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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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

税收征收管理法知识讲稿

授课时间:

2006年12月7日

主讲人:

高传新

一、征管法概述

1、征管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是征管法立法的首要目的;“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对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思想的深刻理解和运用,为《征管法》其他条款的修订指明了方向;“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表明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历史使命和前进方向。

2、《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不包括海关、财政等部门,也不包括农税机关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海关代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以及税务样代征的费(如教育费附加)。

3、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以下关系时,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税务管理

主要包括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帐簿、凭证管理、(三)纳税申报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

(一)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关注以下:

1、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为: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只纳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的,须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设立登记的时间均为30天,

(1)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

(2)自发生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发税务登记;(3)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注意,没有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

),发注册登记;(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登记;(5)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发临时税务登记;(6)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发放临时登记。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发放的税务登记类型,最容易出判断题目了。

3、对没有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征。

4、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如果是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不需要到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税务登记注销的,分为四种情形而不同:

(1)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3)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4)对于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在住所、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6、申请停、复业登记的,仅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应结清税款并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

7、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仅限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在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

记信《外管证》开具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内,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在原开具的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8、纳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向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的,税务机关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帐簿、凭证管理,主要关注以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帐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级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比办理税务登记还要求的时间要短)。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意,这里虽然和前者帐簿设置都是15日,但不同是,前者是自领取营业执照、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之日起,另外,前者包括扣缴义务人,而备案是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3、外资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属于“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4、账簿、凭证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目前由中国印钞总公司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三)纳税申报管理,主要关注:

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期限分为二种,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的。

二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资金效力。

3、纳税申报报送的资料,纳税人人须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须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扣缴义务人不需报送。

4、对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申报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5、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是二种特殊的申报方式,均仅于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6、延期申报,需经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核准,并需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三、税款征收

这一节主要是讲税款征收的原则、方式及制度,重点得掌握税款征收的制度。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款由税务机关及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由法定的税务机关行使。

2、税款的优先原则,注意:

一是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二是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里要明确一点的是:

欠税发生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前。

如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查补税款100万元,其中查补的税款中有80万元是2006年11月的税款,另外20万元是2007年8月的税款。

2007年5月,该公司将一栋现价11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查补的100万元中,其中的80万元税款是发生在房屋抵押之前的,而另外的20是发生在房屋抵押之后的,所以,只是80万元的税款是优先于房屋抵押权。

三是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这里所说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是指税务机关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教材上共有七种方式,主要注意一下各种征收方式的区别。

(三)税款征收的制度,教材上共列举了11种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关注:

(1)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必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注意区别代扣、代收和代征的区别,代征(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将征税权委托给其他部门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权力。

(2)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除税务机关处予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外,还要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补收。

这里注意的是,不能要求由扣缴义务人缴纳。

2、税款延期缴纳制度: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务机关审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同滚动审批。

(2)纳税从遇有特殊困难是指: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市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之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这里仅限于纳税人,没有包括扣缴义务人。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记住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回收万分之5。

4、减免税收制度,关注:

报批类减免税需税务机关审批后生效,备案类减免税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只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关注:

(1)需进行税额核定的情形,有6种情形,即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应设置帐簿未设置的;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未按照规定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税额的方法,共有四种,即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同时采用以上二种方法核定。

(3)税收调整制度(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是对存在3种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属于关联关系:

即: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同受第三者拥有或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但企业之间正常的购销关系不能为关联关系。

二是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存在5种情形的,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即:

购销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用;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三是税务机关按4种方法调整关联傿的计税收入或所得额,即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四是调整的期限,对于一般情况的,税务机关自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特殊情况的,自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调整。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纳税人及其关联傿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经税务机关分析,其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及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的。

6、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这里关注:

(1)适用对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的程序,对上述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注意这时是不需要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的,及强制执行措施不同。

(七)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将这二个内容连在一起学习,主要是比较这二种方法的不同,对比学习可能会理解的。

税收保全程序图:

1、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的区别:

(1)执行的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强制执行措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

(2)执行程序不同:

税收保全是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先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纳税人有转移、隐匿商品、货物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再执行税收保全。

强制执行措施是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当事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执行强制措施。

(3)执行的时点不同:

税收保全是在限期缴纳税款日前,而强制执行是在逾期缴纳税款之后。

(4)执行措施不同:

税收保全是冻解其银行存款,扣押、查封其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是直接划缴其银行存款,扣押国、查封拍卖或变卖其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的相同点:

(1)两种行为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执行,不能由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

虽然可能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但不能代执行这二种措施。

(2)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的局长批准,且需二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共同执行。

(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都不属于执行的范围,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及一处以外的住房,均属于执行的范围。

(八)欠税清缴制度,这里主要包括扩大阻止出境、改制纳税人你税的清缴、大额欠税处分财产的报告、税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这里主要注意,大额欠税是指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

(九)税款的退还和追征,主要关注:

1、税款的退还:

由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没有时间限制,但不加收利息),及时退还。

纳税人自己多缴税款的是自结算缴纳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有时间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

2、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3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主要是计算错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为3年,但必须加收滞纳金,如果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

对偷、抗、骗税的,其追征期为无限期,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行政罚款。

四、税务检查,关注:

(一)税务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税务检查时,需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调帐期不得超过3个月;税务调取纳税人本年度的帐簿资料进行税务检查时,需地、州(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调帐期不得超过30天。

(二)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需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查询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帐户,需地、州(市)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三)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则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于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里的规定和《征管法》第63条的偷税规定不同。

同样是使用编造的手段,如果是使用编造的手段少缴或者未缴税,那就是偷税行为了,如果是使用编造的手段没有少缴或者未缴税,那就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了。

如一些免税企业,本期本来免税收入是200万元,但其只申报了120万元,虽然说纳税人申报200万元和申报120万元都是不要缴税的,但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征管法的规定,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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