得的收入总额为200万元,其中:

国债利息收入2万元,财政拨款10万元,取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8万元,其余为产品销售收入。

全年产品销售成本12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1万元,支付广告费4万元,向红十字会捐赠现金0。

5万元,发生管理费用17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

   全年申报且支付的工资总额为35万元,支付的职工福利费18万元,全年支付的工会经费1万元,支付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全年所得税

   分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