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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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温州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制度

国务院2014年7月1日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良好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校院两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1.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含辅导、实验)规定的授课时间及校、院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安排的工作时间考勤;专职科研人员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及校、研究所规定的各种学习工作时间考勤;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2.经学校批准脱产及半脱产进修学习、挂职锻炼的教职工,其考勤按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3.教职工校外兼职,如占用规定的工作时间,本人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后报校人事处备案。

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主要包括:

出勤、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旷工、脱产进修、挂职、外派等。

事假、旷工的计算天数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天数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三、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批准后,到本部门考勤员处登记,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

2.学院教职工的事、病、婚、产、哺乳、丧、探亲假由所在学院审批(学院党政一把手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校机关直属部门教职工请事假一周及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管校领导审批。

部门正职领导请假,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部门副职领导请假,须经所在部门正职领导同意,一周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探亲、婚、产、哺乳、病、丧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非坐班制教师除保质保量完成教书育人工作外,还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学院各项工作,如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党建工作、工会活动和各类会议等。

为确保学院工作顺利开展,教师无故不参与学院各项工作的,学院按旷工处理并如实报送校人事处。

4.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单位销假。

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事先书面续假,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书面续假的,应先口头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未被批准、不按时返岗或未及时补办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四、假期类别、期限及待遇

1.事假

事假指教职工在国家、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急需事情,经个人申请并被批准的假期。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照发。

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节日福利费,下同)按本人日工资的50%计发。

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日工资的30%计发。

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管理服务人员事假当月累计5天以内的,每天扣发当月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10%,当月累计达到5天的,停发当月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

因私出国30天以内的,其工资待遇按事假计发;1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按5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发放项目。

公派出国工资待遇按有关协议执行。

经学校批准的出国陪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停发所有发放项目。

2.病假

病假指因病休假,持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并经批准的假期(工伤治疗期间的人员除外)。

根据国家规定,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病假在月累计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超过7天,6个月(含)以内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为长病假,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病假超过1年的长病假人员,每年应向学校上交一次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

经认定可以上班的,应申请恢复工作,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满后,到审批部门销假;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经所在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恢复工作。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按90%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经学校批准的长病假人员,节日福利费按50%计发,岗位津贴停发。

管理服务人员当月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满8天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40%,每增加一天病假,奖励性绩效工资再增扣5%,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教职工经认定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不能正常出勤的,停发原待遇,若能正常出勤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须治疗不能正常出勤的,按病假处理。

3.婚假

婚假3天,晚婚的婚假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延长假期,路费自理。

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应连续使用。

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参照执行。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已生育过的女职工流产(含自然和人工)作为病假处理。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学校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发放,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

6.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在经济上完全由本人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3天;若教职工在外地的上述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延长假期,路费自理。

7.探亲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假均应安排在寒暑假内进行。

已婚教职工:

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

探亲路费的报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如遇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因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教职工本人陪住等特殊情况,经批准请假时间可超过15天,但不得超过30天,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国探亲,费用自理,探亲期间的工资待遇,分因私出国和公派出国两类:

因私出国探亲15天以上1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70%计发;1个月以上2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60%计发;2个月以上3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所有发放项目。

公派出国探亲前3个月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第4个月起停发。

凡系归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旷工、迟到、早退处理

1.教职工超假期、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或捏造请假理由的,或校内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而超过规定报到日期的,均以旷工论处。

专任教师无故停课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请校外人员代课的,视为旷工,旷(代)课二节按旷工一天计算,并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2.不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每次按半小时计算;迟到、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的,每次按一小时计算。

累计无故迟到、早退时间4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经批准的迟到、早退请假时间累计4小时按事假半天处理。

3.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受到开除处分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4.未经学校批准,以外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发表论文或申请各类项目、奖项、专利的,或在外单位重建档案的,一经发现,学校即停发统发工资、基础津贴和公积金(属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顺延);被停发统发工资、基础津贴和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属引进人才的,视作违约,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如本人要求调离,须追回以外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发表论文或申请各类项目、奖项、专利或重建档案之日起的所有统发工资、基础津贴和公积金,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5.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兼职且连续两年在校教学工作量不满额定工作量、或因私出国(境)超过批准假期3个月的、或自费出国留学超过规定时间1年的、或公派出国进修逾期未归的,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

6.学校引进人才在合同期内出现旷工现象,服务期顺延;情节严重者,可解除聘用合同。

六、考勤管理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登记、汇总、上报。

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将本单位教职工开学第一周出勤情况(附件2)、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将本单位教职工本学期出勤汇总情况(附件2)各报送一次人事处。

如遇有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境)、待聘、旷工等应在当月底前报送人事处。

如有教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除按实填写旷工情况外,还必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晋职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与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挂钩。

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并公示结果,发现未认真登记或弄虚作假的,即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七、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各类假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按《温州大学教职工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温州大学教职工出勤情况报告单

 

附件1

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单位存根:

请假人:

所属单位:

请假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共天

请假事因:

  

审批人:

销假日期:

年月日

此联报人事处:

温州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请假人

所属单位

请假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共天

请假原因

单位意见

分管校领导意见

注:

销假日期和超假情况在备注栏写明。

附件2

温州大学教职工出勤情况报告单

应到人数

满勤人数

旷工人数

姓名

请假类别

请假时间(某月日至某月日)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请假类别”栏中填写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因私出国、出境、进修、无课、待聘、旷工等。

产假、哺乳假、病假、事假等要附诊断书及病、事假条。

若是迟到、早退,则要折算为事假或旷工。

无请假人员空表上报,注明无请假以备案。

2、长期病休、不在岗人员在“备注”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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