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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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ppt

土地增值税,2013年11月23日,提纲一,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2、土地增值税的含义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5、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6、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式7、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提纲二,8、收入的确认9、扣除项目10、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房地产开发企业)11、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12、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特殊情况13、免税情况14、土地增值税的参考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指定的用以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和缴纳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3、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二、包含的三重含义:

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

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

如要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含义(续),2、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

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赠与,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三、纳税时间,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四、征收方式,

(一)先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国税发【2010】53号规定(10月1日起执行)预征率:

1、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征收方式(续),

(二)核定征收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方式(续),五、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条件(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清算方式,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1、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单;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七、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

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

八、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对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务机关要进行核实,对隐瞒收入等情况要按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

收入(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九、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扣除项目(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扣除项目(续),(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扣除项目(续),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扣除项目(续),(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十、增值额的计算公式(房地产开发),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5%+利息支出+营业税金+加计扣除(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20%,计算公式(续),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10%-营业税金-加计扣除(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20%,利息支出的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十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税率,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在计算增值额时,需要分别用各级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出各级税额,然后再将各级税额相加,得出总税额。

在实际征收中,为了方便计算,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税率(续),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30%;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40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5%;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税率(续),(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50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15;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等于增值额乘以60%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35%。

税额=增值税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十二、特殊情况,

(一)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二)对于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如何确认其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三)纳税人取得土地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管理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可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纳税人取得土地的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不直接支付给土地部门,而是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如果其金额与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出让金的金额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让金合法票据,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作为扣除项目。

(四)生地变熟地再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第一,加计扣除项目,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转让销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都可以加计扣除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一是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二是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二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虽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加计扣除项目时,仅是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不加计扣除。

三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此规定限定的主体范围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限定的加计20%的计算基数包括两部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是“房地产开发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开发建造房屋转让销售的加计扣除项目时,不仅允许对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对土地成本价款也允许加计扣除。

四是,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缴纳的有关税金。

从中也可以看出,这种转让旧房的情况也不允许加计扣除。

(五)拆迁安置费的扣除,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此处的合法有效凭据是:

由被拆迁方签字的收据和拆迁补偿协议。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如果补偿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确定的补偿面积,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土地拆迁中,拆迁合同约定对被拆迁房屋以新建房补偿,在拆迁时以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在新建房补偿拆迁房交付时,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拆补偿款计入转让收入。

如果实际以新建房补偿的面积超过拆迁合同约定的补偿面积,超过部分的面积按企业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七)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

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八)未取得项目立项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房产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进行“转让”的,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该项目剩余部分的房屋销售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十)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一开发项目于2011年底清算完毕,目前仅余大量地下车位未销售。

该项目清算时,用来销售的地下车库因承担了分摊的土地成本,单位成本过大,因此未销售的地下车位将为负增值。

请问,地下车位销售时是否应该承担土地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面积内。

如果其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土地成本。

(十一)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二)企业合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若发生兼并行为,可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三)计算土地增值税关注20%加计扣除,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既然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则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对于房屋的精装修部分,如果属于与房屋不可分离,一旦分离将会导致房屋结构、功能损坏的部分,应当允许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但是,对于电视机、壁式空调等可以分离的部分,不得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且不得加计扣除。

总之,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

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上述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

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

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如果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时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按照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上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收到返还的上述资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上述实际支付的政府代收费用从“开发成本”调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

第六,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实施,所以全国各地不完全一样,有时同一省的不同省辖市之间也有差异。

目前一般有以下费用作为政府代收费不允许加计扣除,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十三、免税部分,条例和细则中规定,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共有四条: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

免税部分(续),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是因为,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时需要收回一些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一些房产,国家要给予纳税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应该的。

免税部分(续),(三)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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