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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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财〔2007〕5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物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构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构建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除图书类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处、室、中心及挂靠单位的行政部门。

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

购置车辆时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账面固定资产的价值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部门,并对资产管理部门和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协调和检查。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一般设备类、专用设备类、文物和陈列品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除图书类外)、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协助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报废家具、设备进行处置。

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后勤管理处是房屋及构筑物类、其它固定资产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房屋及后勤生活设施固定资产的配备。

(四)图书馆是全校图书、软件资料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图书、软件资料的计划配备、购置及组织实施,负责协助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报废图书、软件资料进行处置。

(五)各学院(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其职责主要有: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涉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归口管理部门从编制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

通过信息化网络技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户,并按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各单位分别设立二级账户。

二级账户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单位内部资产的登账审核,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安置地、保管人等信息的维护,以及领用、保管、清点和各类数据统计报表、标签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账卡制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固定资产调拨处置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物、账卡、账账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或国资办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原则上1-2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确保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与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确定。

第六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建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

对贵重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对贵重设备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变动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添置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三十一条购入、调入和自制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使用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账、建账和入账或调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接受或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登账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建账后,再到财务报销。

第三十三条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批量购置须持发票、验收、合同等凭证(须有部门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或零星购置须持发票、询价单、申购单等凭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建账凭证经相关人员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未经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账。

第三十四条校内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三十五条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

拒绝处置调剂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三十六条机构调整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处置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校内申报单位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清查盘点情况,若存在盘亏、淘汰、报废等情况,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废的请示报告;

(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报废注销申报表审核、现场鉴定,完成审核鉴定意见和上报材料;

(四)学校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由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现场抽盘、鉴定;

(五)对经鉴定初步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鉴证报告;

(七)学校将鉴证报告及固定资产报废注销申报表、申请报废的请示报告等一并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国资办;

(八)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学校的财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会签后,由市国资办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九)学校凭市国资办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资产处置,以及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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