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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衢州市主城区遗留地块截污纳管工程--北门街片区截污纳管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2.工程地点:

衢州市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

113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监理服务期从签定合同之日起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具体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的通用条件】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2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1)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图纸的全部内容及其深化后图纸内容和委托人同意的合理变更及新增部分项目内容的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及缺陷责任期内监理。

(2)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前期相关手续。

(3)本文未尽事宜、以及委托人临时安排的涉及本项目其他事项,监理人应无条件予以及时办理。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②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③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文;④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资料及说明;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文件、附件;⑥依法订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细则。

委托人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衢州市当地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相关规定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衢州市当地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相关规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总监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一名及以上,其他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人员一名及以上(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级监理工程师至少一名)、安装专业监理人员一名及以上(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级监理工程师至少一名)、市政专业监理人员三名及以上、专业造价人员一名及以上(上述人员不得兼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人员须提交受托人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签订合同之前,中标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供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承诺书,此承诺书中的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2.3.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按承诺书承诺的人员到位,监理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名单组织人员到位,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

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同时每次课以10万元人民币罚金;如更换专业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同时每次每人课以2万元人民币罚金。

罚金从监理费中扣除。

2.3.2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包括“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

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

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

参建各方关于现场工作关系的协调)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工程开工时提供二份;监理月报,自工程开工至竣工每月二份及其他委托人要求的报告。

2.6监理人按照当地档案馆管理办法提供相关资料,同时提供给委托人一份电子存档资料。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无。

3.委托人义务

3.2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设计图纸、地质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委托工程质监有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等资料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供。

3.3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无。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费率(费率=中标价÷872.5万元×100%,保留二位小数)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利息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比例为:

/,汇率为:

/。

5.3支付酬金

酬金:

计算方式:

最终监理费用以监理项目实际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中建安工程总造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调整。

支付方式:

本工程监理费签约酬金为万元人民币,签约费率为:

合同签订,工程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签约酬金的10%计元;此后监理费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支付酬金为各承包人工程计量款总和乘以签约费率的70%酬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各施工标段)承包人的终期工程量计量支付报表按规定的程序报监理人审核完成并经委托人复查,移交审计部门审核后之日起7天内支付至(各标段施工)工程计量进度总款乘以签约费率计算出的监理费的80%;完成(所有施工标段)承包人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至调整后的监理费结算总价款95%;余下结算总价款5%待项目二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

若由于设计规模调整等原因引起建安造价增减,引起监理费用变化的,当累计支付达到签约价的80%时,暂停支付。

调整方式按6.2条中的相关规定。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由双方法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无酬金,监理人自行承担。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无酬金,监理人自行承担。

6.2.5因非监理人员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安工程费增加时,调整方法:

最终监理费用以监理项目实际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中建安工程总造价乘以签约费率进行调整。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调整方法:

最终监理费用以监理项目实际完成并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中建安工程总造价乘以签约费率进行调整。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方式:

提请衢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30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30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无。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涉及本工程内容;综合验收备案后二年。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涉及本工程内容;综合验收备案后二年。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涉及本工程内容;综合验收备案后二年。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补充条款:

9.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监理合同金额的10%(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

履约保证金分五个部分,质量履约占30%、安全履约占20%、工期履约占20%、人员到位率履约25%、廉政履约占5%,如违约则扣除,不足部分从监理费中扣除。

(1)质量:

本项目质量须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如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扣除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

(2)安全: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扣除全部安全履约保证金。

(3)工期:

监理未尽责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每延迟一天扣2%工期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4)人员到位:

总监和各驻地监理员每月到位率都必须达到80%及以上(24日历天/月)。

如项目总监到位率不能满足此要求时,每少一天,按3000元人民币/天扣罚,如其它监理员不能满足此要求时,每人每少一天,按1000元人民币/天扣罚。

工程施工当中的所有隐检项目、所有专项验收,项目总监必须按时到现场参加,项目总监未参加隐检、专项验收的,每次处罚10000元人民币。

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不足时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应付监理费中调配扣罚。

驻地监理员必须错开休息,确保工地施工时有驻地监理员。

各类人员按投标文件人员确定。

考勤时间:

项目总监从开工之日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结束;各专项监理人员在各专项工程结束后止。

当人员到位率履约保证金扣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5)廉政:

监理人有违反建设工程廉政合同的,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

9.2履约保证金在所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竣工资料移交衢州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如有违约部分则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余额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支付违约金不足时,可以相互调剂支配。

9.3监理人应在工程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监理人员人身保险等(费用自理)。

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之日起至本工程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止。

9.4监理人应对监理办驻地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配套辅助等进行标准化管理,费用已含。

9.5委托人与监理人在签定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合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合同》并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监理人的义务

(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审核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监督单位: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衢州市浮石片区污水收集工程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特定立以下质量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监理人对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

是该项目监理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委托人、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衢州市浮石片区污水收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的纠正的义务和权利。

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2)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时提供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其他条件。

(3)委托人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除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4)委托人不得指使监理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5)委托人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6)委托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向监理人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7)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应具备与本工程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2)监理人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监理人的名义承揽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3)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

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4)监理人对本工程有疑议的大宗材料和主要、重要材料,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试验,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测试设备。

如发生检测费用,应事先报告委托人,经委托人代表同意后由委托人支付或按合同约定结算。

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5)监理人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荀”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

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6)监理人与委托人、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与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监理人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衢州市浮石片区污水收集工程施工项目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委托人三份,监理人一份、委托人二份;副本委托人四份,监理人二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单位(盖章):

监理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衢州市浮石片区污水收集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设单位:

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

(以下称监理人)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监理人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生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生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生监理制度,加强安生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生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生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生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监理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副本八份,正本委托人三份,监理人一份,副本委托人六份,监理人二份。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委托人单位(盖章):

监理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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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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